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标准融资租赁合同 |
作者:沙泉 | |||
根据《中国经济法、企业法完善项目研讨会》会议资料 整理 2007年01月20日 日本的融资租赁环境和中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交易上也有不少区别。日本的司法体系和中国也有很大区别,研究日本租赁合同对中国融资租赁的未来或许能带来一些启示。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地位 日本国内的交易基本法,民法以及商法里没有关于租赁交易的定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靠案例为依据。案例的形成参考了税收政策、会计准则和租赁合同。 税收方面——日本认为融资租赁可以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因此给予融资租赁有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这种方式引导投资方向。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对融资租赁有专门的定义。不仅如此,还和租赁的交易品种有关,不是说所有的融资租赁产品都可以享受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会计准则方面——日本的税收体系是消费型增值税,所有形式的租赁都是由出租人提折旧,设备所有权永远不转移,承租人的租金全部可以摊入成本。按照中国的观点,这些都是“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日本会计准则虽然划分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由于在税收方面没有歧视。这种划分给司法划分带来的意义似乎更大一些。 融资租赁合同方面——在税收和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由社团法人租赁事业协会公布的“租赁标准合同书”“标准资产借用书”“标准订购书”“标准要求付款书”。由四个文件组成一套融资租赁合同文本。不仅作为行业的规范,也作为司法的依据。 税收是市场因素,没有税收的优惠政策,就没有人考虑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融资。会计准则是划分标准,如果不是会计准则定义的融资租赁,司法上也不予以承认。融资租赁合同是实质,没有标准的操作文件,就算是做前提条件都符合的融资租赁,法律上也无法保护出租者的利益。 中国对于融资租赁有专门的法律文件作为依据,如现在的《合同法》以及未来的《融资租赁法》。1990年 在我国还没有为融资租赁立法之前,国家工商管理局也出台过《融资租赁合同书》样本。那时的司法依据也是靠对合同的判定。《合同法》出台后强调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仅一个融资租赁不能说明问题。加上样本的内容以不合时宜,很少有人问津了。在操作时除了“租赁合同”以外还有“购货合同”、“租赁委托书”、“不可撤消担保函”以及“租赁物件质量验收证明”组成的一套融资租赁合同。虽然意思差不多,但本质上和日本有很大的区别。 不管是日本还是中国,如果是融资租赁合同,法律侧重保护出资人的利益,如果不是法律意义的融资租赁,法律侧重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因为这时的承租人大都是租赁服务的消费者。 研究日本融资租赁合同的意义 我们总以为融资租赁是从日本引进的,在操作和司法上应该非常接近。通过研究发现由于两国政体不同,经济体系完善程度不同,在融资租赁的交易上有很多差别。这些差别给租赁公司带来不同的好处和风险。研究他们可以吸收日本的先进经验,以便和中国的具体环境相结合,避免出现同时带来的错误非常有用。 日本融资租赁合同主要针对国内设备和内贸交易。中国的融资租赁过去主要针对进口设备和国际贸易。因此在贸易方面的风险是完全不同的。国际贸易比较成熟,国内贸易方式远不如国际贸易安全,研究日本融资租赁合同可以了解到法律和操作层面的东西。对于未来国产设备的融资租赁如何安全地操作,如何避免厂商和承租人连手欺骗出租人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站收集整理这些文件的目的是为会员单位操作时提供 一个外部参考。让实干家获得第一手可操作资料。以后还要配发案例来说明标准的融资租赁合同对于企业经营和法律意义有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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