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融资租赁差异对照

——中国经济法、企业法完善项目研讨会侧记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18日

    2007年1月17日,商务部条法司与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在商务部会议室举办了以融资租赁为专题,为期1天的“中国经济法、企业法完善项目,市场流通相关法规子项目第3次研讨会”。

    参加会议的中方代表有商务部、银监会、人大、国务院法制办、民航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部门以及租赁行业组织、融资租赁专业律师和业内专业人士。出席的日方代表有卷之内茂法律事务所、日本钻石租赁公司、日本租赁协会、JICA中国事务所、日本开发服务股份公司等。

    上午会议首先由人大财经委张学松主科详细介绍了拟订的《融资租赁法》草案的主要宗旨和构成。然后由日本卷之内茂法律事务所的卷之内茂所长律师介绍了日本的融资租赁交易在私法上的诸多问题。从四个利用融资租赁名义进行诈骗的案例 ,侧面地介绍了日本关于融资租赁方面的法律、交易惯例和规则。

    下午双方代表对各自感兴趣的问题与对方进行了深入、细致、热烈的讨论。代表对对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双方对这次研讨会感到满意。最后由卷之内茂所长和钻石租赁国际部森安部长对中国的融资租赁法草案进行评论。日方认为融资租赁对经济的促进作用非常大,日本经济腾飞和融资租赁分不开的。希望中国能尽快出台融资租赁法,早日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融资租赁的好处,用这种方式促进经济的发展。

    中国融资租赁的第一个师傅是虽然从日本学来的,但通过这次会议了解到两国对融资租赁的认识26年后有很大的不同。产生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两国的经济体系和法律体系以及经济环境不同,出现的问题也不同。日本出现的问题在中国可能出现不了,反过来也是一样。当然也有共同的问题和看法。 另一个原因是2000年后中国的融资租赁又吸收了大量的欧美精华,更具有国际性和国情适应性,对融资租赁的内涵有了深刻的理解。

    通过这次研讨会了解到中日融资租赁主要差异有这样几个方面:

    法律法规方面

    中国在融资租赁方面有专门的法律(现在的《合同法》融资租赁专章,以及未来的《融资租赁法》)。日本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租赁的司法问题都是通过案例来判案的。司法的依据是税法和会计准则有关的融资租赁条款。 由于年代久远,案例繁多,基本上能保障日本融资租赁的司法审判。

    日本会计准则与国际不接轨,和经济大国的地位很不相配。目前会计准则开始向国际会计准则调整,优惠政策取消后租赁业如何发展需要深入探讨。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尚未完成,租赁业也很不成熟。但在经济发展需要融资租赁时 ,像工业化进程完成的国家那样对带融资租赁没有给予优惠政策,中国经济腾飞在短期内很难借助融资租赁。

    中国的会计准则基本上和国际接轨。但是税制与国际不接轨,因此造成复杂的操作和混乱的相互矛盾的政策解释。税制不改制约融资租赁的发展。

    在日本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公司不需要行政许可。给予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享受。在中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需要行政许可,而且税收政策是根据行政许可来决定是否可以享受合理纳税( 尽管不是优惠政策!)。

    日本不管什么方式的租赁,都是由出租人提取折旧,承租人的租金全部摊入经营成本,设备所有权始终不转移。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日本规定租赁期要和设备折旧期项匹配。最低不能低于折旧期的70%, 法定耐用年限超过10年的可以是60%,最高不不能超过折旧期的120%。一般设备到这个阶段,不在寿命淘汰期也在技术淘汰期。因此承租人注重使用、租金进成本。对于 物件的所有权并不看重。

    中国的折旧期和租赁期没有必然的联系,一般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还款能力而定。大都掌握在3~5年。承租人一般在拥有使用权的同时也期望拥有所有权。融资租赁是承租人提折旧,物件的所有权最终转移给承租人。因为享受折旧与租期孰短的加速折旧政策很难办理,因此租金税后还款的比例非常大,租金偿还负担也大,很容易产生 人为的结构设计风险。

    其他方式的租赁由出租人提折旧。虽然承租人的租赁费用可以摊入成本,但因出租人的税赋太重,一般不愿意使用。如经营租赁。

    日本因为税收体制是以消费型增值税为主。因此不管什么样的租赁都是合理纳税,不存在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纳税差别问题。

    日本不动产不能享受融资租赁的政策优惠,因为有了成熟的按揭贷款,几乎没有人在房地产上使用融资租赁。有关融资租赁交易物的问题在日本并没有法律方面的限制,但在税收政策上会给国家鼓励的租赁 设备提供优惠政策。他们是通过税收政策调整租赁物件的取向。日本软件也可以租赁,其他的权益租赁也在探索,最终由税收优惠政策说了算。

    中国目前基本上对租赁物没有限制,《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融资租赁法》草案限定租赁物的适用范围是机械设备,软件必须嵌入设备才可租用。是靠税收政策调整还是靠法律界定还是个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日本有银行参股的融资租赁比例在60%左右,因此租赁公司一般都不缺资金。中国的银行不允许参股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没有来路,经营的很艰苦,除非使用母公司(大股东)的信用或资金,否则很难有发展。目前银监会正在修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银行控股融资租赁公司,中国租赁业或许因此改变。

    因为日本银行参与的成分比较大,因此在融资租赁主要是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日本二手市场的交易市场成熟,但交易品种比较少,因此租赁公司的租赁物件品种也比较少。这点中日两国很相像。近几年也开始向促销方面转变,利用厂商处置租赁物件的优势弥补二手市场的不足,厂商租赁逐步兴起。租赁物件可交易品种逐渐增多。租赁公司的专业化经营意识中方比日方迫切感更大 ,对人才的标准要求更高,体现出知识经济的特征。

    在日本采取案例法判案,首个案例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产生。日本融资租赁业承受很长的痛苦。但是日本的信用环境比中国好,加上税收的优惠政策,造成8万亿日元辉煌业绩。中国的融资租赁 业绩不大,但迫于外资企业的压力,经历了近20年的痛苦后终于出现了独特的法律文件,解决其他法律不成熟的问题。虽然法律条款比较完善,有许多地方让日方感到满意。但是因为法治和信用环境的问题,中国的融资租赁业绩很不理想。

    交易方面

    主要的交易方式和流程基本一致但有很多细微差别,这些差别带来不同的风险,通过交流给各方带来启发和联想。

    在起租日方面中日两国没什么原则区别,都是以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基准点计算起租日。但因日本的租赁物采购主要是内贸交易的国产设备,中国主要是国际贸易的进口设备。因此付款方式不同,起租点也不同。 同时也因为交易手段不同,带来的风险也有所不同。

    日本主要靠“物品借用证”来完成租赁物的移交。有关融资租赁主要业务流程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定租赁合同,出租人与供货人签定购货合同,共货商向承租人交货,承租人向租赁公司出具签发的“物品借用证”,出租人凭此向共货商付款, 签发日就是起租日,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直至租期结束,租赁物永远不转移给承租人。日本租赁出租人对厂商的要求是先交货,后付款。

    签发“物品借用证”是日本境内融资租赁的独特做法。过去我们总以为中国租赁从日本来,但在这个环节中国并没有学到。中国的做法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定租赁合同,出租人与供货人签定购货合同,出租人向共货商支付货款,共货商向承租人交货,承租人向租赁公司出具 承租人或国家商检部门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直至租期结束,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中国租赁厂商对租赁公司的要是先交钱,后交货。

    中国的租赁物件交付和日本的有很大区别。中国主要适用进口设备的交付,依靠信用证和尾款控制共货商的信用。日本主要适用于国产设备的交付,“租赁物品借用证”成为承租双方交货的法律凭证。日本因此带来的凭证的风险,中国却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中国融资租赁合同和购货合同相互之间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租人需要在购货合同上附签,还附带担保函和租赁委托书。日本的融资租赁包括“物品借用证”、“订购书”、“订购承诺书”为合同主体,与购货合同没有必然的联系。 这些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成为日本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但“物品借用证”的形式确认风险,也给不法之徒创造了欺诈的机会。 因为有案例判罚和历史经验,目前租赁公司很少被再次欺诈。讨论这个问题对中国未来有警示作用。

    因为租赁模式主要是融资,因此日本对回租非常感兴趣,尤其是新设备的回租,尽管这样增加了交易成本,但减少了租赁公司的贸易环节,避免了贸易方面的麻烦。对于注重融资的租赁公司来说更轻松一些。对于承租人来说因为真正地掌握了价格的定价权 (一般的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定价有一票否决权),也愿意采用这种方式。

    中国的回租业务和关联交易连在一起,产生抽逃注册资本金,为股东圈钱,变相对企业贷款等不良名声,让人谈租色变。虽然法律承认回租交易的合法性,但在税收政策上有可能增加交易成本不鼓励企业做回租。

    日本的融资租赁不需要承租人提供信用担保,中国的融资租赁需要承租人提供信用担保。日本的融资租赁是真正的租赁,至少形式上是这样。中国的融资租赁更多的是变相贷款或者转贷银行的味道 ,不管是形式上还是意识上。

    日本的融资租赁模式中,全额融资的租赁占主要比重,非全额融资的经营租赁只是1%多点。中国经营租赁因税赋不合理,因此停留在嘴上,就算有做的,也不一定是租金全额纳税营业税 ,比较混乱。这点和欧美有很大的区别。

    或许日本的融资租赁都是“经营租赁”,因为都是出租人提折旧,租金摊入成本,固定资产税,动产综合保险都是由出租人支付(尽管纳入租金计算成本)。不同的是大多数租赁公司不愿意承担余值风险(因为没有物件二手市场和专业人员),所以余值比例不高,型不成会计上的“经营租赁”。

    中国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税,动产综合保险都是由承租人支付实际上也纳入租金计算成本。但是说法和做法就比较复杂。比如,保险费由承租人支付,但保险受益人属于出租人。在出险的赔付上,管理上会出现很多复杂的状况,很难管理。尤其是承租人经营不善,偿还租金都困难,更不要说给租赁物件投保了。在此状况下出险,损失就大了。

    如果带有余值的融资租赁租期结束时,承租人选择续租,租赁期为一年,必须先付全部租金。实际上就是买断。但在日本承租人永远不言买断,把租赁的优惠政策用到最后一个时刻。

    警示:在日本,因为没有动产登记制度,分期付款约定产权转移的设备,容易被商家、承租人串通坑害出租人。中国目前也没有动产的权益登记制度。人们盼望《融资租赁法》能授权有关部门建立包括租赁资产的动产登记制度。

    环境和观念方面

    日本融资租赁主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运行,中国的融资租赁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日本的融资租赁形式为租赁,实为动产贷款,中国的融资租赁名为租赁,实为转贷。日本不太关注物权对债权的保护作用,中国开始关注物权的退出对债权的保护作用,厂商租赁或通过与厂商建立的战略联盟开始向促销的功能方面转变。日本目前也朝这个方向发展。

    日本的会计准则对于融资租赁由出租人提取折旧开始向承租人提取折旧,中国的银行从不允许银行参股融资租赁公司向允许银行控股融资租赁公司。虽然这不能说是两国的融资租赁在像对方学习,但在效果上实际在缩小差异。真正需要学习的是体制改变后带来新的风险如何对应,如何借鉴对方的失败教训防止新的风险出现。

    日本是就租赁谈贷款,中国开始从完整的产业链上整合租赁资源。并不是中国的租赁先进,而是对没有资金来源的租赁公司不得不采取的必要措施。如果没有母公司的资金或信用支持,租赁公司主要靠结构融资,项目融资。这种融资开发成本很高,租赁公司更像个掮客,既没有做销售,也没有做贷款,做的是资产管理和整合社会资源。

    对外资进入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忠告

    随着制造业向中国的转移,融资租赁也开始大举进军中国。就连在中国经历失败最惨重的日本融资租赁业都陆续回到中国。研究两国的差异,如何将国外的先进经验适合中国的市场经济特色,欧美国家在融资租赁本土化方面作出了表率。日本在中国的租赁公司目前还很不适应中国国情,欧美的本土化经验值得学习。

    尽管还没有优惠的鼓励政策,中国的租赁物开始向国内着设备转移,如何开展国内产品的融资租赁业务,日本的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参考文献:

日本国内融资租赁交易在私法上的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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