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有效监管析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网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发布 首发日期:2018年12月26日

  有幸授约参加由全国各省一级协会在天津联合举办了九届的“2018年中国租赁年会”。会前,会务组针对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租赁公司转归银保监会监管的问题。安排专家专场论坛,讨论融资租赁适度监管问题。

  由于会上发言人很多,会务给每人发言的时间很短,这又是个大话题,许多话都没能在会上说出来,为此想从33年从业经历的角度,做一个独家的阐述,以弥补没充分发言的遗憾。

   本文只是回顾历史,做些逻辑分析,不针对企业,行业组织,也不针对监管部门。既不是批判,也不是建议。不是摆老资格,而是温故知新,针对当前行业现状,谈一些感想。

  在PPT中我发言的名称是“融资租赁监管随想”。有人问刚写一篇“随笔”又出一个“随想”。会务组安排的议题是政策建议,你为什么不建言只是想想呢?似乎有话想说又不敢说?其实我有许多话要说,目的是告诉圈内朋友,我没有沉寂或痴呆,还在想着租赁事。

   回想当年,在融资租赁法律法规“四大支柱”还是一片空白时,在我们积极的呼吁下,政府部门接纳了我们的建议,相继出台了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填补了融资租赁法律法规的空白。那时事情是我们呼吁出来的,国务院职能部门又邀请我们提建议,参与起草研讨。我当然要提建议,为行业争权益。

  这次是行业协会邀请提建议,政府职能部门能不能接受我的观点,业界愿不愿意认可我的建议都不清楚。因此还是用“随想”比较好,毕竟仅代表个人观点,说好说坏都文责自负,不给别人找麻烦,不给别人增压力。

  融资租赁发展至今,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自身也出现质的改变。会议主题讨论的是“适度监管”议题,显然想对监管部门说:下一步“严监管”时,尽量能给行业发展留有余地,“严”中还要有“适度”的宽松。

  作为经历融资租赁行业起伏多次的过来人,融资租赁的监管什么“严”呀,“适度”呀,“宽松”呀的阶段都经历过。好在融资租赁的发展有38年的积淀,历史温故而知新,因此我就顺着历史的脉络,回顾一下中国融资租赁的监管史。从中可知,那些都是浮云。“有效监管”才最为重要

  一、融资租赁业在没有监管前是什么状态

  中国融资租赁诞生与1981年改革开放初期,那时还处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年代。做什么事情都要经过上级审批,因此在各部委的职权下,批了20多家融资租赁公司。那时候,只有管理的概念(下级服从上级),没有监管(上级看管下级自主经营)的理念。这与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由单一部门审批没有特定的关系,“谁的孩子谁管”。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因需要批外资的经营资质与进出口经营权,因此由外贸部(后因体制改革多次更改名称与外径部合并,为外经贸部,最终定位为商务部)审批。随着中外合作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数量增多,许多人就误以为,开办融资租赁业务理应由外经贸部审批。

  由不同部委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凡涉及进出口权时,依然离不开外经贸部的审批。所有这些都是前置审批,最终批准的还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还有工商管理局的份。

  1990年,中国还没有《合同法》,也没有“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时,国家工商管理局就颁布了《融资租赁合同书》的范本。这是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他们在行使对融资租赁监管的一种表现。这里说这个问题是要表明:融资租赁不是多头监管,是国务院职能部门的本职工作。要明白这个道理后面的事情就容易理解了。

  1986年国家金融体制开始改革,银政分离,出现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体系。那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就作为作为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成建制地转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自那以后,再要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须由人行审批。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的审批和金融业务的审批,并给与资金来源的“吸收企业一年期信托存款”业务。进出口业务还需要外经贸部批。外汇业务由外管局批,税务由税务部门批。组织机构代码由统计局批。有批就有管,仅批不管就是监管无为。

  那时没有“会计准则”,只有“企业财会制度”。税务部门也把融资租赁业当作“金融保险业”来征税。

  二、监管是怎样诞生的

  1、从“管理”到“监管”

  在计划经济体系下,只有管理,没有“监管”这个意识。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当市场经济成分越来越多的时候,融资租赁行在改革开放的浪潮冲击下,不是发挥了“促进投资、刺激消费”的作用,而是本身在这场变革中,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由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国营企业”变成“国有企业”,并对生产企业进行抓大放小、关停并转的改革。融资租赁的资产也就随承租人的关停并转,不是灭失就是不知道转过几手,最终转到什么地方不知道。有些资产甚至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成为地方国有资产,想要都要不回来。

  国家对内资企业不像对外资企业看管那么严,在企业陷入长期的催债困境中,金融租赁公司普遍不敢再做新增租赁业务。除了催债外,拿着金融牌照和手头这点资金到处炒股票、炒房地产、高息揽存和乱投资等,做了许多与租赁无关的业务。金融租赁公司长期脱离主业几乎成为多数企业的常态。

  所有这些都没有人管,没有问。这导致后来因某金融租赁公司还不了“吸收存款项下”的民间集资款,大批民众围堵在人民银行门口维权时,才发现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漏洞巨大。

  这也是导致后来金融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把发钞行与金融监管分离,人民银行主管货币和利率,对金融体系的运作整体动态进行监控。对金融机构的常规监管就由专门的监管部门——银监会监管。

  2003年国家设立了“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把金融监管职能剥离给银监会。银监会自身不能发行货币,出现监管不力或失误的情况时,顶多给予企业还不是那么容易拿到的国家赔偿。这都是后话。

  2、审批替代不了监管

  在这之前是融资租赁监管严重缺失的问题,是只有审批没有监管的问题。它既是监管(姑且把管理当监管)最宽松的年代,也是监管最严格的年代。从1986年至1995年总共才批16家金融租赁公司,直至2007年开批新的金融租赁公司,中间经历了20年,还折损了其中4家稀缺资源!中国融资租赁才发展了多少年?难怪这个行业长期不被社会所知,更不要说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多大作用。这也是后来为什么又出现呼吁成立中国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动因。

  外资租赁公司因为没有金融业务许可,外资企业除了租赁业务也没有别的经营范围,其运作相对比较规范。尤其是厂商租赁的进入,让沉寂的租赁业出现新的面貌。他们的成功证明融资租赁信用销售的一面。宽松监管真的没给审批机关带来负担,租赁公司经营失败也没任何理由找外经贸部赔偿。

   外资租赁公司经营出问题只能自生自灭,赖不了别人,损失也多由股东和外资银行承担,没有在外面套钱的机会,没有影响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中国的融资租赁从日本舶来,但大批中日合资租赁公司的日本股东退出中国,这不是业界所愿意见到的。

  因不管是当时的人民银行还是外经贸部,融资租赁业整体上处于只批不监管的状态。16家金融租赁公司最后关停了4家,至今还有一家(四川金租)是否彻底清理还不清楚。这就是当年所谓对金融租赁公司“监管”的实际状态。

  融资租赁公司外商合资租赁公司审批条件比较宽松,审批的企业也多,业务做的也大,甚至有些内资企业以外资的身份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来规避内资企业难以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难题。也有外资企业假扮内资企业,用假合资的方式规避外资不能独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限制。“对外开放,对内搞活”这种审批制度不是我们乐见的。

  3、外部因素的促动

  融资租赁是舶来品,租赁监管的产生也与这个因素有关。

  融资租赁进入中国初期,大家都把租赁项目建立在政府审批上,租赁的安全寄托在在政府担保上。1986年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宣布今后经济活动中,政府担保一律无效(至今依然有多少人不相信这套,被套在所谓变相“政府担保”上)租赁公司失去了收取租金的安全保障。

  因日本投资租赁公司最多,他们又不敢得罪中国政府。1996年他们出资通过世界银行下国际金融公司,邀请国际租赁年会的会长阿曼伯先生来华给政府提供所谓的“技术援助”项目。

  实际上在提醒中国政府“融资租赁要在中国健康发展,须有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政策环境”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法律、监管、会计准则、税收)的概念就是当年提出来的。所谓租赁法律先有司法解释后有法律规则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但其他那三大支柱还是没有动静。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当时的国家总理兼人行行长的朱镕基在访问香港时被香港《南华早报》头版刊登大幅照片并配有中国租赁公司拖欠国外资金的报道。金融租赁公司的严重问题彻底被暴露出来,导致总理震怒:发文停止给融资租赁公司贷款,凡入股融资租赁公司的银行必须退股。融资租赁行业立即进入崩溃的边缘。

  这充分说明:融资租赁是借款单位而不是放款单位!管住金融机构给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是对租赁监管最严厉,最有效的手段。这导致融资租赁行业进入第一次衰退,滑到崩溃的边缘。

  4、第一部监管文件的诞生

  在金融租赁濒于崩溃的1999年,人行在秦皇岛召开一次有关金融租赁业生死的大会,请来了中外租赁专家来论证:金融租赁公司是否还有存在与金融机构的必要。阿曼伯先生再次被请来把曾经给中国政府说的那套在业界又说了一遍。2000年人行制定了第一部真正包括监管责任的融资租赁的监管文件《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开创了融资租赁监管史的先河,金融租赁总算留在中国的金融系统内。

  2001年商务部出台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注意:这是“审批管理”,而不是对租赁公司的管理。严格地说这不是真正的监管文件,而是审批文件。2013年商务部出台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至此才算是有了正规的监管文件。不管怎样,融资租赁业开始了第二次腾飞。

  三、监管的有效性大于监管的严或松的重要性

  1、严监管就是不批新公司

  其实人们可能高兴的太早。从那时起到2007年前,新的金融租赁公司一家没批,对依然生存的企业开始进行清理整顿。深圳金租(现在的国银租赁)通过资产重组,实现了金融机构破产,但可通过资产重组不需要人行出钱的方式,整顿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开创了资产重组救金租的先河。按这样的效率,估计融资租赁公司转为金融租赁公司进程也需走很长路。

  这时,因为历史带来的教训,人民银行还是愿意提高监管能力,防止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不善给金融体系带来不安全因素。于是他们深入到租赁公司“边学习,边监管”。这种“猫向老鼠学习如何抓老鼠"的监管方式最后证明是无效的。金融租赁走向正轨还没几年,民营企业拿到金融牌照后没批金融业务,感觉空欢喜一场。

  不进金融门的人不会知道金融管制的味道,进来后才知:有金融的经营牌照还需要有对应的金融业务。尤其是直接融资业务。批了业务还得批规模。如:发金融债。大的银行都不够分配,哪里能轮到金融租赁公司。感觉吃亏上当的民营股东,通过给股东做回租的方式,把资本金全部抽逃不说,还分别卷走了十到二十亿不等的资金。

  更不可思议的是人行派3名监管官员长期驻扎在某金融租赁公司,现场监督企业经营。结果“老鼠在猫眼皮底下”把财偷走,而猫一点感知也没有。貌似严格监管实则是“错位监管”、“无效监管”。这充分证明:我们不仅要考虑监管的松严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考虑监管是否有效的问题。金融租赁行业从那时起又陷入第二次危机。

  2、允许银行入股租赁公司

   从1995年到2007年,掐头去尾也足11年。据说连续13年没有行驶的权力,会因此而丧失。2003年在业界人大代表的提案下,人大启动了《融资租赁法》立法程序。从此开启了《融资租赁法》的立法进程。虽然最终因人大内部问题导致立法失败。但立法过程的调研和疏通各部委对融资租赁立法的支持,促进了政府职能部门对融资租赁的认识。

  参照国际经验,2007年银监会修订了2000版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开始了对银行开办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

国别/地区 银行是否直接参与租赁公司 租赁公司 能否吸收公众存款
阿根廷 参与 不可吸收
澳大利亚 参与 不可吸收
孟加拉 参与 可吸收
比利时 不参与 不可吸收
巴西 参与 不可吸收
智利 参与 不可吸收
中国 参与 不可吸收
哥伦比亚 不参与 可吸收
哥斯达黎加 不参与 可吸收
克罗地亚 参与 不可吸收
捷克 参与 不可吸收
丹麦 不参与 不可吸收
萨尔瓦多 不参与 不可吸收
爱沙尼亚 参与 可吸收
芬兰 参与 不可吸收
德国 参与 不可吸收
加纳 不参与 可吸收
危地马拉 参与 不可吸收
洪都拉斯 参与 可吸收
印度 参与 可吸收
印度尼西亚 参与 不可吸收
爱尔兰 参与 不可吸收
以色列 不参与 不可吸收
意大利 参与 不可吸收
日本 不参与 不可吸收
韩国 不参与 不可吸收
墨西哥 参与 不可吸收
摩洛哥 不参与 可吸收
荷兰 参与 不可吸收
新西兰 参与 可吸收
尼加拉瓜 参与 不可吸收
尼日利亚 参与 不可吸收
挪威 参与 不可吸收
巴基斯坦 参与 可吸收
秘鲁 参与 不可吸收
波兰 参与 不可吸收
葡萄牙 参与 不可吸收
俄罗斯 参与 不可吸收
斯洛伐克 不参与 不可吸收
斯里兰卡 参与 不可吸收
台湾 不参与 不可吸收
泰国 不参与 不可吸收
土耳其 不参与 不可吸收
美国 参与 不可吸收

  金融租赁行业在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带动下开始了第三次腾飞。融资租赁的业务从以“增加物质基础”直租为主的方式,开始转向“以钱生钱”回租方式为主的转变。不敢说全面都在搞贷款,但融资租赁冠冕堂皇地成为类信贷机构是毋庸置疑的。虽然名义上没有脱离主业但实操上离主业还是有点远。十几万个租赁司法案例中租赁公司的败诉案,足以说明这点。

  3、内资企业搭形势便车,开始了融资租赁准入审批的进程

  眼看金融租赁的红火,在业内的强烈呼吁下《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创了融资租赁业空前绝后的两个先河:内资企业可以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会签商务部的审批。同时遇到一个尴尬:文件的出台没有获得行政许可,只是两个国务院职能部门合作办公的文件,一试就试了十几年。

  但它给出两个明确的信号:税务部门也是行业监管部门而且是重要的监管部门。在商务部/外经贸部先后失去了外贸经营审批权、外商投资审批权后,这是唯一可以保持持续审批的试验田。

  不管怎样,随着准入制度的宽松,中国融资租赁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均成几何爆炸方式增长。尤其是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数量因审批门槛低,大量投资人进入这个领域。

  5、以钱生钱的监管

  融资租赁行业飞速发展是个好事,但监管错位、监管疏漏、监管无为,还是给行业带来了新的危机。尤其是对“以钱生钱”的交易方式,以租赁名义“直接融资”的方式给行业留下严重的隐患,甚至成为诈骗份子借用的工具。某电视剧把创业失败的责任怪在融资租赁身上,e租宝、p2p,出现的刑事问题,严重败坏了融资租赁名誉和形象,也破坏了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

  商务部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等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等金融监管的政策并没有阻止租赁公司发挥不受控的“影子银行”作用。多家租赁公司同折在一家承租企业的暴雷事件不断涌出。“错位监管”永远也不会管到点上。

  四、监管的有效性

  下面,依照历史经验,依据融资租赁自身的客观规律本质,以及正在酝酿的新监管政策,谈点自己对有效监管的看法。

  (一)、监管的顶层设计

  融资租赁已经有38年的经验教训,此时再不懂融资租赁就真的不要出来监管了。因此“猫向老鼠学捉老鼠”,“摸着石头过河”已经跟不上时代的要求。我们现在看到的不是政府职能部门召集企业开会探讨如何对租赁监管的问题,而是自己在做调研。估计会走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的路子出台新政。

   现在的调研不应再针对融资租赁是什么,国内外监管布局是怎样,而是要针对中国融资租赁的现状、历史的经验教训调查“无效监管”或“错位监管”的误点,再研究相关的应对政策。

  (二)、同一业务是否要按两个产业监管

  现在有许多人认为,融资租赁公司“不是亲娘养的”并入银保监会后,不会与金融租赁公司保持同一监管方式,享受同等待遇。要厘清这个问题先要了解融资租赁在中国到底有几个产业?

  1、融资租赁产业的划分

   现在业内议论比较多的就是未来融资租赁是统一监管还是分业监管的问题。这涉及到同一业务、同一监管部门下享受的政策待遇却有所不同的问题,涉及政策不公的问题。因此厘清融资租赁产业划分在制定监管政策时要关注的地方。是否错位监管、无效监管也与这个有关。

  2015年,国务院首次给行业发布了两个鼓励行业健康发展的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以国务院文件的方式明确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两个产业。业内有许多人不理解,都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怎么就成为两个不同的产业呢?

  如果大家关注国家统计局《第三次产业划分》(GB/T4754—2002)就可以看到:金融租赁业,被划分在第三产业、J门——金融业、7120大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业到底属于哪个产业?统计局没有明确给出。但在第三产业中有L门——租赁商务服务业、7310大类——机械设备租赁中可以对照找到自己的产业定位。

  2、融资租赁产业划分重大变化

  2017年6月30日,(GB/T4754)更新到第3版,已在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J金融业做了大幅修正,与现有的金融机构及其提供的服务形成高度统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金融业(J)包括4个大类,分别为J66货币金融服务、J67资本市场服务、J68保险业、J69其他金融业。以后金融牌照的含金量也有所不同

  融资租赁产业被划分为J门——“金融业”,66大类——“货币金融服务”,663中类——“非货币银行服务”,6631小类——“融资租赁服务”。说明标注为“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商务部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活动。”。

  在我们还讨论融资租赁未来是否要分行业监管时,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早在2017年10月,大家就成为同门、同业、同类。在金融业中的处于完全平等地位。今后统一监管毋庸置疑!只不过还需要时间来整合。

  现存融资租赁公司能否拿到“金融经营许可证”就看下一步银保监会怎样接收这些企业:

   大批空壳公司若干不能实缴新政下的资本金,估计就自然淘汰了;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清理中有可能被淘汰,等不到拿金融牌照那一天,除非有人填补这个亏空(还不如买个干净的壳)。

   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无门槛地进入中国金融体系。有外资银行分行成功案例在的先。只要经营指标能达到金融租赁公司准入门槛,相信这也不是问题。

  为了实现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转型并轨,估计第四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将会出台,以前监管不足或漏洞会在新的文件中不足。

  (三)、监管授权法律延续问题

  2004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银保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行使监管责任是得到人大法律授权的。

  按历史沿革,今后同门同类的两类不同“金融租赁公司”在人大法律授权下,由银保监会继续接棒监管

  (四)监管是否也要遵循融资租赁本源特征

  为了适应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融资租赁业有识之士都在大声疾呼融资租赁要回归本源。

  虽然业界对融资租赁的本源有不同解读,但凡是参加过《融资租赁法》立法研讨的十四个部委和各路专家都应该知道融资租赁的七个基本点

  1、租赁不是信贷业务,也不是销售或融资业务,租赁只是一种特殊的租借使用物件的形式;

  2、租赁公司是根据承租人要求,为了专门的租赁目的购买物件,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的企业;

  3、租赁公司是而且始终是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人,无论协议的终止条款如何规定;

  4、租人承担租赁物件的实体风险;

  5、折旧只能由物件的所有人,既出租人计提。出租人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将租赁物件成本完全摊提;

  6、针对租赁合同或租赁公司的法律、税务和其他监管条例不应使租赁业务相对于竞争性业务(如 信贷、典当、信托、赊销、分期付款销售等),处于不利地位;

  7、在没有专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交易各方应该有充分自由决定其关于租赁物件合约的内容。

  若新的监管政策有悖于这7个基本点,使行业转型为类信贷企业。那么这个行业的本性就基本消失了。

  (五)按国务院的要求进行监管

  1、扩大租赁市场渗透率

  国务院对租赁业发文要求提高市场渗透率和产业覆盖了,这就涉及到对融资租赁是按“增加基础物质”的要求进行监管,还是“以钱生钱”的监管的问题。以前的“无效监管”、“错位监管”问题都出在后者的监管方式上。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国家对金融企业都加强了金融监管的力度。“以钱生钱”的租赁市场空间会越来越小。曾经历两起两落的租赁业面临着第三次有关生存的挑战。行业面临着是否转型问题。而监管的定位和方向也决定了企业是否转型,甚至退出的决心。

  不要再说二个方向均兼有之。只要有“以钱生钱”的经营范围,谁还去搞增加物质基础的租赁呢?国家富强起来一定靠的是拥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增加市场渗透率一定是建立在“增加物质基础”的租赁上。

  2、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1、事中、事后监管更重要

  国务院要求租赁行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的管。既然融资租赁企业是金融业,一定会设立准入门槛。但国务院要求行业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目的是弱化前置审批,强化中后期监管。现在业内出现的许多问题,从监管的角度看有许多空白点需要填补。

  2、单一承租人对多个

   通常金融监管部门都要求租赁公司对单一客户的业务要有规模限制,对资本充足率有一定要求。这是防范风险的重要管控手段。但对于单一承租人对多个出租人的风险没有控制。这个漏洞导致近期出现的众多“暴雷”事件。许多大型租赁公司集体折在一家承租企业上。因为涉及天价金额,业界对此非常担心,有人希望我能拿出解决办法。

   事情出现前,难道租赁公司没有感觉未来的风险吗?不是的。早就知道为了打开政府平台融资的通道业务,一台医疗设备居然有7家租赁公司在做。这事经办人知道,企业高层领导知道,就是监管部门不知道。为了急功近利,“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如今出现问题该怎么解决?

   我认为很难解决。最好的方法是“多匹狼分一只老鼠肉”,能拿回点就不错,总比全损强。最倒霉的是给租赁公司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不知会不会出现十几年前“谈租色变”的局面再次出现。最有效的防治方法还是“亡羊补牢”。这次监管部门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走在前面。

   租赁业许多人都通晓“联合租赁”。虽然是一家承租企业对多家租赁公司,但不能对同一租赁物。否则出现法律问题,因所有权难以分割,基本上无解。因此监管部门在今后的监管政策上,对同一物件多家租赁公司出租的问题上进行严格的限制。

   今后监管部门要增加对租赁公司为了“以钱生钱”而不顾一切的风险监管。不能钱不是自己的就可以胡来,要从根源上监管。融资租赁资产必须进行登记公示是有效监管的措施之一。融资租赁的登记系统也应该起到辅助监管的作用。遇到同一资产多家租赁公司出租时应该给出风险提示。不能为了登记而登记,还是要帮助租赁公司“防患于未然”。这样的风险管控成本最低。

  3、必须终结牌照倒卖

   当前融资租赁经营资质企业上万家,开工率最多也就是20%。但融资租赁牌照被热炒,这说明什么呢?不是融资租赁准入门槛是否还有必要设立的质疑,就是监管部门难以割舍的权力寻租的猜想。

  今后再拿金融牌照不是那么容易,估计倒卖融资租赁牌照的黄牛也该寿终正寝。自贸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或许也逃不过审批制,“审批流程”的“备案制”将成为历史。

  融资租赁是知识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高超的智慧和充足的资金来源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具备的条件,因此说融资租赁是一个小众产业。估计再新的整顿中,融资租赁企业的数量是做减法,而不是加法。融资租赁产业进入新一轮大浪淘沙阶段。

  (六)融资租赁资金源头的监管

   融资租赁监管无效首先要在认识上纠偏。融资租赁企业只要没有直接融资在经营范围,就是借款单位。开办融资租赁业务时都需要从外部融资。监管部门若忽略了这部分,必然会造成监管失误或无效。

  租赁公司融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间接融资,一种是直接融资。

  1、间接融资的监管

   间接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贷款。如果监管部门要对租赁公司严监管,就要管住银行这个源头。历史多次证明,资金源头没把住,融资租赁企业的损失最终都是由银行买单。这个错位监管的问题何时才能被监管部门认识到?

   银行一直习惯于在体系内企业放贷,以为出事后减轻责任(其实不然,有许多银行领导因此丢官)。现实已经证明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这个问题上也不是没有栽过跟头。

   如同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时,要研究承租企业所在产业一样,银行放贷给企业更要研究企业。现在有些银行不研究租赁产业,不接受历史教训,历史的错误又被不断地重演,不能说与金融监管的缺失无关。

  某国有银行鉴于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乱象,停止给回租业务放款。银行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金融监管的作用。有时市场也是有效的监管良药。

  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在部分金融租赁公司也是有这个经营范围的。最需要防范的就是短期资金长用。“拆东墙补西墙”、“以短补长”都是重大的金融隐患。

  2、直接融资的监管

   在计划经济时代,是严格限制企业直接融资的。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普惠金融的普及,新经济环境下租赁公司直接融资的手段越来越多,对监管的要求来说难度剧增。

   目前租赁公司采用的直接融资方式主要有:发行金融/企业债、创业版上市、租赁资产证券化、杠杆租赁、吸收股东存款、租金支付保证金、P2P、众筹等花样繁多。最危险,出事最多的是后两种直接面对普通民众的直接融资手段。因为是新事务,因此在没认识清楚前,监管部门也有些束手无策。

  五、多方监管

  1、任何一个单一部门也管不住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边缘产业,国务院任何一个职能部门都不可能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全面监管。过去的监管不到位,不是都责任问题,有些是职能问题和认识问题。

  对于融资租赁这样一种跨界经营的边缘产业,金融监管管不了贸易的风险问题,残酷的现实已经足以说明对贸易监管的重要性。根据大数据显示的情况 ,2000年至今有十几万司法案例。其中有不少因为贸易环节出问题而败诉。这在过去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事情。那时虽然胜诉可能最终一无所获,但如今许多案例居然租赁公司败诉,实在是让人跌破眼镜。

  许多人以为回租与直租是一样的,都有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但问题不仅出在没标的物的购货合同上,就算有,其中一个法律“交付”的手续没办,依然被法院裁定租赁公司对租赁物不具有处分物权。

  另一个案例是:租赁公司可以给承租人很低的租赁利率,但在购货环节上却收取很高的佣金。对于这样的贸易结构,金融监管是管不到位的

  3、任何一个企业都要被多方监管

  本文前面已经铺垫了。工商、财税、外管、统计都参与了对租赁公司的监管。涉及特殊产业还需要受相应的监管部门监管(如:卫生部对从事医疗器械设备的租赁公司的监管)。其实还有交通、消防、环保等部门同样要对正在经营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

  不管是计划经济体系,还是市场经济体系,企业必须依法经营这是逃脱不掉的。只不过监管部门是不是尽职尽责了,那是另外的问题。要对租赁公司实行“严监管”,这些部门都该行动起来。仅一家职能部门严监管是管不到位。按下葫芦浮起瓢,很难管好不出问题。

  4、税务严监管的时代到来了

  新修订的租赁会计准则已经出台了。表外融资的漏洞已被堵住。会计处理的方式改变了,税收制度也会相应地发生改变。“会计准则”的变动标志着中国对金融机构的严监管从财税部门就开始了。

  为了以租赁的名义做资金的通道业务,许多人都希望无限扩大租赁标的物的营业范围。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中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不适用本准则。”不在租赁会计准则认定的租赁标的物都不适用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同样也享受不到租赁的税收政策。

  不管银保监会出台的监管政策中对租赁标的物限定为何物。到这里只能按会计准则规定的范围进行会计处理。知识产权的租赁恐怕不能在这里进行会计处理。生物资产租赁也不能在这里进行会计处理。

   租赁会计准则变了,融资租赁的产业划分变了,监管部门变了,与审批挂钩的税收政策也需要调整。我们的眼光还是看是否能保留差额纳税、即征即退的税收政策。

  六、新经济、新技术、新体制下的租赁监管

  1、监管部门不能停留在“就租赁管金融”,“就租赁管租赁”的旧监管模式下

  新经济、新技术、新体制下的监管,若还是就租赁管金融,就租赁管租赁都已经不行了。因为市场变了,租赁公司的服务也变了。尤其是第三方股东的租赁公司,若没有与租赁有关的服务跟上,很难揽到租赁业务。因此监管部门对租赁的监管不能再限于金融和贸易领域。租赁所服务领域也同样需要监管。

  2、租赁监管也要引入高科技技术

  现在有些租赁公司对租赁资产的管理都采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现在的监管手段也需要引入这样的技术。通过大数据实时监控租赁公司的资金状况,租赁物的运行情况,不管那个部门都可以很好的,科学有效地对租赁进行有效监管。

  3、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许多行业的行业组织都是主管部门退休官员当领导。融资租赁的行业组织多是行业自发形成的,最长的已经有30年历史。虽然这种结构符合现在国家对行业组织的要求,另一方面也缺乏政府对行业组织的信任和支持。

   前面已经阐述,融资租赁边缘产业的特性不可能一个部门就能行使完整的监管职责,也难以明晰千变万化的租赁交易模式。真正要管住行业走健康发展之路,还是需要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政府应通过放权买服务发挥他们的作用。行业组织也需要制定融资租赁运作标准,以取得政府部门的信任和授权。这样融资租赁的有效监管就完美了。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