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文章 | 罗晓春、吴明:怎样落实融资租赁业务管理新规(三)
四、租赁物管控的重点(续前)
租中(交易与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更加细致明确租赁物的各种信息,以保证租赁物的特定性没有误差。比如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家,生产日期,使用寿命,单价,交付时间、地点,安置位置,售后服务,维修保养,保险安排,主要的二手市场等。
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时,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提前退租的条件、违约救济等内容。
2,通常租赁公司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直租租赁物。只有在租赁公司专业化经营领域,可以批量出租的租赁物才提前购置,以避免闲置租不出去。
3,租赁公司以设备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同一租赁合同项下与设备安装与运行、使用和处置不可分割的必要的配件、软件及附属设施可纳入设备类资产管理,其中配件、软件及附属设施价值合计(一般)不得超过设备资产价值。
4,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租赁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实务中租赁物“剩余使用年限”不能简单理解为“设计寿命减去已用年限”,而需要从法律、监管、会计和技术多个维度进行评估。确定“剩余使用年限”需要租赁公司结合具体租赁物,从技术端、法律端等进行交叉核对和留痕,避免年限错配可能导致的合规风险与经营风险。
一般设备通常以3-5年为租赁期,以规避设备的精神磨损。小微企业租赁期一般在3年之内,且以1-2年居多。只有租赁物特别经久耐用,价值高昂,且运营者(承租人)资产巨大的,比如飞机、海工设备等,租赁期才可以高达几十年。
5,租金的支付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或租赁物的运营收入现金流相匹配,原则上不得低于每年两次(最经典的案例是学校以学费收入还租)。
6,踏实做好租赁物交付。租赁公司可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或占有改定等方式获取租赁物所有权,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一般要求承租人配合在租赁物上贴租赁物权标识,并留影存档。
7,租赁物登记。租赁物属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财产类别的,租赁公司务必在人民银行银登中心办理登记。车辆、飞机、船舶、不动产等应当在国务院指定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按其规定办理(可以办理为承租人为抵押权人)。
租后(检查):
1,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检查租赁物资产安全、物理状态、权属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
2,对于租赁物存在建造期的业务,租赁公司应当及时了解租赁物建造进展、设备质量等情况,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范建成风险和交货风险。
3,与客户前置协商安装定位装置、智能监控系统等以密切关注租赁物运行状态,及时掌握租赁物的位置与使用情况。
4,租后检查的重点是租赁物完好与未来按约定收取租金的安全状况。“对租赁物(----抵押物的监管亦同)资产安全、物理状态、权属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承租人履约情况及经营状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担保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持续监测租赁物价值波动情况,综合评估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覆盖水平。
对于承租人过度(掠夺式)使用租赁物的,要求缩短租赁期限,或加快资金回收,直至提前中止租赁。
加强项目租金来源管理。动态关注租赁物运营产生的现金流、相关项目运营收入现金流、承租人及担保人整体现金流等还租资金来源。
5,建立租赁物取回、保管、处置制度和程序,综合考虑市场情况、持有成本、价值变动趋势等因素,综合采取维护、再租赁、处置等措施,提升租赁物资产价值和处置收益,防范待租资产相关风险。
6,对于拟处置的租赁物资产,租赁公司应当按照评处分离、集体审议的原则,确保资产评估、定价和处置等责任部门和岗位相互独立,在合理评估资产价值的基础上科学审慎定价,根据资产估值和定价结果等因素制定处置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处置不良资产即要考虑“冰棍效应”,也要留意其道德风险高发的特征)。
(2021)沪74民终161号案中,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在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为避免物的利益返还与合同的可得利益重复计算,造成出租人不当得利,需对租赁物取回后的余值进行折算。因此,某融资租赁公司可主张的损失赔偿范围应当以到期未付租金及其违约金、未到期租金、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为限。原告作为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在未能举证证明其与承租人就处置价款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由其举证证明处置租赁物价格的合理性。但无论是无评估资质的经销商出具的价格认定,还是通常折旧率,都无法证明原告处置价格的合理性。受有损失的范围应由原告举证,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收回租赁物的余值不足以覆盖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剩余未付租金(包括解除日之前已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及拖车费用,故难以认定原告收回车辆后尚有损失存在。 因此,无论监管或是司法,对租赁物取回和处置都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确保租赁物处置过程公平、合理。只有这样,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处置后剩余本金敞口部分继续索赔时,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待租资产的再租赁,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新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流程及相关规定执行。只是在同等条件下,待租资产优先安排,而绝不是不顾条件去再出租,那样会造成先天不足,更容易出风险。
7,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应的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手续。对于经营性租赁业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不再续租的,租赁公司应当确认租赁物是否符合退租条件,并与承租人办理资产交接相关手续。
8,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实行未担保余值风险的限额管理。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复杂程度和市场状况,对未担保余值比例较高的融资租赁资产设定风险限额。
风控环节:
1,“坚持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其造成的风险和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经营中务必保留工作尽心尽职尽责的书面证明材料,这是免责的主要依据。也就是说不能一出风险就问责追责,因外部大环境、行业调整变化和承租人经营失败带来的租赁风险(即不是承租人项目经理尽心尽力努力作为所能改观的风险)应该免责。
2,严肃对所有合作机构的准入、工作质量和退出进行动态规范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厂商、营销、催收、资产评估、信息科技、法律服务、外部审计等合作机构的准入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不得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租后管理等核心风控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
“对于已经准入的合作机构,应当定期审查,确保其持续符合准入条件。发现合作机构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未按要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其他不符合合作标准情形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终止合作,并继续做好存量业务的客户服务。”
更要预防合作机构以服务费分成等方式拉拢、腐蚀客户经理或部门负责人,以帮助粉饰客户状况,以多种不正当方式推进融资租赁交易等行为。这在部分公司已经付出严重教训和高昂代价。
五、资金用途管控
融资租赁公司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风险控制)岗位,专职负责资金发放与支付审核。放款前须严格确认承租人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约定方式实施全流程支付管理。任何变通都将直接提升风险(违规操作往往是风险的开始;能达标者,无需违规)。
强化承租人回租资金用途管理,必须事前与承租人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回租资金用途:可以是各种原材料采购,也可以是新项目的(资本)投入,亦或归还到期负债等,由客户按其实际需要填报,且按合同的计划划款。“防止承租人将资金挪用至禁止性、限制性领域。”这是有监管处罚记录的。
在资金支付环节实行差异化管理:直接租赁业务,原则上应将融资租赁资金直接支付至出卖人账户;售后回租业务须强化资金用途监测,若承租人向单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超过1000万元,租赁公司应委托开户银行实施账户资金监管,或在审核提款材料后委托银行办理受托支付,以制度闭环防范资金挪用风险,保障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稳健。那种融资租赁回租资金不问用途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