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还剩下什么竞争力 |
作者:沙泉 | |||
《现代租赁》网首次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2日 编者按:融资租赁自从上世纪80年代引入中国至今已经28年,到现在还处于幼稚阶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对融资租赁缺乏最原始、最基本的认识,导致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业务的规范操作、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业内政策的正确呼吁,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此笔者从基本概念说起,特撰写系列文章,与业内同仁共同磋商。 按照 国际上市场经济的标准,融资租赁的存在条件必须是:国际给予的政策一定是其他产业所不具备的。否则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在工业化进程尚未完成时发达国家都给以融资租赁行业优惠政策已促进工业化进程的速度。刺激投资、带动消费、扩大就业。当工业化进程完成时这些优惠政策随着鼓励产业政策的消失而消失。 融资租赁引入中国后也相继给了一些优惠政策,但随着国家体制改革向市场化经济体系转化,融资租赁的许多优惠政策要么被取消,要么被边缘化,剩下的优势和竞争力已经不多了。中国的工业化进程远没有完成,中国扩大内需的国策急需用融资租赁的杠杆作用来帮助,但此时租赁业的尴尬,实在让人无奈。业内许多人开始怀疑,这个产业还有存在的必要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看行业的竞争力还剩多少。 历史上给予融资租赁的优惠政策 1、租金税前支付 早在融资租赁业正式开展业务的时候,就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允许租金全部摊入经营成本。不过这个政策只给当时占绝对多数的国营企业(注意:国家还没有转制,还没有国有企业这个体系)。93年国家第一次税制改革,终结了这个政策。 2、加速折旧 为了鼓励融资租赁用在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出台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允许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可以缩短折旧期,最短可达3年。这个政策已经取消了企业所有者的限制,可惜当时融资租赁业本身遇到危机,这个政策并没被广泛使用。所得税改革后,这个政策也被终结。不仅如此,国有企业贷款税前还款的政策也被终结了。 3、外资租赁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 为了鼓励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鼓励使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外商投资企业用外汇购买国产设备(替代过去“以出口产品顶替进口”的政策)。这些都不是专门给予融资租赁业的政策,而是整个工业企业的。随着加入WTO和税制的改革,这项政策也终结了。 4、买卖不破租赁 融资租赁需要四大支柱(法律、监管、会计准则、税收)的支持才能健康发展,但在1999年以前,也就是融资租赁进入中国18年后才出台了正规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此之前的1996年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率先出台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填补了司法上的空白。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后其中对租赁业最有利的“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其行为无效,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因承租人的无效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条款被取消了,租赁物的绝对排他性的属性也随之消亡了。买卖不破租赁被边缘化。 至此融资租赁业与其它类似产业的经营模式没有什么大的区别。至少暂时性背离了融资租赁的七个基本点之一:针对租赁合同或租赁公司的税务和其他监管条例不应使租赁业务相对于竞争性业务(如 信贷、典当、信托、赊销、分期付款销售等),处于不利地位。 融资租赁还有存在的必要吗?现在唯一可以利用的就是:经营租赁。因其租金可以全部摊入经营成本的好处,相当于缩短折旧期的加速折旧,对于折旧期长的项目,还有些吸引力。但“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高级阶段,我国税收体制上还是把经营租赁安传统租赁的方式,征收租金全额为税基的征收办法(融资租赁是差额纳税)。监管上也比较混乱。因此还不适宜大规模开展业务。 融资租赁业快进入而立之年,但至今还处于幼稚阶段,其中许多政策问题、操作问题、管理问题和政策法规有很大差距,该扶持的每一扶持,不该退出的政策都退了。租赁业总是停留在“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咒语下,艰苦地追求未来。 融资租赁基本概念系列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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