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租赁概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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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的近代设备租赁,实际上始于19世纪英国的铁路货车长期租赁,但这一融通资金的新M办法,在当时还没有被叫做融资性租赁,而且后来曾弃之不用了。直到60年代初,欧洲的金融机构从美国租赁初获成功的经验中,看到了租赁对发展工业信贷的重要性,才重新提出,将租赁作为一种获得资本设备的有效融资手段,并决心从美国引进现代融资技术。如同美国的其他技术一样,租赁融资在欧洲获得了高度评价和顺利发展。60年代中期,各国相继成立了租赁专业公司,60年代后期,租赁业在欧洲获迅速发展,年成交额为5亿美元,平均占欧洲投资总额的1%。
    然而在欧洲,租赁成为设备融资的主要动力,并作为一个行业真正获得蓬勃发展,还在70年代。到1979年底,租赁投资颂己达95亿美元,占全欧洲设备投资总额的5.2%,1982年租赁融资额为158亿美元,占设备投资总额的6.9%,1984年的统计数字表明,租赁占设备投资的比例在8%左右。
    租赁在欧洲如此迅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是
    1)企业为添置新设备,因银根紧缩不易从银行融通到资金,租赁则是唯一可能利用的中、长期融通手段,而且几乎可提供百分之百的融资(包括货价和保险、运输输等附加费用)。
    2)为对付激烈竞争,必须有效运用资金,利用租赁,可将因之而保留下来的资金转成周转金使用。
    3)通过租赁公司积极的推销活动,欧洲各国政府逐渐理解到租赁不仅可应用于各类设备(包括附带技术、备件等),而且还适用不动产,租赁具有广泛的运用范围。
    4)在技术迅速进步的现代经济社会中,租赁能促进投资和设备现代化,使资金导向新设备投资,并使政府制定的有关鼓励投资的措施能充分发挥作用。
    5)租赁在融资上、会计上及其他方面的各项优点——如租金支付方式和金额可配合承租人的需要和现金流量情况而定,租贷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可保留企业借贷能力、租赁不仅能向企业界以融物形式提供融资便利(如果租赁项目能享受节说好处,租赁融资成本会比其他融资方式的成本低),而且,还能为企业扩大生产提供辅助销售的便利。
    如今,租赁已成为欧洲各国在资金营运、资本形成中的重要手段,对各国经济发展,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时、起到了其他融资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从而取得了任何一种融资方式所不能比拟的长足发展。
    在欧洲,绝大部分的出租人由银行附属机构充当。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制造商把租赁当作帮助销售他们产品的新手段加以利用,而参加到租赁行业的队伍中来。由于欧洲的二手设备市场不太发达,因此,经营性租赁不大多,进行租赁业务的主要形式是融资性租赁。。欧洲大部分国家将融资性租赁分为节税租赁和非节税租赁两类,节税好处因各国税利制的不同规定而异。多年来,以英国税利给予的税收优惠为最多,但1986年起立法予以取消。而且,对跨国租赁中的海外承租人,早就开始严格限制其享受税收好处。目前只有日本、德国、法国、瑞典、荷兰、爱尔兰和奥地利,还能对一项跨国租赁业务中的海外承租人提供一些税收忧惠,但这种优惠比过去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英国所能提供的要少得多。一顶3000元的设备,在租期在10年左右,一般可使租赁的实际利率下降1~1.5%左右,大致能使承租人减少相当于5~15%货价的费用。
    欧洲国家管理租赁合同的法律是各不相同的。如英国的出租人按法律规定不能向承租人提供购买权,而法国、比利时、葡萄牙等国的立法却规定必须提供。为协调各国影响租赁的不同法制和财务规定,避免纠纷,取得政府方面的合作、并促进欧洲共同体国家租赁业务的普及,各国租赁协会决定成立欧洲设备租赁协会联盟。1972年5月3日在布鲁塞尔召开成立大会。该联盟最主要的成果之一,即确定了租赁在欧洲的定义。认定租赁既非分期付款,也非担保债权的一种形式,且非单纯设备租借,更非税务对等上的一种手段,以及为回避所有权所附带风险的手段,而是别无其他更恰当名称的,在一组合同基础上成立的一种自成一类(Sui一ganerts)的三边交易。欧洲共同体为谋求统一私法而设立的研究机构——“国际私法统一协会”拟定了“国际融资租赁契约统一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