融资租赁的不同业态 |
作者:沙泉 | |||
《现代租赁》网首次发布日期:2009年07月28日 编者按:融资租赁自从上世纪80年代引入中国至今已经28年,到现在还处于幼稚阶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对融资租赁缺乏最原始、最基本的认识,导致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业务的规范操作、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业内政策的正确呼吁,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此笔者从基本概念说起,特撰写系列文章,与业内同仁共同磋商。 融资租赁在法律上只有一种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但在业务模式上五花八门,有些已经成为特有的经营方式。不管怎样变化,都不应该离开法律的基本原则。如果脱离了这个原则就不是融资租赁了。 为了厘清融资租赁的几种常用的表现,先将几种成熟的业态罗列如下: 一、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 融资租赁通常是指“全额融资租赁”,意思是指租金是按租赁物件采购成本作为租金计算本金计算的租赁方式。有时因为承租人会计方面的要求,不需要“全额融资”在租赁开始时就决定租期结束时(未来)留有一定的未融资额(Future Value 简称:Fv,会计准则中定义为“余值”)在租期结束时由承租人按照余值(未融资额,即:出租人的“未回收成本”)选择续租、退租、留购。 这种方式因为在会计处理上与传统租赁是一样的,即:租赁物件在出租方记账、出租方提取折旧。承租方的租金全部摊入成本,即资本费用化。因此人们常把传统租赁(Rental)称之为“经营租赁”。这个概念是完全不对的。从交易方式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模式还是符合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租赁物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的选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这一法律原则。因此, 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特殊表现形式,属于非全额融资租赁租赁。其交易特征介于全额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之间——在交易上是融资租赁,在会计处理上是传统租赁方式。由于这种模式需要在合理的税收环境下运行。目前中国的税收体系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需要一定技巧才能运作该模式。 二、出售回租(Lease-back 或 Sale and Lease-back) 或称为返还式租赁,或简称回租。其依然是融资租赁,没有摆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这一法律原则。只不过在这里,出卖人与承租人实际上合为一方。就算是以经营租赁方式经营,在法律上依然是融资租赁的范畴。经营该项业务的租赁公司必须是具备融资租赁经营资质才可以经营。否则在司法判罚时认定无效。 出售回租是唯一能让承租人得到资金的租赁模式。为了避免风险和规避政策限制,有时不得不采用这种方式,但条件是不让承租人轻易得到这笔融资资金,并在承租人的资金运作上,出租人要有所掌握,有所控制。否则就成了“雪中送炭”的“扶贫”项目了。如果租赁公司甘愿做这种扶贫事项,一般不应该做这样的业务。遗憾的是这种业务在中国的融资租赁额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把租赁当贷款解释为进入融资租赁业的敲门砖。 三、厂商租赁(Leasing company of construction machinery) 即租赁公司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在中国,租赁物制造厂不具备融资租赁经营资质(传统租赁可以)必须要设立单独法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和出卖人实际上是同一控股股东。但因法律上隔绝了股东的直接联系,因此厂商开办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在法律上受到保护。 因为侧重销售、侧重物权的处置,因此在缺乏长期资金和二手市场的情况下,厂商租赁在中国做的最标准,最成功,如果这类租赁公司的股东有金融机构的支持,或者信用属于银行主动授信的机构并且愿意支持这样的租赁公司的话。厂商租赁在目前阶段是最值得炫耀和发展的。 四、融资转租赁(Sublease) 这是多重租赁方式。即在上家出租人许可的情况下,允许承租人作为下一家的出租人把租赁物再次出租。因此上一家的承租人,有可能是下一家的出租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出租人和承租人融为一体,只不过针对的租赁合同不是一个。这种转租赁更多的是最后一层租赁公司融资的一种需要。 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几层关系,只是都要有一层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否则法律关系混乱不容易得到保护。也只有这样的租赁方式,才能称为融资转租赁。传统租赁再转几到手都不能成为“融资转租赁” 五、杠杆租赁(Leveraged Lease) 这是一种资本化运作的租赁模式。主要解决租赁公司需要的长期、低成本、可流动资金的需求。通过资本运作,以投资的方式筹措到租赁物件的采购资金,属于直接融资。和真正的资本运作不同的是投资回报是(以租金的方式相对)固定,市盈率没有纯资本运作那么高,属于稳健、收益适中的产品。其运作方式是: 某租赁公司或以某租赁公司为骨干公司筹措租赁物件采购资金的20%,设立特殊单一项目公司(SPV)剩下80%从资本市场或货币市场筹措。这种项目的特点是必须有政府的政策支持才能运行。如投资项目的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设立SPV公司的政策、允许进入机构购买融资租赁资产等相关政策才可以运行。目前中国还没有这样的政策,因此也没有这样的业务。 其他业务模式变化很多,但变化部分不会太大,万变不离其宗,不能脱离融资租赁的法则,因此也不在这里介绍。 融资租赁基本概念系列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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