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在采购环节中的身份和地位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网首次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

    融资租赁 属于新经济。新经济的特点是:行业分工越来越细,许多过去由一人完成的事情改为由多人共同完成。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细分化形成许多新的服务行业。从而衍生出许多新生的现代服务业。融资租赁就是在这种情形下产生的。

    在中国融资租赁有三大分离特征。采购环节中付款、采购与使用和管理的分离;所有权中用益物权和处分权的分离;增值税中应税货物与应税劳务的分离。充分理解其内涵,在政策制定、业务操作、司法纠纷案的解决方面,才能顺利地完成。

    在采购环节中由原来的出资、采购、使用、管理统为一人的单一状态,改为分离的多人状态。出租人在采购环节的身份是代理采购身份,负责出资和购买,必要时还承担资产管理。但出资只限定在物件采购环节中的净价部分,其余的价外费用均由承租人支付。价外费用主要包括:增值税、关税、报关费用、报验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港杂费、租前息等初始费用。所有减免税待遇的申请和享受由承租人而不是出租人。

    也因如此,采购环节增值税由承租人支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514号文 )也是真的这种情况制定的。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应由承租人支付的费用由出租人垫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6号文 )中出租人营业税的抵扣项也由此产生,将价外费用扣除。

    出租人在采购环节中的法律地位是物件所有权的拥有者。但物权的设立在于交付。租赁物件的交付是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物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因此出租人才有资格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用益物权设立给承租人。当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时,用益物权将不复存在。这就是俗话说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或“出租人拥有法律所有权,承租人拥有经济所有权”。

    正因融资租赁的现代服务业特征,税务部门在增值税改革中,将税率和征收率分离。以此解决上述分离状态下服务纳税问题。因此才有税率是17%,征收率3%,超过部分即征即退。

    税改以后新的变化

    增值税由承租人支付改为由出租人。

    因为由出租人支付增值税,出租人的代理身份就不复存在,在减免税待遇上因政策是给承租人的,非承租人为最终采购人,通过融资租赁承租人就享受不到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应税劳务与应税货物由分离状态转为统一。因此与融资租赁的基本原理产生冲突。 若上面提到了两个文件在此次税改中依然保留,实现了两类增值税对立的统一。否则今后回带来很多问题笔者已在《营改增试点地区税改后开展出售回租业务可行性分析》另文评论,不在此做进一步分析。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