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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银行现状、趋势及对策

莫学斌 王长江 刘晓辉
    一、中国投资银行业高垄断利润的来源——人为垄断 

    市场绩效是指一定的市场结构下,由一定的市场行为所导致的、反映市场运行效率的产业的最终经济成果。在判断某一产业市场绩效时,西方产业组织理论常常从产业的利润率水平和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进行考察。 

    在此我们选取中国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作为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这显然高估了全国的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1993—2000年中国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4.60%、14.20%、10.80%、9.50%、10.99%、7.96%、7.99%和7.66%。但中国投资银行净资产收益率远远高于这一水平。1997年全国十大投资银行净资产收益率为23.86%,1998年为31.47%,1999年为19.2%,分别是同期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2.17倍、3.95倍和2.4倍,是同期具有高度垄断产业形态的美国投资银行平均净资产利润率的1.17倍、2.21倍和1.12倍。2000年中国101家证券公司净资产总计652亿元,共实现利润240亿元,即使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全国投资银行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也高达24.66%。前10大投资银行(按利润总额排名)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27.878%,是同期中国上市公司这一指标的3.64倍。2000年前10大投资银行中净资产收益率超过30%的计有光大证券、广发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和中信证券4家(见表8) 

表8 2000年按利润额排名的中国 

海通 中信 国泰国安 申银万国 广发 南方 国信 国通 光大 华夏 
24.20 31.27 24.95 33.17 33.81 23.24 22.97 23.17 38.33 23.67 


    10大投资银行净资产收益率(%)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披露的券商利润和净资产数据计算得到。说明:①其中,注册地在上海、深圳的投资银行所得税率按15%计, 

    据此我们可以断定,中国投资银行产业内一定存在垄断利润。现代产业组织理论认为,某一产业要获得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行业进入壁垒很高;(2)行业集中度很高,具备寡占垄断的市场结构。尽管中国投资银行具备很高的进入壁垒这一条件,但是根据前述分析,中国投资银行业却并不具备高垄断或寡占垄断的市场结构,而是基本上呈现出一种中(上)或中(下)集中垄断的市场结构,竞争性因素十分明显,而集中或垄断的结构形态并不显著。但是,在竞争很激烈的市场结构中,厂商却一般只能获得(或略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的利润。这就说明在我国投资银行产业中一定存在某种“隐蔽性”的垄断或集中因素,正是这种因素导致了中国投资银行产业的高额利润。微观经济理论认为,垄断分为自然垄断和人为垄断。根据我们的分析,中国投资银行业显然并不存在明显的自然垄断因素,因此中国投资银行业的高额利润或超额利润一定来源于人为垄断。而这种人为垄断则又表现为政府“非市场化”的行政干预和不合理的政策倾斜。 

    中国投资银行本身就脱胎于受政府保护的银行和信托等金融中介机构。它可以享受到政府政策上的各种倾斜所带来的好处。从诞生伊始,中国投资银行业就被烙上了人为垄断的印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的政策倾斜。注册地在上海、深圳的中国投资银行或兼营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交纳的所得税税率为15%,注册地在其余地区的投资银行所得税率为33%的标准税率。这就意味着仅仅将注册地进行变更,中国投资银行就可以减免18%的企业所得税。实际上,中国投资银行大部分的注册地均是在上海或深圳,其动机基本上也是为了合法地规避所得税。另外.2001年3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率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率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分3年将营业税率从8%降低到5%。这些税收上的倾斜政策无疑大大增加了中国投资银行业的利润。 

    2.证券承销业务的管制与证券经纪业务的价格规制。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类和经纪类的分类管理制度。从而人为地关闭了综合类券商的大门,并且未就经纪类券商与综合类券商角色的演变与综合类券商资格的撤消作出具体规定。在此情况下,综合类投资银行就有了政府天然的人为垄断的保护,在与经纪类券商的竞争中就可以高枕无忧。在经纪业务上,中国投资银行业一直享受着政府的人为的佣金价格规制(这一状况直到2001年才进行改革)。A股交易佣金为0.35%,沪、深市 B股交易为0.6%和0.43%,证券投资基金为0.25%。这一相对其他国家较高的佣金率无疑为投资银行带来了丰厚的人为垄断利润或超额利润”。 

    中国投资银行业务主要由证券承销、证券经纪和证券自营业务构成,这三项业务收入即证券承销收入、证券经纪收入和证券自营收入,也就构成了中国投资银行主要的收入来源。三类收入对利润贡献比分别为18%:40%:28%,其他收入对收入贡献比占14%。1996年到1999年,中国投资银行经纪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比重分别是41.2%、38.4%、36%和32.9%。虽然比重逐年下降,但是经纪业务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格局基本没有动摇”。同时,承销业务收入在总收入比重中也较高。但是由前面的分析,由于中国投资银行业在承销业务和经纪业务上存在严重的人为的管制和价格规制等人为垄断因素,而在此收入格局下,就直接导致了中国投资银行业畸高的垄断利润。 

    3.中国投资银行存在人为垄断下生产能力的过剩的和垄断的低效率。人为垄断的结果之一必然导致福利的净损失,即所谓的哈伯格三角。目前我国拥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投资银行近30家,而成熟的西方国家具备承销业务资格的投资银行也只不过10家左右。这样为数众多的投资银行势必造成承销市场的混乱和承销成本的居高不下。同时在审批制下也造成了频繁的“寻租”行为,导致了生产效率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内耗。 

    二、趋同化竞争与业间合作 

    人为垄断下的市场结构也决定了中国投资银行产业的市场行为。在趋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非价格竞争至关重要,也是厂商同业竞争的主要的有效手段。但尽管中国投资银行业已经具备了竞争性很高的市场形态,其业务竞争中非价格竞争因素并没有显著地凸显出来,业务差别化策略在中国投资银行产业中并没有得到体现,整个投资银行业业务趋同化十分明显。另外,厂商之间的共谋性合作也基本上不存在,反而是与国内银行业或国外金融中介机构进行的业间合作频仍,但也未脱离基本业务趋同化因素的影响。 

    1.承销业务的服务方式雷同。审批制下,中国证券市场基本上处于卖方市场状态。投资银行承销业务一、二级市场发行差价巨大,但发行不成功的风险却很小,基本上是一种无风险或低风险的业务。这种高收益、无风险或低风险的风险——收益对应状况显然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在有厚利可图的情况下,具有承销业务资格的投资银行纷纷云集到这一业务领域,以试图在该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分上一杯羹。因此投资银行大部分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都投入到这一业务中,导致投资银行在承销业务领域中的竞争手段、业务内容十分一致,惊人的雷同。这从我国最近承销业务创新——“绿鞋期权”这一事件中可见一斑。我国于2001年9月13日颁布了《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开始在我国首发新股时推行“绿鞋期权”承销方式,但这一引入型承销方式的创新到目前为止并无几家投资银行加以采用。 

    2.投资银行证券经纪业务品种单一、业务趋同。截至2000年底,中国证券市场共计有A股、B股、企业债券、国债现货、国债回购、基金和可转换债券等7个证券交易品种,其中,A股交易占有绝对优势的市场份额,B股和基金以及可转换债券正是我国目前领导层所极力推行、发展的金融工具,其市场潜力十分可观。这种状况使得中国的投资银行无心进取,也无进行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静待市场机会,直到将B股、基金与可转换债券的市场瓜分完毕。这种格局和现状就直接导致了中国投资银行业经纪业务的单一和服务的趋同。 

    3.业间合作的趋同化。近年来,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下,中国投资银行开始面临着潜在的、即将转变为现实的外国同行的竞争,各投资银行因此也纷纷开始致力于自身竞争力的提高,进行了一些业务创新和业间合作,包括与国内银行业的合作和与外国金融中介机构的合作。如,国泰君安证券、闽发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开展“银证通”业务;西南证券、长江证券也分别与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推出了这一业务类型。尽管券商进行了创新,但是其业务仍然十分相似。这一点在与国外证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上也十分突出,其业间合作项目基本上是基金管理业务 (见表9),鲜有独立特行的合作业务或创新业务。 

表9 中国投资银行与外国投资银行合作备忘录四、基本结论和政策建议 

国泰君安证券 安联—德累斯顿集团 签订基金业务技术合作协议 
中国银河证券 英国施罗德集团 签署基金管理合作备忘录 
中国银河证券 台湾富邦证券集团 签订业务合作备忘录 
中银万国证券 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国际金融公司 签订基金管理技术合作协议 
南方证券 德国商业银行 签订资产管理业务技术合作协议 
国通证券 荷兰国际集团(1NG) 签署基金管理业务技术合作协议 
广发证券 富兰克林坦伯顿集团 达成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协议 
海通证券 富通集团 签署基金业务战略合作协议 
先大证券 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 签署合资基金公司意向书 
长江证券 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签订基金业务全面技术合作协议 


    1.中国投资银行业近两三年来行业内垄断趋势开始形成,但尚不显著,并且垄断趋势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植根于人为垄断;人为垄断现象在中国投资银行产业的发展中十分显著,主要体现在政府各种政策的倾斜、人为的价格规制和政府对证券市场的“隐性担保”上。中国投资银行业若要在金融业对外开放的5年缓冲期内形成一定的、可与国外投资银行相抗衡的规模与竞争力,政府在政策上就必须逐步解除人为垄断,使中国投资银行逐步走向行业的自然垄断或集中,通过业内兼并、重组、或增资扩股、或公司上市等形式形成有一定实力的投资银行群体。 

    2.中国投资银行产业业务竞争严重趋同化,业务品种单一,由人为垄断所导致的内在的创新动力不足。因此,中国投资银行应该也必须实行产品差别化策略,并积极向创新型和引申型业务拓展,从而有利于在微观机制上形成综合性投资银行与专业性投资银行并存的、有充分竞争能力的全方位竞争格局。 

    3.在中国投资银行行业集中度向自然垄断过渡,并且逐步加强之时,资源的配置效率、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产业整体的竞争能力也会因垄断因素而降低。这时如何解决“马歇尔冲突”(Marshall Conflict)就必将成为中国投资银行业所面临的另一个课题。 



作者:莫学斌 王长江 刘晓辉` 来源:《经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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