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目部分内容得到外经贸大学史燕平教授的帮助,在此表示感谢。
过去,人们以为租赁就是:有偿使用他人资产。现在中国的租赁已经进入创新时代,租赁的功能不仅是促进销售、投资和消费,还具有理财、资产管理和盘活闲置资产的功能。不同种类的租赁其功能的侧重点不同,为了给企业经营方向定位,租赁需要分类,以便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
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比重较大,在中国目前还属于特许经营的产业,为了便于监管,需要分类。以便科学的界定和正确的认识各租赁形态的区别,便于主管部门科学地对行业进行管理,便于法院在处理租赁纠纷案件时公正的判案,便于税务部门合理的制定收税政策,便于行业主管监管行业经营方向向健康方面发展。
现代租赁是从国外引进,有许多外来语用中国的文字很难描述,特别是租赁的两种基本形态——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和国外有本质上的区别在国内经常出现混乱。如,“financal leasing”通常被翻译成融资租赁。但实际上应该是财务租赁,也可以翻译成金融租赁。在中国,由于有人民银行监管的金融机构组成的租赁公司,他们法定统称金融租赁公司,没有金融经营资质但可以开展这方面业务的租赁公司只能叫融资租赁公司。又如“operation leasing”被翻译成经营性租赁,通常被理解为传统实物租赁。随着租赁的创新,融资租赁不仅限于融资服务,还参与经营和管理,在国外已经发展成融资租赁最高阶段,在中国还搞不清内在区别。因此有必要对租赁进行分类。
租赁的概念在中国一直比较模糊,一些人甚至连租赁的“赁”字都不会写。如果租赁的分类不清,定位不明,不仅租赁业自身发展受到限止,还影响国家的司法、监管和税收。为了有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租赁信息需要对外披露。按照不同的方式对外披露,有不同的披露效果。由于租赁的方式和结构千变万化,有许多概念又是从国外引进,因此要结合中国的特定环境给租赁进行分类,以便让公众掌握正确的披露信息。
由于中国的税收体系尚未完全和国际接轨,特别是增值税是生产型,不是消费型的税收制度属于中国特有的。因不同类型的租赁,其税收的基数和税率都有所不同,差别甚大。为了合理纳税,需要对租赁的种类进行分类。
由于行业主管所处位置不同,司法部门、监管部门、财政和税收部门,对租赁有不同的解释,对租赁的分类各有侧重,在分类过程中要符合他们的标准和要求。随着我国加入WTO,租赁按所有制分类发生结构性变化,租赁本身也朝创新租赁阶段发展,原来的分类方式需要不断更新和拓展。要保持动态的分类体系,使之长期保持科学、正确的健康状态。
- 一般性租借——出租人从外部购买租赁物件后,对外出租。
- 厂商租赁——出租人用自己生产的租赁物件对外出租。
按私法分类:
按公法分类:
方 式 | 传统经营性租赁 | 融资租赁 | 经营性融资租赁 | 管理性租赁 |
服务方式 | 提供融物服务 | 提供金融和推销服务 | 提供金融和推销服务 | 提供管理服务 |
合同特征 | 一个合同两个当事人 | 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 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 一个合同两个当事人 |
业务性质 | 租借业务 | 金融业务 | 金融业务 | 管理方式 |
经营风险 | 出租人 | 承租人 | 出租人/承租人 | 承租人 |
出租人收益 | 租金 | 利息 | 利息 | 管理费 |
谁提折旧 | 出租人 | 承租人 | 出租人 | 出租人 |
物件选择 | 出租人 | 承租人 | 承租人 | 出租人 |
物件维护 | 出租人 | 承租人 | 出租人/承租人 | 承租人 |
租期 | 短期 | 中长期 | 中长期 | 中长期 |
期满物件归属 | 出租人 | 承租人 | 出租人/承租人 | 出租人 |
适用法律 | 合同法 | 合同法 | 合同法 | 民法通则 |
国家收益 | 扩大消费需求 | 扩大投资需求 | 扩大投资需求 | 加强企业管理 |
由于现代租赁的发展灵活多变,以上对照仅是原则区分,实际上许多做法都相互交融在一起,在法律和管理上容易引起混乱,这就是为什么要对租赁进行分类和界定的重要意义。
管理性租赁曾是中国改革开放时期的一种过渡管理方式,在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目前以逐步被股份制代替。最近又有一些企业尝试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开展管理性租赁业务,将租赁中的短期行为变成长期行为,进一步发挥租赁的资产管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