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四大支柱

站长:沙泉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 最近更新日期2007年01月16日

    租赁事业在一个国家得到发展,需要“四大支柱”的支持,他们是法律、会计准则、监管和税收。目前中国的四大支柱的建设基本完善,但有些地方还需存在一些不足。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在这方面的法制建设越来越与国际接轨,并有了很大的改善。

法律 会计准则 监管 税收
    没有规则,不成方圆,租赁行业过去因为没有法律的保障,曾经造成全行业的危机。
    为此在没有法律的基础上率先出台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9年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将租赁和融资租赁作为列名合同单立章节。尽管我国没有加入世界《国际租赁公约》,但该法的制定参考了公约中的一些条款。
    2004年人大又开始制定《融资租赁法》,原计划2007年出台,因为安排问题,有可能推迟到下届审议。
    中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长期以来处于并存状态,租赁的会计处理从来没有统一过。因此会计确认随意、计量不准确,会计报告不透明,影响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2006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38项》替代了2001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租赁指南》和《租赁讲解》 。也替代了《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尽管这个准则对上市公司要求强制施行,对其他企业鼓励施行。为了让租赁公司能与国际接轨,能与资本市场和资金市场接轨,并能统一统计口径。本站倡议使用新的会计准则。
    租赁行业少不了监管。监管过松,不起作用,监管过严限制行业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2000年6月30日,正式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
    2001年8月14日,外经贸部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
    2004年商务部颁布了《关于从事融资租赁有关业务的通知》开放了内资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
    2005年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将暂行办法正规化。
    在国外,现代租赁行业发展初期,国家都曾经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扶植。我国也有这个过程,但当时只对国有企业。
    目前有租赁关税收方面的材料不能说没有,实在太少。有些优惠政策还逐步被取消。入世后,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给租赁行业专门的优惠政策的可能性更小。租赁行业已不再追求什么税收优惠,而是要利用国家现有的 合理政策,结合租赁的特点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当前适应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有《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营业税税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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