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租赁业概况

(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站长:沙泉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 最近更新日期2007年01月16日  最新情况请看《2006年中国租赁行业发展报告

1. 租赁产业的历史

    中国的租赁历史悠久,起源可追溯到原始社会(约4000多年)。当时产品的剩余产生了产品的交换,而在很多场合下人们需要频繁交换闲置物品,用后再归还,而不必让渡该物品与对方。这种仅仅涉及物品使用权的交换,是最原始形态的租赁。在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的租赁可追溯到西周时期。《卫鼎(甲)铭》记载,邦君厉把周王赐给他的五田,出租了四田。这是把土地出租的例子。据历史学家们考证,涉及租赁叛乱的诉讼,在西周中期以后已不少见了。

    中国现代租赁的历史是从改革开放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当时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为了增加一种吸引外资的渠道,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要股东,成立了中外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以国内金融机构为主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第一笔租赁交易是在河北与某企业签定的编制机租赁项目。由于融资租赁是一种新的产业概念,当时人们对其缺乏认识,加上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企业习惯于资产自己所有和政府拨款投资。“负债经营”、“产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概念还不容易被人接受,租赁额在84年以前增长比较缓慢,规模也比较小。

    85年时融资租赁的主流企业又增加了以外经贸部直属外贸公司为投资主体的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国外银行)和中国外贸租赁公司(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独资)。由于转制的原因,受企业不能购买国外汽车的限制。除环球租赁公司有机械进出口公司的业务背景开展设备租赁外,其他的租赁公司主要经营小汽车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此时主要起到规避政策的作用,一时间全国到处都有日本进口汽车。国家发现汽车租赁的漏洞后,取消了租赁公司直接进口汽车的经营权,禁止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轿车。同期还出台了利用融资租赁方式添置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和将租金摊入成本的政策。当时设备折旧由20年缩短的10年甚至更短,以及税前还租的政策吸引了许多企业采用租赁的方式,设备租赁额一直到87年都稳步增长。由于内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企业,不容易从国外得到贷款。86年租赁公司开始用转租赁的方式从国外直接将设备租赁到中国,解决了内资租赁公司直接从国外融通资金的问题。

    86~87年,融资租赁的队伍迅速扩大,中国人民银行也注意到融资租赁的动向,开始介入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和审批,国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始陆续申报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也开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中国的融资租赁管理体制从此分为两个板块。即由外经贸部审批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由人民银行审批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主要利用国外股东的贷款开展业务,金融机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靠转租赁、银行贷款和吸收信托存款。88年租赁额发展到第一顶峰,下半年因经济过热国家进入紧缩银根,租赁的渗透率开始首次下滑。89年因政治动乱国外停止给内资企业贷款,租赁额进一步下滑。这个阶段租赁物件主要以纺织和轻工产品的生产设备为主要租赁物。

    90年~92年租赁额逐步上升,特别是92年邓小平视察深圳后,中国进入又一个过热期,租赁额和租赁渗透率均创历史新高。融资租赁行业在泡沫的冲击下,开始扭曲。合资租赁公司主要为所谓国内500强大企业提供租赁服务,但租赁主要采用回租(贷款为主要特征)方式。内资租赁公司则把精力转向房地产和高息揽存业务,租赁额迅速回落。

    93年国家的会计体制进行重大改革,许多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加速了租赁行业的萎缩。96国家税制又给租赁行业在技术改造项目中开了加速折旧的口子,租赁业暂时制止了下滑的趋势。由于泡沫的后期影响,到99年时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几乎陷于停滞状态,租赁的渗透率回到了84年以前的水平(0.26%),而此时美国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已是30%。

    从九十年代初期开始,中国传统租赁又开始恢复活力,租赁公司在短暂的时间内迅速发展。仅北京地区就有1000多家租赁公司。因为他们的规模比较小,按照世界租赁统计的惯例,没有将其发展统计进来。但随着租赁的发展,服务类的租赁行业开始向融资租赁靠拢,租赁行业组织不断健全,将来一定会将他们吸纳进租赁统计的行业中来。

    99年6月,为了解决租赁行业的发展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召集国内租赁行业的专家、学者以及美国、日本和韩国的租赁专家聚在承德研讨租赁的困境、发展和出路。美国的租赁专家讲述租赁的六个发展阶段、五大驱动因素和四大支柱的理论,使得中国的租赁业明白租赁的实质是什么,需要什么样的基础环境,明白中国的租赁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那次会议被业内称为创新租赁发展的第一个里程碑。从那时开始不到两年的时间,租赁的法律、监管、会计准则等相关的四大支柱,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租赁的外部环境得到彻底地改善。非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也成立了自己的自律组织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
    从97年开始国外的一些IT产业的厂商悄然进入中国的融资租赁队伍。他们带来了全新的租赁理念和经营模式。租赁物件开始向IT设备转移,国内的租赁公司也开始向电信行业进军。2000年租赁公司又开始飞机租赁和电子商务租赁等新的创新租赁。租赁公司更加注重人才,与大专院校连手培养租赁人才和创新能力。租赁公司的融资功能开始向中介和资产管理功能方向发展,现代租赁的特征在中国逐步显现。租赁公司也开始大分化、大改组,不务正业或资产不良的公司将被淘汰。2001年是租赁公司的重组年,行业经过洗牌后将迎接创新租赁新的时代。

2. 租赁市场规模

    由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额占中国租赁业的主要地位和绝对的营业份额,且经营性租赁公司目前还没有管理部门的明确统计。按照国际惯例也是统计融资租赁或设备租赁的数据,因此本站只有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公司数据。
1、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租赁公司历年租赁交易额[1]
年份

交易额[2]
(人民币亿元)

增长率(%

当年人民币对
美元平均汇率
[3]

交易额折美元
100
万美元)
1986 20.90 100 3.4520 605.45
1987 33.70 61.24 3.7221 905.40
1988 36.60 8.61 3.7221 983.32
1989 32.70 -10.66 3.7651 868.50
1990 44.60 36.39 3.4783 932.43
1991 95.20 113.45 5.3233 1788.36
1992 175.30 84.14 5.5146 3178.83
1993 185.70 5.93 5.7620 3222.84
1994 132.10 -28.86 8.6187 1532.71
1995 109.18 -17.35 8.3510 1307.39
1996 84.72 -22.40 8.3142 1018.98
1997 132.44 56.33 8.2898 1597.53
1998 159.19 20.20 8.2791 1918.62
1999 95.85 -39.79 8.2783 1157.85

2000

148.11

54.52

8.2784

1798.07

2001

[1]1统计的租赁交易额只包括了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所开展的交易,而未包括由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额
[2]数字来源《中国金融统计》1952-1996年卷和1997-1999年卷。尽管融资租赁业务从1981年起开始在中国出现,但到1986年之前,中国没有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租赁公司成立前的统计。
[3]1999年中国外汇管理年鉴》
2、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历年租赁交易额
年份

交易额
100万美元)
[1]

增长率(%
1981 1.70 100
1982 12.50 573.66
1983 38.05 203.67
1984 124.40 226.83
1985 404.70 225.44
1986 386.60 -4.48
1987 440.70 13.98
1988 497.90 12.98
1989 347.20 -30.27
1990 346.70 -0.15
1991 373.80 7.85
1992 654.20 74.99
1993 447.30 -31.62
1994 555.40 24.17
1995 443.00 -20.23
1996 258.60 -41.63
1997 669.40 158.9
1998 708.60 5.86
1999 312.00 -71.78
2000 410.00      
2001 920.00      
2002 450.00      
2003 1,000.00      
2004        
2005        
2006
[1]数字来源,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
[2]该数字为估计数字
3、中国租赁市场渗透率
年份

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
[1](亿元)

其中40%为设备投资额[2]
100
万美元)
租赁交易额[3]
(100万美元)
渗透率%
1981   961.00  22,545.45  1.86  0.01
1982  1,230.10   25,999.47  12.53  0.05
1983  1,430.10   28,953.79   38.05  0.13
1984  1,832.00  31,559.00   124.36  0.39
1985  2,542.20  34,641.42  404.72  1.17
1986  3,120.60  36,159.91  992.05  2.74
1987  3,791.70  40,747.96 1,346.06  3.30
1988  4,753.80   51,087.29 1,481.17  2.90
1989  4,410.40  46,855.59 1,215.64  2.60
1990  4,517.00  37,773.88 1,279.06  3.39
1991  5,594.50  42,037.83  2,162.19  5.14
1992  8,080.10  58,608.78  3,832.98  6.54
1993  13,072.30  90,748.35  3,670.14  4.04
1994  17,042.10   79,093.60  2,088.11  2.64
1995  20,019.30  95,889.35  1,750.41  1.83
1996  22,974.00  110,528.97   1,277.55  1.16
1997  24,941.10  120,345.97   2,266.96  1.88
1998  28,406.20  137,242.94  2,627.25  1.91
1999  29,876.00   144,358.14  295.85   0.26
[1]2000年中国统计
[2]由于中国国民经济统计中没有关于全社会设备投资总额的统计数字,而只有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负责估计,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设备投资总额平均约占40%。因此,本文中的社会设备投资总额均按此法对国家历年统计年鉴中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数字推算得出,并且该数字按相应汇率进行调整。
[3]由于在1918-1995年间没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交易额的统计数字,本表中该期间的统计数字仅代表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交易额。
[4]部分是估计的。

3. 租赁公司

经营融资租赁的企业主要有:(详情请看租赁大家庭

  1. 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可以全面提供包括金融服务的融资租赁业务和经营性租赁业务。是目前金融最开放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12家);
  2.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管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没有金融业务经营权,但可以提供融资租赁服务(42家);
  3. 厂商租赁公司——由内贸局管理的生产厂商租赁公司。暂时没得到税务部门认可,但已变相开展一些融资租赁业务(无数据);
  4. 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营业部——因为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附带开展融资租赁业务(50家);
  5. 财务公司所属营业部——因为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附带开展融资租赁业务(80家);
  6. 银行所属租赁营业部——因为是金融机构,在混业业经营时期,曾以信托投资公司名义或参股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因金融风暴和国家政策的影响,大部分退出融资租赁行业(无数据);
  7. 资产管理公司——因为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附带开展融资租赁业务(4家)。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许经营范围扩展到中外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融资租赁行业的准入范围不太一样。外经贸部审批的租赁公司需2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租赁公司需5亿人民币,如果经营外币业务的话还需要增加5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一般的传统租赁服务不需要特许经营权。目前约有180融资租赁公司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经营传统短期经营性租赁的企业,主要是由生产厂商主办的租赁公司开展通用设备或生活资料的租赁业务。在国家内贸局主管这些租赁公司时统计,约一千多家经营单位。实际上在北京一个地区仅以租赁命名的公司就有一千多家,中国到底有多少家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与公司相关的租赁行业组织目前从行业划分有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其他两个是地方性行业组织:上海租赁协会、浙江租赁协会和正在筹备的北京租赁协会。

4. 租赁合同的定义、条件

    租赁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可以得到不同的释义: 
    从法律的角度定义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从监管的角度定义为: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从会计准则的角度定义为:租赁,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从税务的角度定义为: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既: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只有经过特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才可以使用融资租赁合同,否则签定的融资租赁合同将在法律上视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5. 租赁的优点和缺点

    融资租赁一开始就是以利用外资而引进的。但是由于人们的认识比较肤浅,只把它作为利用外资的工具,忽略了租赁的促销功能和带动投资消费的功能。当国家改制后,社会经济环境开始恶化,长期拖欠租金,使得纯融资的租赁方式在中国风险极高而收益不大。况且租赁如果融资特性太强时,将降低带动直接投资和消费的作用,增加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除信用良好的企业或特殊的承租对象外,这种简单租赁的第二阶段基本结束。
    随着中国加入WTO的步伐加快,以及租赁公司为了生存,开始探索向创新租赁的发展方向。目前对租赁的认识扩大到合理配置物资资源、投资中介服务和资产管理功能。租赁公司正在向中长经营性租赁发展,租赁公司专业化分工更强,租赁物件主要是IT产业的设备、大型交通工具、医药保健系统。由于中国对租赁在税收上没有特殊优惠,长期资金来源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因此租赁方式投资成本比银行要高。

6. 租赁产业的规则

    中国对于租赁产业是按照租赁业务的性质监管的。传统的服务性租赁不需要特许经营,而融资租赁必须经过特许批准才能经营。除飞机租赁外,任何形式的租赁都不允许国外的租赁公司直接将租赁物件租给承租人,必须经国内的租赁公司转手或直接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允许国外的投资人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并可以在中国开展相关的金融业务。传统租赁在中国已经有合资公司,它不需要特许经营,只能从事短期服务性租赁,不允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7. 租赁产业相关的政策

    中国租赁产业的政策法律、法规目前比较健全,主要体现在四大支柱(法律、监管、会计准则、税收)方面。这是业内人士与主管部门经过20多年的努力取得的成果。法律上的典型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它包含了租赁和融资租赁两个独立的列名合同章节。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正在起草合同法租赁章节的司法解释;监管方面的政策文件主要体现在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金融租赁公司主要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及系列相关的监管政策文件和正在起草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会计准则的典型政策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和正在起草的租赁指南;税收方面的典型政策是关于技术改造中使用租赁可以将租赁期间缩短不低于3年的规定。详细资料请看本站的法律、法规栏目。

8. 租赁会计

    中国的会计制度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来的,因此会计制度仍然印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主要体现在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并轨运行。从长远来看,会计制度将让位于会计准则。93年会计制度的重大改革后,国家先后发布了14个企业会计会计准则以及3个指南。特别2001年2月18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进一步规范了租赁的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和对租赁的界定。从准则的内容看,大部分参考了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美国、英国以及中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的会计准则,结合中国的租赁实践而制定的。租赁会计准则的指南也在抓紧制定中。
    按照会计准则对租赁的界定: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只要符合上述五条标准中的一条,就是融资性租赁,其余的的租赁方式都是经营性租赁。这点和发达国家对租赁的界定有明显的差别。有些国家把中长期的经营性租赁界定为融资租赁的范畴,传统服务性租赁界定为短期租赁。只要是发生租赁事项,不管用什么租赁方式都需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财务报告中披露。

9. 税制

    中国的税制与西方的税制不同,分直接税和间接税。间接税主要是流转税,包含生产型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在流转过程中各环节对应扣除未增值部分,由最终使用者支付流转过程中增值部分的税费。由于中国正在处于转轨阶段,考虑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财政压力,税制的改革通常滞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税则的规定不是以是否合理为唯一的标准。在这个税制下购置租赁物件时需要缴纳增值税,经营租赁业务时还要支付营业税,取得利润后还要交所得税。

    但是在中国租赁的方式不同,其营业税的税基和税率不同,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也不同。经营性租赁的营业税税基是按照整个租金为基础运算,税率是5%,增值税由出租人支付。融资性租赁的税基根据资金来源享受不同的税基待遇,但增值税由承租人支付。使用外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税基为利差的8%。非外币资金(人民币),税基为利率的8%。从2001年开始,三年后降到5%。

    另外对租赁的界定与国外也有些差异,中国把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我们所说的经营性租赁在国外认为是传统服务租赁,国外经营性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最高阶段。国外界定租赁主要是区分财务处理方式,中国界定租赁不仅是区分财务处理方式,还涉及纳税税基和税率,以及增值税谁缴纳的关键问题。因此其界定的意义比国外更重要。

    为了迎接入世,中国的税制正在改革。目前的改革方向是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将中外合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税法合一,统一税制,弱化按所有制纳税。改革政策的重点和取向是:

  1. 间接税与直接税结合,以直接税为主;
  2. 地区税和产业税结合,以产业税为主;
  3. 税率优惠与税基优惠结合,以税基优惠为主。

    税收政策要加大鼓励投资的政策,特别是鼓励民间投资,而不是政府投资。这种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租赁)。特别值得高兴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准备把大金融的税制改革作为2001年的重点研究对象。其中对租赁相关的政策主要有几个部分:

  1. 加速折旧政策——没有一个国家在租赁上不授予加速折旧的政策,中国在这方面要与国际接轨;
  2. 投资抵免政策——市场经济主要是促进投资。流转税如果再投资,可用所得税抵免;
  3. 增值税政策——由生产型向消费型改变;
  4. 税基和税率政策——向合理、平等的税收政策靠拢。

10. 境外租赁业务

    由于租赁发达地区也是经济发达地区,不发达地区的租赁环境不适应出口租赁,发达地区中国的产品又不适合租赁。因此中国目前还没有出口租赁业务,但有许多企业都研究过这个问题,已经开展分期付款方式出口轮船的业务。飞机的跨境租赁也在开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