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种类与分类

    本栏目部分内容得到外经贸大学史燕平教授的帮助,在此表示感谢。

一、为什么要给租赁分类
 
    如果仅是为了名称之争而给租赁分类就把问题看的太简单了。经过400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近50年来现代租赁的突起,使得租赁以很多种形态,存在于经济活动中。他们有许多相似之处,却有本质的不同。因此租赁分类涉及到法律纠纷、财务处理、税收政策、金融管制等与国家经济命脉相关的许多政策领域,对国家的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过去,人们以为租赁就是:有偿使用他人资产。现在中国的租赁已经进入创新时代,租赁的功能不仅是促进销售、投资和消费,还具有理财、资产管理和盘活闲置资产的功能。不同种类的租赁其功能的侧重点不同,为了给企业经营方向定位,租赁需要分类,以便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

    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比重较大,在中国目前还属于特许经营的产业,为了便于监管,需要分类。以便科学的界定和正确的认识各租赁形态的区别,便于主管部门科学地对行业进行管理,便于法院在处理租赁纠纷案件时公正的判案,便于税务部门合理的制定收税政策,便于行业主管监管行业经营方向向健康方面发展。

    现代租赁是从国外引进,有许多外来语用中国的文字很难描述,特别是租赁的两种基本形态——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和国外有本质上的区别在国内经常出现混乱。如,“financal leasing”通常被翻译成融资租赁。但实际上应该是财务租赁,也可以翻译成金融租赁。在中国,由于有人民银行监管的金融机构组成的租赁公司,他们法定统称金融租赁公司,没有金融经营资质但可以开展这方面业务的租赁公司只能叫融资租赁公司。又如“operation leasing”被翻译成经营性租赁,通常被理解为传统实物租赁。随着租赁的创新,融资租赁不仅限于融资服务,还参与经营和管理,在国外已经发展成融资租赁最高阶段,在中国还搞不清内在区别。因此有必要对租赁进行分类。

   租赁的概念在中国一直比较模糊,一些人甚至连租赁的“赁”字都不会写。如果租赁的分类不清,定位不明,不仅租赁业自身发展受到限止,还影响国家的司法、监管和税收。为了有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租赁信息需要对外披露。按照不同的方式对外披露,有不同的披露效果。由于租赁的方式和结构千变万化,有许多概念又是从国外引进,因此要结合中国的特定环境给租赁进行分类,以便让公众掌握正确的披露信息。

    由于中国的税收体系尚未完全和国际接轨,特别是增值税是生产型,不是消费型的税收制度属于中国特有的。因不同类型的租赁,其税收的基数和税率都有所不同,差别甚大。为了合理纳税,需要对租赁的种类进行分类。

    由于行业主管所处位置不同,司法部门、监管部门、财政和税收部门,对租赁有不同的解释,对租赁的分类各有侧重,在分类过程中要符合他们的标准和要求。随着我国加入WTO,租赁按所有制分类发生结构性变化,租赁本身也朝创新租赁阶段发展,原来的分类方式需要不断更新和拓展。要保持动态的分类体系,使之长期保持科学、正确的健康状态。

二、租赁业分类的三大基础及其相互关系

按业务发展分类:
  • 一般性租借——出租人从外部购买租赁物件后,对外出租。
  • 厂商租赁——出租人用自己生产的租赁物件对外出租。

按私法分类:

按公法分类:

三、按租赁特点分类

按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 4754-94  
按会计准则方式分类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准则所称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如果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当包括在内。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履约成本是指,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成本;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准则所称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按服务方式分类

按融资货币分类

按服务地区分类

按资产分类

按融资方式分类

四、租赁的分类与监管的关系
 
    国外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有的是一体,有的是分开的。在中国只有人民银行监管的金融机构才能经营包括金融业务的融资租赁。由于历史的原因,外经贸部批准的部分合资、合作类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其利息部分的税收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纳税。其他经营性传统租赁公司因规模小,不直接涉及中国的金融体系,目前暂没有纳入监管行列。今后不管融资租赁开放到什么程度,凡涉及到并具一定规模的租赁公司,都应该不同程度的纳入金融监管。日本、韩国等融资租赁行业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主要原因就是利用融资租赁逃避金融监管,而带来行业性危机。因此租赁分类与监管有着密不可分的必然联系。目前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对此做出规定。

五、融资租赁的种类
 
为了更好的界定融资租赁,这里介绍一些官方权威认定的融资租赁模式。
简单融资租赁
 
    承租人有意向通过出租人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愿意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为取得租赁物件,出租人首先全额融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承租人占压出租人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融资转租赁
 
    租赁公司若从其他租赁公司融资租入的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二承租人,这种业务方式叫融资转租赁,一般在国际间进行。此时业务做法同简单融资租赁无太大区别。出租方从其他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业务过程,由于是在金融机构间进行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是依据购货合同确定融资金额,在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运行方面始终与最终承租人没直接的联系。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做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做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

返还式租赁
 
    返还式租赁是简单融资租赁的一个分支,它的特点是承租人与租赁物件供货人是一体,租赁物件不是外购,而是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约前已经购买并正在使用的设备。承租人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做为租赁物件返租回来,对物件仍有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设备的买卖是形式上的交易,承租企业需将固定资产转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返还式租赁强调了租赁融资功能,失去了租赁的促销功能,类似于“典当”业务。企业在不影响生产的同时,扩大资金来源,是一种金融活动。

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属于依靠政策的租赁(制度租赁),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一种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出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随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税务租赁
 
    税务租赁的主要做法与直接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其特点主要是:因租赁物件在承租人的项目中起着重要作用,该物件购买时在税务上又可取得政策性优惠,优惠部分可折抵部分租金,使租赁双方分享税收好处,从而吸引更多的出资人。一般用于国家鼓励的大中型项目的成套设备租赁。在发达国家,因工业化程度发展到一定程度,税收的好处逐步取消,后两种做法使用的越来越少。

百分比租赁
 
    百分比租赁是把租赁收益和设备运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实际参予了出租人的经营活动。

风险租赁
 
    风险租赁是指在成熟的租赁市场上,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项租赁交易。简而言之,风险租赁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租金的一种租赁形式,这也正是风险租赁的实质所在。

结构式参与租赁
 
    这是以推销为主要目的的融资租赁新方式,它吸收了风险租赁的一部分经验,结合行业特性新开发的一种租赁产品。主要特点是:融资不需要担保;出租人是以供货商为背景组成的;没有固定的租金约定,而是按照承租人的现金流量折现计算融资回收;因此没有固定的租期;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赁收益外还取得部分年限参与经营的营业收入。

合成租赁
 
    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而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完成这项综合服务需要综合性人才,因此也体现知识在服务中的重要位置,合成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出租人在经营租赁的无形资产。如果从事的是经营性租赁,这种委托租赁就是在经营经营性租赁。如果从事的是融资租赁,这种委托租赁就是在经营融资租赁。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可以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电子商务租赁也是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的。
 
联合租赁
 
    类似银团贷款,既由两家以上租赁公司共同对一个项目进行联合融资,提供租赁服务。其联合的方式可以是紧密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联合的主体可以是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是非融资租赁公司或其他战略投资人。
 
创新租赁
 
    租赁在中国,已经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创新租赁。它是以保障租赁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时,将风险分散到当事人中间。具体做法灵活多变。实际上,它已经将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结合起来,发展成现代租赁。由于需要创新,因此每个项目的做法都会有所不同。创新是该项租赁业务的生命。
六、租赁异同对照
方  式传统经营性租赁融资租赁经营性融资租赁管理性租赁
服务方式提供融物服务提供金融和推销服务提供金融和推销服务提供管理服务
合同特征一个合同两个当事人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两个当事人
业务性质租借业务金融业务金融业务管理方式
经营风险出租人承租人出租人/承租人承租人
出租人收益租金利息利息管理费
谁提折旧出租人承租人出租人出租人
物件选择出租人承租人承租人出租人
物件维护出租人承租人出租人/承租人承租人
租期短期中长期中长期中长期
期满物件归属出租人承租人出租人/承租人出租人
适用法律合同法合同法合同法民法通则
国家收益扩大消费需求扩大投资需求扩大投资需求加强企业管理

    由于现代租赁的发展灵活多变,以上对照仅是原则区分,实际上许多做法都相互交融在一起,在法律和管理上容易引起混乱,这就是为什么要对租赁进行分类和界定的重要意义。
    管理性租赁曾是中国改革开放时期的一种过渡管理方式,在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目前以逐步被股份制代替。最近又有一些企业尝试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开展管理性租赁业务,将租赁中的短期行为变成长期行为,进一步发挥租赁的资产管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