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租赁产业
1. 租赁产业的历史

    由于新加坡是城市国家,又是亚洲金融中心之一,因而在70年代,随着该国的经济景气和繁荣对设备投资产生的强烈需求,已成为东盟五国中租赁业最发达的国家。
    自1972年第一家租赁专业公司——东方租赁新加坡公司成立之后,当地及国际性金融机构连同日本的大租赁公司蜂拥而入该国租赁市场,业务有了迅速发展。但同时,这也使该国成为亚洲仅次于日本的竞争激烈的租赁市场。目前属于新加坡租赁协会的有51家会员公司。租赁对象主要是生产机械,事务机器和车辆。此外,新加坡航空公司还搞成了747飞机杠杆租赁。1984年新加坡租赁成交额为29多亿美元,比上年度增长10%。

2. 租赁市场规模

单位:1000 新加坡元;%
租金总额增长率%
1994289,852-21.6
1995277,436-4.3
1996263,764-4.9
1997256,320-4.0
1998236,408-6.7

3. 租赁公司

4. 租赁合同的定义、条件

5. 租赁的优点和缺点

6. 租赁产业的规则

7. 租赁产业相关的政策

8. 租赁会计

9. 税制

10. 境外租赁业务

新加坡的租赁业

摘自《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租赁业行业分会》网站 2006年11月24日

    1,租赁业的历史

    在新加坡租赁业的发展可分为三个时期。

    (1)第一个时期 (1970-73)

    这一时期是租赁业的形成时期。早期的出租人是一些融资公司。三家商业银行被推到这一时期的成长舞台。在市场中, 出租人需要面对来自商人和企业经营者的一些租赁观念的困难,因此租赁业在初期的发展比较缓慢。

    (2)第二个时期(70年代中期)

    这一时期大家看到了需要对术语进行定义,需要税务准则来控制租赁业的运营。在这一时期,税务当局提出了一些可以接受的方案(至今为止出租人所见到的方案),但造成了市场的不确定性。缺乏具有权威性的租赁代表机构是无法解决问题的。一个由12家出租人组成的小组,试图找出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但是顺应租赁行业的一点小小的进展就造成了财政框架的改变。租赁行业经历了生死攸关的困难时期,看到了石油价格危机的余波。

    (3)第三个时期 (70年代后期)

    到了70年代后期, 新加坡政府积极将新加坡提升为金融中心。这也使租赁业重新获得了关注。同时租赁业也被看作是金融业的另一种非常被看好的形式, 以至于可以帮助金融业拓展经营范围。1979年新加坡政府计划通过自动化和机械化来改组经济,更新产业,租赁业因此得到了又一个后援。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 更多的出租人,尤其是纯粹的租赁公司陆续登上租赁业这一舞台。他们多数来自国外。除了必要的资金渠道以外, 对市场进入不设关卡,国外的意见和技术进入租赁市场受到欢迎。1981年, 有新加坡政府背景的租赁公司, 新加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进入市场。

    开展业务的出租人越来越多,政府当局认识到需要租赁政策来控制行业的运营。80年代年代中期, 新加坡财政局( MONI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为指导租赁运作颁布了一套提案。代表出租人的新加坡金融协会(THE FINANCE HOUSES ASSOCIATION OF SINGAPORE ) 认为此项指导议案的限制过多。

    在这些发展以后, 租赁公司、商业银行及金融公司的代表在新加坡金融协会(FHAS)的组织下召开会议,从而在1981年出现了新加坡租赁协会这一组织。

    2,租赁市场

    在困难的运营环境和税法限制过严的情况下, 本地租赁业的交易量持续衰退。会员们决定提供租购而不是租赁,作为融资的另一种手段。这一决定使租赁业的会员在合并还是撤离上,达到了统一意见。

    3,租赁公司

    AFLAS *的成员由1984年的53减少到2003年的13。

    *在2003年12月22日AFLAS的非常大会上, 决定该组织在2003年12月31日解散。

    4,租赁合同的定义和条件

    概括的讲, 租赁分类为两类: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和经营租赁合同均由《公共法》和《一般合同法》制约。当局要求租赁合同不得采用格式条款。

    (1)融资租赁

    在融资租赁中, 出租人购买的特定设备提供给承租人有效使用。出租人将用承租人定期支付的租金来回收设备的成本资金。

    在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限的长短没有硬性规定。市场常规是针对租赁业务持续2-5年而言的。但是,3年的租赁期是一个标准。

    因为设备是根据承租人的需要而专门购买的,出租人通常要对租赁合同提出一些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i)双方约定定期交纳的租金加上资产的余值,应能使出租人回收的投入的资金加上投入资金的利息。

   ii)如果在租赁期限结束出售设备的所得资金未达到原先预定的设备余额,承租者有责任付给出租人达到设备预计余额的资金。

    iii)承租人应负责设备保养。

    iv)承租人不能取消租赁项目。

    实际上,即使在租赁期限结束以后承租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租赁设备。这是一种名义上的租用,因为出租人已经回收所有的本金及利息。 

    (2)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的定义是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设备,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承租人有权在定期交纳租金以后使用设备,租期期限结束时,设备到底是出租人收回,还是继续租赁或由新的租赁模式所取代,由承租人的需要而定。根据承租人向出租人发出的到期通知,租赁合同通常可以取消。

    (3)租金

    租金的交纳可以使用本币,也可以使用外币。国内的租赁通常使用本币交易(新币),海外租赁则使用美元。通常不需要对租金规定通货膨胀系数。但是应承租人的要求,租金可以在浮动的基础上锁定。

    5,租赁的优缺点

    (1)与银行贷款对比

    融资租赁与其他融资模式的基本不同点是,为设备的使用权而非设备所有权融资。租赁契约的构成是承租人在租期内定期交纳租金,同意租赁契约其他条件的基础上,取得设备使用权。

    不论租赁合同的形式如何,我们还是很难忽略承租人与出资购买设备的借用者或所有者之间的相似性。在借用者或所有者拥有和使用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所承担的风险与借用者或所有者相同。他所承担的契约责任范围和所有者是一样的。

    此外,如果允许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承租人将向出租人支付相当于提前赎回贷款协议下项下总金额的金额。这些相似点说明,区分设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不容易。

    以下事例说明为什么商家更愿意选择租赁。

    a)减少资本支出

    在融资租赁领域中,商家不需要自己出资就可以获得设备的使用权。它可以将资金转投向更紧急或可赢利的项目。

    b)加速摊销

    因为承租人可以将全部租金进行“费用化处理”,可以分期偿还设备成本,这比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要求资金折扣快。承租人可以用这种形式减税或延缓税收。使用本来应作为税金交出的现金,承租人可以为另外的用途调配节省的资金。

    c)另一种融资来源

    在耗尽其现有的贷款限额或希望保存其贷款限额两者间,融资租赁的灵活性都是为商家所欢迎的。否则商家不可能租赁到另外的设备。在商家受现有贷款协议的限制,不能通过进一步融资来筹措资金时,商家可通过租赁的方式来获得自己所需要的设备,而不违反这些契约。

    d)改善现金流

    由于承租人不必勾销大笔资金,因此现金流能得到改善。而承租者租用设备的金额可与设备为其赢利的金额匹配。

    e)便利

    融资租赁所包含的文件是典型的标准化文件,可以迅速解决问题。

    f)支付计划固定

    承租人预先知道他应支付的租金总额,由此看来,承租人可以更确定地和更正确地计划其现金流。

    (2)缺点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过程中所面临的缺点可以综合如下:

    a)不能享有正规所有权的好处。

    b)当资产被处理以后,不会再有任何收益。

    c)在租金中不含保养费用。

    d)不能应用特种折旧方式。

    e)毁约后需支付更高的费用。

    f)由于租金是固定的,因此不能享受利率降低所带来的收益。

    6.租赁的法律和法规

    除了税务和已发布的法规要遵守以外,新加坡的租赁业目前从整体上还不规范。租赁公司被列入《公司法案》的管辖下,从事租赁业不需要许可证。租赁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公司、合伙制或独资。

    除租赁公司外,商业银行、金融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都可以作为承租人开展租赁业务。但是,金融公司受《金融公司法案》的管辖,他们只能从事国内的租赁业务。

    租赁是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但不是唯一的业务。租赁公司可以提供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所能提供的许多服务。实际上,大多数的租赁公司也从事租购融资。

    根据《公司法案》的规定,对作为出租人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没有最低资本金的限额。

    对于租赁公司的所有权没有限制性规定。例如,某些租赁公司的所有权允许共有,但不普遍。租赁公司的所有权允许为金融机构拥有,不受限制。金融公司、商业银行和商务银行等需要得到新加坡财政当局的批准。

    租赁公司是不允许接受存款,但他们能发行证券和从银行筹资。

    租赁公司没有最大资产负债比或最大资产权益比的限制。

    7,政府对租赁业的政策

    政府尚没有与租赁业有联系的规划。

    8.租赁的会计准则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采用新加坡会计协会发布的SAS 15(租赁的会计),融资租赁被处理为应收款。SAS 15于1985年1月1日起生效,遵守SAS 15将保证符合国际会计准则17,租赁的会计处理。

    准则的标题所使用的“租赁”二字包括租购交易,比较特别的是,租购交易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形式。

    在租购交易中,在满足一定条件(通常是约定期数的分期付款)的基础上,资产以出租的方式提供给客户,直到客户有权行使对资产的购买选择权。有时这种选择权在租赁期限结束时,没有附加的应付款。

    只要遵守租购合同的全部条款,至分期付款的最后一期付出为止,出租人或资产的法定所有权人的权益能得到保证。

    在留购选择权实施以前,资产仍然属于供货人。然而,根据新加坡的现行法律,有权要求租购协议项下取得资产的资本津贴的是出租人。

    在租赁交易中,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签有租赁资产的合同。出租人拥有资产的法定所有权,但在约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租金回报,将资产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没有留购选择权,否则,该交易将按租购处理。

    9,租赁的税务处理

    (1)租赁交易的税务处理

    出租人方面,出租人收取的所有租金均应纳税,出租人可以按设备是出租人使用的方式请求租赁设备的资本津贴。为此,出租人可以请求加速折旧:

    a)工厂和机器3年直线法折完;

    b)高科技资产,例如计算机、机器人,1年折完。

    上述内容适用于银行、金融公司和只从事租赁业的租赁公司。税收优惠或信用归拥有资产法定产权的出租人享有。税收优惠或信用的权利不得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转让。

    租赁所得应交纳所得税,所得税为纯收益(即租金减去费用、资金成本和资金津贴,自核定年1993年生效)的30%。该税金由出租人交纳。按核定年1991年生效的方案,海外租赁的所得按优惠利率10%纳税。

    租赁合同按从价原则交纳印花税,按租金总额计算,第一个1,000新元贴4新元的印花,以后每1,000新元贴5新元的印花。印花税最大金额为500新元,由承租人支付。

    新加坡没有资本收益税。在租赁资产的处理上,用“平衡津贴”或“平衡费用”对销售收益和纳税扣减值的差额进行调整。

    对新加坡承租人出租设备的外国出租人需要承担租金收益的预提所得税。

    承租人方面,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的租金均应作税务扣减。

    (2)所得税(修改)法案,1988

    《所得税(修改)法案》(“修改法案”)在1998年1月14日获得通过。 下列内容在核定年1998年制定并开始生效。

    a)融资租赁

    i)当所得来源于融资租赁(按正常税率应税)时,资本津贴只能扣减这种所得。除非出租人停止这种所得,任何未利用的余额均不得用于扣减任何其他所得。

    ii)当出租人是一家租赁公司,其所得来源于国内租赁和海外租赁(其所得按优惠利率应税)时,国内租赁和经营租赁的资本津贴将在任何其他所得之前,首先用来扣减相应的租赁所得。

    b)机器和工厂的海外租赁《修改法案》的第431条对涉及租赁类型的资本津贴和亏损,作了如下修改:

    i)融资租赁----只能扣减融资租赁的所得,但当融资租赁业务停止时,也可以扣减其他所得。

    ii)经营租赁----首先扣减融资租赁的所得,但但当融资租赁业务停止时,也可以扣减其他所得。

    iii)亏损和资本津贴----法定税率表项下的税是按正常税率实施的税,用于正常税率表下的其他所得。

    iv)选择----租赁公司可以用书面方式选择不介入与其海外租赁正常所得相符的优惠利率,并按正常税率纳税。这种选择一旦做出,不得反悔。

    (3)提供评估报告

    新加坡国内收入局(IRAS)提高了专业评估的门槛金额,根据租赁资产的处分情况,由25万新元提高到50万新元。

    (4)增值税

    根据《产品和服务税》(GST)第8条,在新加坡提供任何产品和服务,任何纳税人在进行业务活动的过程中提供的应税产品和服务,应交纳GST。新加坡的应税产品和服务按标准税率3%交纳GST。在《GST法案》中没有使用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一类术语。对GST的处理,出租人应视交易的本质而定。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打算在今后某一时间转移资产的产权,则为提供产品(GST的处理按租售)。否则为提供服务。(参见下列解释)

    a)提供产品的定义是以产品的形式转移整个财产,参见《GST法案》第二章。此外,

    如果对产品的占有是销售协议项下,或者打算在今后某一时间转移财产(由协议定义,或者通过协议明确,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完全付清产品的金额)的协议项下的转移,也属于提供产品。因此,在租售的情况下产品的产权在最后一期分期付款结束后将转移,属于提供产品。

    b)提供服务包括不提供产品,而经思考做出的任何提供。其定义参见《GST法案》第二章,产品占有权的转移属于提供服务。因此,租赁可以作为提供服务。这是因为产品占有权转移,但是没有表示打算在今后某一时间转移财产。

    c)应税提供的定义是在新加坡的任何产品和服务的非义务性的提供。新加坡的任何应税提供的GST,标准税率为3%。如果服务涉及产品出口,或者属于国际性服务,GST实行0应税,即税率为0%。

    d)纳税人是从事或者打算从事应税提供,并且登记交纳GST或者需要登记交纳GST的人。

    10,跨境租赁

    海外租赁的所得按优惠利率10%纳税。但是,租赁要承担预提税和相关国家之间的可能出现的汇率波动的影响。

    如果服务涉及产品出口,或者属于国际性服务,GST实行0%应税。《GST(国际服务)条例,1993》分类的国际服务包括:

    a)与产品出口到新加坡以外的信用风险直接有关的保险(不包括再保险)。

    b)与产品出口到新加坡以外有关的任何信用证付款的咨询、确认、转移、接受、收取、谈判或赔偿。

    c)与产品出口到新加坡以外直接有关的任何汇票的收集、背书,或者任何汇票的贴现,应收款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