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中国租赁(九) |
作者:沙泉 | |||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 最近更新日期2007年01月16日 九、租赁开始遇到法律障碍 自从偿还租赁开始出现问题后,许多案件逐步开始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当时许多人认为法院是个非常威严的地方,如果被法院传唤一定是“犯罪”了。因此开始时,通过法院回收租金还比较顺利 ,尽管融资租赁在中国是新生事务,但大部分租赁纠纷案都得到理解和解决。随着三角债增加,人们习惯了诉讼和应诉,依靠法律解决问题越来越难。出现一些由于法院不懂得融资租赁的问题而发生错判,还有出现一些属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有意错判的案例。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把融资租赁,特别是回租方式的融资租赁当成“名为租赁,实为贷款”(租赁公司作为一般企业看待,不允许贷款或收取利息)处理认为租赁公司违规经营,合同无效。此时租赁公司都说这不是贷款!它是金融与贸易的结合业务,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在中国的法律上并没有按国际惯例判案这一条,租赁公司为此败诉。一方面把租赁当成贷款来做,另一方面又不承认自己在做贷款,这就是当时租赁界的心态。 第二个典型案例就是当承租人拖欠租金时,他们借口设备进口方是租赁公司,进口的设备有缺陷造成承租人不能正常生产,因此有理由拒绝还款。因为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定出租人败诉。从实际情况来看,承租人不能说没有道理,因为许多租赁项目是出租人为了开发租赁项目,向承租人推荐供货商。从合同形式看,进口合同也是出租人对外签定的。按照国际惯例,融资租赁应该是承租人选择设备,出租人代理购买,但出租人也不可以越俎代庖。租赁公司后来学的精明了,在供货合同上让承租人附签,说明设备供货商是由承租人选择的(尽管真实情况有可能不是这样)。 第三个典型案例就是“变相套汇”。在选择设备时,有的承租人为了降低成本,选择了国内可以出口的设备,这叫做“以出顶进”。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允许这类企业在国内销售设备时收取外汇以顶替从国外进口同类设备。特别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不能经营人民币业务,只能用外汇买国产设备时都采用这种租赁方式,对国家应该有好处。但承租人不能还款是就想以“套汇”这个理由宣布合同无效。经过反复交涉,这种做法最终得到法院承认,判定承租人败诉。 许多融资租赁案件因涉及外资,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在多次征求业内人士的意见后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它是中国第一个先有司法解释后有法律的特例,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法规。该规定不仅澄清了上述法律问题,还增加了租赁物件不参与承租企业破产清算的条款。99年经过长期的努力,终于有了关于租赁的法律,《合同法》将租赁和融资租赁作为列名合同写入法内。不仅为融资租赁立法也为经营性租赁立法。这个立法可以说在世界都是领先的。 其实仅有法律还不够,还需要监管、会计准则和税收配套才能建立完善的租赁法律法规体系。在当时有法律保护已经感到很知足了。由于国外对国内的情况不了解,总说中国租赁的法律不健全,这是不对的。 尽管在判案上租赁公司取得了胜利,但在执行过程中越来越难了,许多案子得不到执行,有些破产案执行回来偿债率为零。可以回收的设备当地设法制造障碍,不让你拉走。不能回收的设备强迫出租人回收,否则就要“仓库保管费”。这些做法伤透了租赁公司的心,地方也失去了通过租赁融资的重要渠道。 在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感到最难办的就是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现在看来主要由以下几个原因。
从上面的原因可以看出,我们总说融资租赁不能发展有各种原因,其实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体制问题。另一个原因就是租赁没有和政府的投资联系起来,政府和承租企业有经济往来,出租人是要把资金带走的外来人,与当地政府的利益相悖。浙江省租赁公司为什么发展的比较健康,主要是省政府非常重视融资租赁,早在92年就发布了有关融资租赁的政府令,并由当地财税部门参与收租。虽然也是政企不分,但是是对地方发展租赁有益的政企不分。尽管后来这种政企不分的关系结束,但是融资租赁在浙江已经发展起来了。 我国加入WTO后,政府和企业彻底脱钩,WTO文件主要管制的是政府,政府再干涉企业已经不行了,上面提到的不利因素从法律上已经杜绝,相信租赁的法律环境越来越好。第二点是现在租赁公司开始和政府投资项目捆绑搞租赁,政府了利益和出租人的利益已经结合起来了,政府和承租人的关系是收款和交款的关系,政府不再会偏袒地方企业了。第三点,融资租赁是一种非常好的融资方式,能给地方带来大量的资金、设备,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那个地方不重视租赁,不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那个地方就失去融资能力,市场经济不仅教育了企业,也改变了政府的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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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 更新日期:2017-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