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日本政府对租赁的政策和中国的现行政策加以对比,说明我们与发达国家在租赁方面的差距。以后将陆续介绍国外的租赁与税收政策。
租赁的政策性融资待遇——对国家鼓励或保护的一些行业或事业,在做租赁项目时由日本开发银行提供50%的融资,融资期与租赁期相同,利率随金融市场变化而浮动,每三个月还一次租金,以租赁债权转让为担保。中国有了类似的政策性银行,但没开展这方面业务,租赁债券还没有证券化、市场化,资本市场还没完全对租赁业放开。
援助租赁制度——日本对一些行业以及相关生产设备进行援助和扶植,政府在5种承租对象上给予租金方面的援助,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事业范围,在租金上给予一定的补助。通过租赁方式进行援助,一方面在援助行业的同时也援助了租赁,同时通过租赁掌握物件所有权的特征,促进政府的援助资金回收安全有效。中国有许多国家援助的项目,这些项目没有通过租赁来做,租赁行业也没有开发援助项目的租赁服务。
租赁信用保险制度——日本融资租赁63年从美国引进。73年时,日本建立了特有的政策性保险制度。该政策规定,签定租赁合同后,实行强制保险。一旦承租企业倒闭,政策性保险公司负责赔偿50%的租赁损失金额。中国的政策性保险公司目前还没有关注租赁行业,而是在局部地区和行业直接给中小企业担保。
投资促进税额减免制度——日本为支援中小企业,促进设备投资,他们对以租赁形式引进特殊的机械设备时,税务制度上可根据租赁费的一定比例减免税额。减免税制度的种类有:促进中小企业技术投资促进税制;中小企业新技术投资促进税务制度;加强中小企业基础税制和风险投资税制;事业化设备等投资促进税务制度。对减免对象在设备和企业规模上有一定的限制。中国因为投资主体是国有企业,在经济过热时,用税收杠杆对投资采取了限制政策。如今经济进入紧缩时期,投资行为转为市场行为,但用租赁鼓励投资的政策没有出台。
呆帐准备金——中国已经建立这方面的制度,但对租赁没有明确的规定,就算可以提取比例也是非常低的。日本最高的提取额在债务人发生申请整顿、破产、和议、更生、改组或票据交易被停止时可提取债权额的50%。如果不能保证呆帐的足额提取,租赁公司的损失自救问题就无法解决。
呆帐损失——债务人丧失资力、资金不能收回,其债权额作为呆帐损失,在计算课税所得时,可计入呆帐发生日的年度损失额中。税务上的呆帐划分为:法律呆帐;事实呆帐和形式呆帐。中国的会计科目中就没有租赁呆帐损失的科目。
日本政府对企业由百事具管到宏观调控就是通过租赁完成其过渡的,中国大多数地方政府对租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遇到困难是没有考虑用租赁的手段发展经济。
日本对租赁也没有建立直接的监管体系,一般性事物由各行业主管管理,共性的事情由租赁协会和政府协调。通过租赁协会,政府给行业上述优惠政策,在企业享受优惠的同时,发展了租赁事业。中国目前因条件限制,没有全国性统一的行业协会,因此租赁的监管仍然存在漏洞。
折旧方式抽样调查
谁请求税收折旧? | 期限 | ||||
国别 | 出租人 | 承租人 | 通常情况 | 租赁 | 评论 |
阿根廷 | √ | √ | 经济寿命的一半 | ||
澳大利亚 | √ | √ | 最终用户可以找到缩短期限的理由 | ||
比利时 | √ | 最低24期 | |||
巴西 | √ | √ | |||
智利 | √ | √ | 动产最低12期,房地产最低60期 | ||
捷克共和国 | √ | √ | 可以请求加速折旧。最低期限为经济寿命的20%,但是至少是36期(房地产为96期) | ||
法国 | √ | √ | |||
德国 | √ | 存在最低期限 | |||
意大利 | √ | √ | 取决于法定寿命 | ||
日本 | √ | ||||
韩国 | √ | ||||
墨西哥 | √ | ||||
葡萄牙 | √ | ||||
美国 | √ | √ |
金融租赁折旧细微的税收差别
国别 | 折旧方 |
美国 | 承租人 |
德国 | 承租人 |
英国 | 出租人 |
巴西 | 出租人 |
意大利 | 出租人 |
澳大利亚 | 出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