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中国租赁(六)

作者:沙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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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 最近更新日期2007年01月16日

六、人行认为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一直担负这银行和政府双重职能。83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改革成为政府机构,其银行业务人民币业务分出来成立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分出来成立了中国银行,外汇的管理分出来成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人行开始建立自己的行政体系。86年因为租赁公司的动作引起人行的注意,他们认为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业务。加上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于是内资的租赁公司争相成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从国内融资的渠道也开始通畅。

    处于转轨阶段的中国有件奇怪的事情,就是政府贷款由外经贸部管理。融资租赁主要是利用外资,应该由外经贸部审批成立租赁公司。人行审批成立租赁后,在中国就形成了两种同一种业务,不同形态,享受两种不同待遇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有金融经营权,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可以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看到金融经营权的好处也争相希望得到相近的待遇,经过数年后认为中国不会对外商投资企业开放金融。如今我国入世后率先开放的金融租赁业仍然没有他们的影子。如今他们对租赁也有进一步认识,严格的监管对租赁的发展不一定有好处,而且国外融资租赁公司也是多种形态的,因此也就不在要求金融经营权,只是在融资租赁的政策方面能有个公平待遇就行了。

    因为待遇不同,业务的发展也不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因为没有金融经营权,所以只能全心全意地搞租赁。尽管开发出回租、外汇质压人民币租赁业务突破金融管制。但资金来源绝大多数都是从国外股东处贷款而来。加上他们的管理和租赁技术比内资租赁公司高,因此他们的租赁资产质量比内资要好。

    内资租赁公司因为资金来源容易,加上人民银行疏于监管,到后来出现许多问题这是后话。此时的租赁公司还是在健康发展,国际融资转租赁也被人民银行纳入监管范围,到后来还需要外债指标才能开展这方面的业务。由于租赁公司涉外租赁几乎绝迹,外债指标申请下来也用不出去,转租赁业务实际上已经停止了。现在外管局对他们只是监控外债偿还规模指标了。

    两个不同的行业主管,在审批同一项业务的经营权,在当时认为是无奈的混乱。这种观念一直影响到现在,还有许多人认为应该由这个部委或那个部委审批。用现在的观点来看,如果和国外接轨的话,应该是这样。融资租赁只是一种贸易模式,它和其他贸易的性质是一样的,开展这种业务不需要特许经营。如果涉及到进入金融系统融资,由人民银行批准,涉及到外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涉及到外贸由外经贸部批准,涉及到税收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国外你找不到任何一个政府机构专门负责边缘性行业租赁的事物。由国家经贸委统管也管不全。

    入世以后不要老想着被管,应该想着如何发展。政府更应该放下权利之争,提高服务含量,这样才符合世贸要求,才会促进租赁业的发展。事实证明人行的监管并没有管住一些金融租赁公司的违章、违法经营,外经贸部批准的租赁公司也有许多企业资不抵债。许多事情应该交给行业组织去管,责任由企业自负,国家再也不能承揽了。

    融资租赁如果定位成一个产业,永远找不到位置,如果定位一种交易行为,它就是服务贸易,就是中美入世谈判时提到的销售时提供金融服务。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是指资金来源而言,中外合资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就是销售时提供金融服务,尽管说他们没有金融经营权。用自己的资金或用银行贷款谁都可以做。一旦进入金融系统直接用百姓钱就需要金融监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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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7-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