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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互融合问题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中国产业、金融业市场化进展,中国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资金形态已越来越具备资本的特征,产业资本与金融业资本相互融合也成为引人注目的一个问题。真正讲清楚这两种资本的融合,需要对每一种资本的属性有准确的把握。现在,中国经济正处于转轨中,因此,这两种资本的“资本属性”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鉴于这个问题不会影响我们对现实中的产融结合现象分析,因此,本文在这里所论的产融结合,在很大程度上,是讲工农业等实业与金融业的结合。  
 
一、产业与金融业结合的现状   

产融结合多是指二产,即工业企业与金融业的结合。其实,产业中还有一产农业和三产中的非金融业,比如商业、服务业和旅游业等。因此,除工业企业与金融业结合问题外,还有农业与金融业的结合,三产中的非金融业与金融业的结合。而金融业中的资本组织也是多样化的,除商业银行外,还有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和投资银行等。在金融业中,不同的机构、组织之间的也有结合的问题。当然,就现实情况看,最经常迂到的是工业企业与银行的结合问题。   

近年来,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的实践中,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已出现了多种形式,引发出多种关系和问题:如银企关系,如企业如何在证券市场上融资的问题,如农民自办基金会搞存贷业务,如企业内部集资问题,如企业搞财务公司进行存贷业务的问题,还有企业出资举办城市信用社等等,这些都反映了产业向金融的靠拢和渗透。其中令大家关注的一种情况是,当产业投资选择面临困难时,就把金融业当作一种谋利的产业了。另一方面,也存在金融向产业的渗透,如国企业债权如何转为银行股权问题,银行参与共同投资的问题,金融机构比如信托公司从事房地产和土地开发,上市公司中金融机构持有股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等等,这些又反映了金融业向产业的渗透和控制。总之,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中,产融两业在多种形式上进行了结合的尝试。   

显然,在对产融结合的理解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产融结合,是指产业发展对金融业的需要,金融业的发展对实业的需要,是以金融业务为基本纽带的。只要金融的各种机构和组织发挥了正常的作用,就使产融结合达到了正常的水平。狭义的产融结合,是指产融资本的一体化,突出表现为,产业组织与金融组织的相互投资和人事互派。当前突出有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大型国有企业与金融业的结合。日本的综合商社中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一体化,对大型企业是有借鉴作用的。国有大型企业也希望通过产融结合,成为具有很强经济实力的跨国公司以参与世界市场竞争。狭义的产融结合中,还有一种情况现在比较普遍,就是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联为一体,以求共同发展。原来的金融机构,不少挂靠在银行,现在要求银行与金融机构分开,这些金融机构就产生了与有效益、资产规模大的企业联合的需求;而企业也正希望有金融机构来便利资金筹集和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因此,双方在产融一体化上联合起来了。可以说,产融一体化是产融结合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很值得进一步研究。在产融一体化中,本身又出现了多种形式,如全面渗透式,核心外围式,双核式等。   

二、我国现阶段产融结合的特点分析   

1、现阶段产融结合具有较大风险性。不规范的金融操作与产权不清晰的企业之间的合作,具有增大风险的可能性,也具有使风险化解的可能性。在企业效益好的情况下,不规范行为可得到克服,使风险减少。但这仅仅是减少风险具有了条件,而不是必然的结果;但企业效益差的情况下,不规范行为将增加,冲突将激化,信用将动摇,风险将增大。

2、我国产融结合中行政力量的影响比较大。这是我国产融结合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特点。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很少有离开行政支持而成立和发展的,银行本身又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真正能进行产融结合的企业一般又是有较大实力的国有企业,因此,在产融结合中,行政力量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这一点,在产融结合初,可能形成一种行政推力,但也容易使产融结合中,各种机制不能适应市场的选择,不能接受市场的压力,最后带来行政性结合的失败。

3、现阶段金融资本相对具有较高位势。产业资本追求金融资本热情更高,从很多现象上看,金融资本是“白雪公主”,产业资本是“七个小矮人”。金融资本具有实际上的主动性,而产业资本具有表面上的主动性。 

这大概反映了中国现阶段金融组织和制度供给的相对不足。根据发达国家发展阶段,这种情况在我国可能只是一个阶段的现象。产业资本成熟后,比如成长为大的跨国公司后,可能会成为金融资本的追逐者。这一点,我国也是有一些苗头的。   

三、产融结合中的合理性问题   

产融结合在现阶段具多种形式,其形成中有较大的自发性质。作为市场经济初期的产融结合,这是正常的;但由于法制和制度的不健全,这又是不规范因而具有很大风险的。什么样的产融结合政府政策应支持,什么样的产融结合政策上要限制,这是必须正视的问题。从发达国家产融结合的历史发展来看,从具体各别的发达国家产融结合的差别来看,对产融结合合理性的判别,对产融自由式结合还是制约下结合,是要以一定的历史条件,一定的国情为依归的,没有绝对的合理不合理。 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分析产融结合合理和不合理,是很有必要的。比如产业发展缺资金,希望通过加强与金融界的联系,得到进一步发展的资金,这是正常的企业行为,这种产融结合,严格讲是金融支持问题。比如,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与其经济发展相应的金融支持,它们最希望有得到正常的信贷条件,这是合理的要求,金融体制改革将会解决商业银行为有效益的各种企业提供所资金的机制。再比如,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中,企业迫切需要银行的各种业务支持,如担保,进出口信贷,这些也是正常的。如果金融业能对有效益的产业提供支持,使产业资本在金融资本帮助下发展产业资本,企业也就不需要介入金融业之中,不需要把金融业当新的第三产业,这可能是最基本、最可行的产融结合形式。这些,我认为是合理的。当然,产融结合是否在经济上合理,?要有一个成本与收收益比较的问题,在此基本上选择金融手段。 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工业企业想通过发展金融业来赚钱,搞企业的多元化经营,通过与金融结合办金融业发财,走“以钱赚钱”之路,这在金融机构不足时,可能尚有发展余地,但一旦金融机构多了,就很危险。离开产业办金融,对企业家来讲,不是大道正途,这种取向,可能会把金融业拉垮,把工业企业自己套牢。比如,国有企业中办的财务公司,有的开展了存贷业务,成了变相的银行,想由此来获取利润,这就超出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这不妥的。   

从近两年国外出现的金融危机中,有一条特别值得注意的教训就是,离开实业发展金融,可能会造成泡沫经济,最后带来危机。因此,我们要防止产业资本在产融结合中,失去对实业的兴趣而图短期金融获利的倾向。换言之,判断合理性一个基本的标准是看,这种融合是两种资本功能的互补,还是因为资本市场过热,盈利率过高,导致资金大量从产业流向金融市场,加大泡沫经济,后者是不可取的。   

要真正实现产融结合,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金融业应按市场经济要求进一步规范,要深化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的改革;国有企业的产权要明晰,亏损问题要解决,效益要提高,投资决策要有风险制约。否则,产融结合,不过是增大金融风险而已,或者是影响企业的自主决策。   

四、产融结合发展的可能趋势

产融结合的趋势可能有这样几种:一是银行与大企业的产融一体化,形成跨国集团公司,这是极少数。但这种产融结合,对一国外向型经济发展是很有意义的。要指出的是,大商业银行与若干企业的产融结合可能是一核多星式的形式。由于我国四大商业银行规模巨大,负担全国众多企业的金融业务,无法与一家企业形成产融一体化,如果大银行组织产融结合专门业务,则可能出现一行多企的联合,但这种结合,不是典型的产融一体化。1995年《商业银行法》对此是有控制的,因此,这种形式不会有很大的发展。第二种情况是产、融相互参与的,如企业集团化中吸收一些金融机构的股份,金融机构组建中吸收若干大公司的一些股份,或称为股权的渗透,这种情况相对多一些,但在总体上讲,其在企业总数中也还是有限的;第三种是产融一补一,而不是二合一,这种产融功能互补者则为多数,这是产、融两方面相互提供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推动产融两业共同发展,在一定意义上讲,主要是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和支持;第四种情况是发展投资银行,这是一条被发达国家实践证明非常有效的产融结合的重要渠道。我国现在基本上没有投资型银行,主要是政策性银行和商……不能满足产业对金融支持的要求。创办各种基金,也需要有投资银行作为其资金寻求补偿和增殖的重要渠道。因此,从理论上讲,投资银行将会在我国有一个大的发展空间。第五情况是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产业的结合,比如,信托公司与企业的产融一体化。这在现实中已有了一些发展,估计今后还会有一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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