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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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001年年度工作报告章程关于对本会《章程》的修改意见组织机构会员单位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高级顾问闵一民在2001年会上的书面发言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大家好。因为健康的原因,我不能出席租赁业委员会今年的年会,不能和大家见面和交流情况,在此深表遗憾。读完租赁委员会送来的《出国考察报告》和《工作报告》的草样以后,非常高兴,非常兴奋。不太舒适的身体因为高兴,好象舒适起来了。一年多来,我不断关注租赁业的发展情况,也不断关注租赁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情况的发展使我感到知识的落后。如果我还年轻,我一定要向租赁委员会的各位会员好好学习。
    租赁委员会的《出国考察报告》言简意劾,高屋见瓴,指出了阻碍我国租赁业发展的根本原因----整体上的认识程度不够,市场化程度不够,现代企业制度的贯彻程度不够等等,在此之前,还很少见到有这样的观点。这种观点确实指出了问题的要害,我们过去对融资租赁的认识,往往局限于引进外资,局限于一些简单的租赁形式,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开展租赁,认识很肤浅,思想准备也不够。可以毫不夸张的讲,租赁委员会此次组团出国,不虚此行。
    租赁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很有条理,很有层次,充分体现了租赁委员会的务实精神,在务实精神中体现了对理论的掌握。特别是对今年业绩的概括,“少数单位业绩突出,多数单位徘徊不定,个别单位准备退出”,很恰当也很精炼,业绩突出让人看到了租赁业的希望,对形势的分析让人理解为什么相当多的租赁公司徘徊不定。今后的工作措施很切合实际,相信能收到效果。
    我国的现代租赁业已经有20年的历史了。租赁业之所以能发展到今天,在局部上已经蓬勃发展,在整体上让人看到希望,除了政策方面的原因以外,我觉得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业内有一批热心租赁事业,对租赁事业挚着追求,不计个人利害得失的同仁;有一个工作卓有成效的租赁委员会。借此机会,请允许我向热心租赁委员会工作的同仁表示诚挚的敬意。
最后,祝本届年会成功,谢谢大家。

2001年11月16日

从整体上提高对租赁业的认识程度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2000-2001年年度工作报告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会长
信德电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姜仲勤

各位领导,各位会员朋友:

    在外经贸部主管部门的关心和协会的直接指导下,本会2000年11月举行的年会按《章程》规定,进行了领导班子的调整。2000年的年会决定:在继续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历史遗留的欠租问题,协助老租赁公司进行股权重组或正常清算的同时,将工作重点由解决历史遗留的欠租问题转移到租赁业的发展和创新上。
    一年来,在协会的直接领导下,经业界同仁的共同努力,本会在促进租赁业的发展和创新,以及协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形成年度工作报告。现提请会员大会审议。

一、会员情况: 

    在本会注册和曾经在本会注册的40多家中外合资或合作的租赁公司中,据不完全统计,有1家(天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已于今年2月14日完成了工商注销手续,宣布关闭。有1家(太平洋租赁有限公司)已被辖区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有4家长期与本会无联系,有1家正准备清算关闭,有18家正在进行调整、整顿和决定前途,有15家积极开展业务或保持正常经营。积极开展业务或保持正常经营的单位约占会员总数的38%。
    本会新的会员在不断增加,继去年上海腾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加入本会以后,今年本会又增加了一名新会员----上海海斯特叉车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由上海浦发金桥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和美国的纳科设备集团公司、日本的住友耶鲁公司合资成立,既能从事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又能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和租赁服务,是一家具有全新理念的公司,在此请允许我代表本会全体会员向上海海斯特公司的加入表示热烈的欢迎。
    北京和上海仍然是会员单位最集中的地方。目前,北京计有13家会员单位(东方、环球、包装、有色、光大、康富、友联、实华、新世纪、三峡、环宇、信德、纽科),上海已增加到10家会员单位(国际、太平洋、联合、葛-日岩、惠普、IBM、远东、大业、腾发、考斯特)。珠江三角洲集中了4家会员单位(工商、中联、南方、协利)。其他会员单位则分布在重庆市、东北、华东、华中和西南地区。
    一年来,本会部分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有变动。陈奕智副会长由纽科转移到新世纪,李思明副会长由IBM转移到纽科,屈延凯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由环球转移到新世纪。由于变动后的单位仍然是本会会员单位,因此会长办公会认为,以上三位同仁的任职不变,并且衷心希望以上三位同仁继续领导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本会的高级顾问,北京大学原副校长季崇威先生在今年因病去世,本会表示深切的哀悼。本会将永远铭记老一辈领导、专家和学者的教诲和帮助。

二、业绩情况:

    今年的业绩情况可以概括为三句话:少数单位业绩突出,多数单位徘徊不定,个别单位准备退出。
    全年新签合同的金额预计超过9亿美元。信德电信与中国铁通经过了1年多的前期准备、情况交流、问题讨论和合同谈判,现已草签了“结构化共享式租赁主协议”,协议金额为5亿美元,现正着手对整个项目报批。新世纪租赁今年新签租赁合同金额达3亿美元,并且准备以资产管理、购买应收设备帐款等方式开展新业务。这两家的新签合同金额即超过了本会历年的年度金额记录。
    厂商租赁在我国租赁业界,既是一种新的概念,又是一种新的业务实践。纽科、惠普、IBM、上海腾发和上海海斯特等在今年都取得了较好的业绩。这些单位的特点是,对外重视专业方向,对内重视人力资源的配置。纽科今年的新签合同金额达6000万美元,上海腾发在今年的经营活动中,总资产达到8000万元人民币,盈利将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实华租赁曾经是本会的排头兵,多年来一直保持着优良的业绩和稳健的发展势头,前一段时间因外部环境的变化,业务上出现了低谷。但该公司中外各方领导积极开拓进取,今年完成了近5000万美元的新签合同额。该公司领导还经常与本会取得联系,交流经验,探讨问题。
    远东租赁经股权改组以后,焕发了青春。该公司将其总部由沈阳市迁往我国最大的金融贸易中心----上海浦东,今年重点盘活旧资产,取得了不错的效益。目前正酝酿在某些产品的租赁上腾飞。
    葛洲坝-日商岩井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原来是一家从事经营性租赁(租借服务)的公司,今年该公司决定增资扩股,进一步从事融资性租赁业务。该公司的中外各方领导积极对股东做工作,表现了开拓进取的积极姿态。
    多数单位徘徊不定。徘徊不定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八种:
    (一)组建时的《合同》和《章程》缺少科学性。
    (二)中外各方投资者出现战略调整。
    (三)经营中遇到过挫折,各方合作不愉快。
    (四)对我国的经济形势认识不清,缺乏信心。
    (五)对租赁业的认识程度不够,缺少方法。
    (六)企业的经营管理技巧不够,不善于资源配置。
    (七)没有理想的外方或中方合作者。
    (八)其他特殊原因。
    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发现,阻碍我国租赁业发展的根本原因是,我国从整体上对租赁业的认识程度不够。在这种不够的后面,反映了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不够,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程度不够,因此多数单位徘徊不定是不可避免的。
    个别单位准备退出。投资方调整自己的战略方针,从某些领域中退出是无可非议的。作为租赁业来讲,退出的方式不外乎以下三种:
    (一)股权转让。
    (二)清算关门。
    (三)申请破产。
    根据本会接触和掌握的情况,在这三种退出方式中,以股权转让最可取,股权转让手续简便,不需要预先报批,不论转让的结果如何,均不会对投资者和经营者造成不良影响。清算关门需要向主管部门报批,需要在媒体上对外公告,而且手续复杂,棘手的问题较多。有的会员单位反映:仅劳动合同纠纷一项,即闹得股东们人仰马翻。申请破产则更为艰险,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媒体嚗光,大众对股东方及其派出的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自然会持疑问态度。巨额的中介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不仅无益于资产回收,反而使股东方在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在今后的信用度和声誉上,股东方也要吞食不可预见的苦果。
    除了经营业绩以外,本会同仁今年在理论方面也颇有建树:
    (一)《世界租赁年报》首次由本会会员史燕平教授以英文撰写。在伦敦出版的《世界租赁年报》从1980年1月开始出版以来,有关“中国"的情况介绍一直是空缺,有关中国的数据,一直由外国权威人士估计。在本会的建议和帮助下,史燕平教授去年和该刊物取得了联系,并且承担起撰写“中国"篇的任务。。
    (二)由本会副秘书长、法律服务部负责人张稚萍律师任主编,屈延凯、陈烽、乐沸涛任副主编,吴思齐、裘企阳等17人参与编撰的《融资租赁案例选评》一书于今年5月出版发行。本书出版问世后受到广泛的欢迎。某会员单位在租赁案件的诉讼中,审判员对对案件迟迟不能定论。该单位将本书提交审判员参考后,受到审判员的称赞,诉讼案件很快得到解决。
    (三)支持成立对外经贸大学租赁研究中心。本会史燕平教授多年来和各租赁公司保持密切的联系,发表过很多具有前瞻性的文章。但从整体上来讲,我国还缺少一个租赁的专业研究机构。在本会的建议和帮助下,对外经贸大学决定成立由史燕平教授牵头的租赁研究中心,今年4月14日举行了挂牌仪式。
    (四)由本会理论部成员,资深专家裘企阳编撰的巨著《融资租赁----理论探讨和操作实务》,集中了裘先生对融资租赁的独特感悟和实际经验。该书依靠发行量支持成本。由于很多单位多年来得到裘先生的指教,因此整个租赁业界的同仁闻讯后,积极赞助,踊跃订购。该书将使整个租赁业界在理论上得到加强。
    (五)本会会员上海葛洲坝-日商岩井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贤跃,不仅积极开拓新业务,而且很重视理论研究,他对发展租赁融资市场很有见解,其发表在《上海经济》上的文章,已引起业内外的注意。
    (六)协助修改和完善电大教材。今年年初,本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发现全国电大的统一教材《信托与租赁》一书内容较陈旧,值得商榷的观点较多。经该书作者和主编同意,屈延凯组织业内专家张稚萍、裘企阳、高翔等,对该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三、政策环境的改善

    一年来,在协会的领导下和各位同仁的努力下,本会在联系政府部门,争取改善租赁业的政策环境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租赁业的政策环境有了进一步的改善。 
    租赁业政策环境的改善,体现在立法、会计准则、监管和税收政策等四个方面的健全程度上。
《合同法》的通过(1999年3月1日)和施行(1999年10月1日)标志着租赁业的立法已完成,租赁业的交易规则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有法律保证。
    今年1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对租赁交易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作了规定,使租赁交易有章可循。在其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本会组织部分会员单位与财政部官员就此开过多次座谈会,多次反映意见和要求。
    在协会与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委员会联系的基础上,本会于今年6月15日在北京香山饭店举办了租赁会计准则培训班。
    今年8月14日外经贸部发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酝酿过程中,外经贸部多次通过本会在会员单位中征求意见,在临发布的前夕,外经贸部还召集本会代表和部分在京会员单位的负责人面谈,作最后敲定。
    因此,我们可以说在支撑租赁业的四大支柱中,立法、会计准则和监管在我国已经建立,本会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过程中,起到了行业协会应起的作用。而使租赁业与税法完全适应,尚须继续做工作。
    今年2月,本会向财政部有关部门递送了7份建议书,希图使现有的优惠政策能涵盖租赁业,其内容包括:1)在出售回租的所有权转让环节中免征流转税;2)外商投资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国产设备适用《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3)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税基;4)扩大融资租赁项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适用范围;5)以国产设备为租赁物抵免所得税;6)各类融资性租赁公司按统一标准计提坏帐准备。税务政策的调整事关重大,不可能立竿见影,本会将继续努力使建议书的内容能实现。

四、对外交流

    几天以前,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了解国际上的租赁政策环境,对迎接入世后给租赁业带来的挑战是十分重要的。
    今年,本会在对外交流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1)回访国际金融公司,考察美国和欧洲的租赁政策环境,促进国内政策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在信德电信和新世纪的联合赞助下,经外经贸部批准,由协会领导带队,本会于今年年中组成了赴美欧租赁政策考察团。考察团成员来自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考察团的组成和对外交流内容,引起了美国和欧洲投资界和银行界的很大兴趣。
    作为对国际金融公司1996年对我国提供技援项目的回访,考察团于9月7日访问了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的国际金融公司,向该公司介绍了我国租赁业自96年以来在各方面的发展和进步。著名的租赁专家阿曼巴、吉列特等向考察团介绍了美国租赁业的现状。9月10日考察团访问了位于新泽西州的康柏财务公司,考察了厂商租赁的资金运筹。9月11日上午,考察团在纽约大学俱乐部作了题为“挑战与机遇,中国租赁业的概况”的演讲,引起了与会的美国投资业界、银行业界和法律界人士的很大的兴趣,同时考察团也了解到不少情况。由于“9.11”事件的突发,考察团的欧洲之行被迫取消。
    通过这一次考察,考察团最大的感悟是:我国在整体上对租赁业认识程度的不够。在这种认识程度不够的背后,反映了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不够,现代企业制度的贯彻程度不够。提高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的认识程度,将是本会今后的重点任务之一。
    2)主办“两岸三地租赁研讨会”,与台湾和香港的租赁业界和租赁协会建立联系、合作和交流,吸引港台投资者进入内地租赁业。
    在今年年中,香港器材租赁协会领导与本会联系,提议建立两地租赁协会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后又多次与本会联系,建议将两地租赁协会之间的合作关系扩大到包括台湾在内的两岸三地之间的合作关系,并提议举行一次“两岸三地租赁研讨会”和合作协议签字仪式。几乎是在同一时间,本会史燕平教授与台北市租赁商业同业公会陈英杰会长取得了联系。10月中旬,台北方面还派出一个小组来北京商量研讨会的具体事宜,希望今后与大陆租赁业界有实质性的合作。
    大家可以看到,本次“两岸三地租赁研讨会”与以往的租赁研讨会有所不同,务实的内容远远多于务虚的内容。
    台北市租赁商业同业公会的一些经验,例如租赁合同登记制度、总干事长制度和商会功能,对本会的工作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本会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适当借鉴和采用。此外,本会今年还多次接待境外投资者的咨询和来访。

五、今后的工作

    今年本会设立了专职秘书一名,大量的基础工作和事务性工作得到落实。但是策划工作仍然由业内人士兼职,这就难免有不周到的地方。
    2002年本会的工作重点拟集中在提高对租赁业的认识、开拓租赁市场和完善租赁业的组织体系建设上。
    (一)提高对租赁业的认识。主要是提高出租人对租赁业的认识,采取的方式主要是业内人士之间的研讨。个别情况可以邀请海外专家介绍情况:
    1)对租赁业的再认识,经营性租赁的可行性(研讨会);
    2)我国租赁业成功案例的总结(出资料);
    3)出租人的经营方针与策略(研讨会)
    4)租赁的基本业务技巧(互问互答会);
    5)租赁公司人力资源的配置(研讨会)。
    面向会员单位外方投资人的活动:
    1)中国租赁业潜在市场分析(报告会);
    2)租赁业的中国特色(报告会);
    3)在中国取得租赁业成功的秘诀(问答会)。
    另外,继续保持与境外租赁业界的联系与交流。
    (二)开拓租赁市场。针对我国企业管理人员大多数对租赁缺乏认识和不可能选择租赁方式,拟协助会员单位开展针对承租人的下列教育活动:
    1)租赁的基本知识;
    2)我国租赁业的成功案例;
    3)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融资体系;
    4)企业的资本运营和企业家对资金的运用;
    5)其他金融贸易知识。
    此外,为了从整体上提高租赁业的水平,将举行专题报告会,报告对象既包括承租人,也包括出租人。内容包括:

    1,飞机租赁                6,基础设施建设与租赁
    2,医疗器械租赁      7,环保设施与租赁
    3,IT产业的租赁      8,租赁与证券业的合作
    4,机车的租赁        9,租赁与银行业的合作
    5,西部开发与租赁    10,租赁与保险业的合作

    对租赁与扩大出口和海外投资,将根据情况组织报告会。
    (三)完善租赁业的组织体系建设。重点协助徘徊不定的会员单位,使其通过股权重组后,开展业务,发展壮大。拟采取下列措施和姿态:
    1)协助会员单位对前途作出选择;
    2)无论何种选择方式(发展、追债、清算、转让、破产),本会均予以支持和帮助;
    3)选择发展者,协助其与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在组织体系建设和业务的方向和定位方面,如有需要,可组织业内专家提供咨询;
    4)选择追债者,协助其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尽快解决问题;
    5)选择转让者,对转让方式提供咨询,并协助其联系或者向其推荐新的合作者。
    以上报告,请全体会员审议。谢谢!


(2001年11月16日)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章程

(1993年4月16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会员大会通过。根据1999年10月21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会员大会修改通过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章程》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遵照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制定。
第二条 本委员会名称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英文名称为LEASING BUSINESS COMMITTEE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联合组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备案登记,是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在协会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及有关租赁方面的方针政策,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租赁业情况,提出建议,提高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中外广大用户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
    (一)增进友谊,交流会员公司在执行合同、合作共事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促进协作,共同发展。
    (二)研讨租赁经营中遇到的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三)交流租赁公司与承租企业之间进行租赁项目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
    (四)举办适应会员需要的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开展同海外同行业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研究租赁理论、政策、法规,向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及时将国家颁布的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文件提供给会员,并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七)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宣传租赁,扩大租赁的影响,开辟租赁市场。
    (八)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九)会员公司基本情况的登记和行业信息的统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资格
    (一)委员会的会员分为法人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承认委员会章程,参加委员会活动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中外合资或合作的租赁公司,均可加入委员会成为法人会员(A类会员)。
    (三)可以为租赁业提供服务的法人(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物所、科研机构等)或与租赁业有关的法人,承认委员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也可以加入委员会成为法人会员(B类会员)。
    (四)从事与租赁业有关的工作,承认委员会的章程,愿意参加和支持委员会工作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委员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用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四)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要求委员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提供帮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按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委员会承担具体信息的保密义务,细则
另订)。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或提供赞助。
    (四)支持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 会员的加入和退出
    (一)符合会员资格条件的法人提出申请,经委员会秘书处审查,交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即成为委员会的法人会员。符合个人会员资格的个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委员会秘书处审查,交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即成为委员会的个人会员。
    (二)如会员不愿履行会员义务,可向委员会秘书处发出书面退会通知,自退会通知发出之日起,该会员即退出委员会。
    (三)如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情节严重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是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主席会员单位所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3)制订和修改委员会章程。
    (4)选举主席会员、副主席会员。
    (5)确认主席会员、副主席会员派出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
长人选及委员会荣誉职务的人选。
上述事项由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才可以通过。
    (二)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如果会长认为必要,或者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员大会。
    (三)会员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主席会员和副主席会员的任期为五年,连选可连任。
第十三条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的办公地点设在主席会员办公地点内。
第十四条 主席会员的任务是:
    (一)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提前一个月将会员大会讨论的问题及有关事项通知各会员及有关主管部门。
    (三)负责大会的会务工作。
第十五条 副主席会员的任务是协助主席会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 委员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和秘书长由主席会员派出的代表担任,副会长由副主席会员派出的代表担任,副秘书长由主席会员和副主席会员派出的代表担任,也可由热心租赁委员会工作的业内资深人士担任,由会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选举通过后担任。
第十七条 主席会员、副主席会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
会长主持会务,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制定通过的决议、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他决议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秘书长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的工作。
大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重大事项,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可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根据需要不定期召集召开,但每次会员大会前一天应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
第十八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须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并经会员大会确认或追认。
第二十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荣誉职务。荣誉名衔和人选由会长推荐,由会员大会确认。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法人会员缴纳的会费。法人会员每年缴纳一次会费,具体金额和缴纳办法在会员大会上确定。
    (二)个人会员的赞助。个人会员不需要定期缴纳会费,但对委员会的具体活动应酌情提供赞助,具体金额和缴纳办法由秘书处和个人会员之间商议。
    (三)法人会员的专项赞助。
    (四)其他机构或友好人士的赞助。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经费的使用。委员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委员会的会务活动。
    (二)委员会组织的符合委员会任务的活动。
    (三)日常办公开支。
第二十三条 在每年的会员大会上,秘书长向会员报告一次委员会收支情况。

第六章 委员会章程的修改及解散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章程需修改时,由会长提出修改方案,提交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委员会的解散程序亦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报协会备案。


(2001年11月16日)

组织机构

    本会于2001年11月16日在北京召开了年会,通过了会长所作的工作报告。根据该工作报告,本会的领导班子有调整: 
    1,主席会员:
    信德电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2,副主席会员:(以字首汉语拼音为顺)
    工商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州),IBM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纽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实华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3,会长:姜仲勤(信德)
    4,常务副会长:屈延凯(新世纪)
    5,副会长(以姓氏汉语拼音为顺):白铁生(实华)、陈奕智(新世纪)、黄琼慧(IBM)、罗肯华(工商)、吕思明(纽科)。
    6,秘书长:屈延凯(新世纪,兼)
    7,副秘书长:张成习(实华)、张稚萍(女,环球)
    8,高级顾问(以姓氏汉语拼音为顺):谷威廉(William Krueger,信德)、吕鸿强(惠普)、闵一民(原中信)、张荃(原外协)。
    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办公地点设在信德电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内: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6层,邮政编码:100004,电话:010-65386886,传真:010-65382020,联系人:白玲。

关于对本会《章程》的修改意见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张稚萍

    本会《章程》于1993年4月16日经会员大会通过。以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分别于1997年8月7日,1999年10月21日作过两次修改。
    由于以下原因,本次对《章程》拟作一些修改,以适应新的形势。
    一,对租赁业认识的提高。过去本会《章程》只强调“融资租赁”,随着大家对租借、经营性租赁和各种租赁新产品的认识,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出台,融资租赁已不能涵盖租赁市场。
    二,会员组成的变化。本会是在由外经贸部审批成立的中外合资(或合作)租赁公司联谊会的基础上成立和发展的。随着形势的发展,很多由地方政府审批的有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的兼有租赁业务的制造业公司希望加入本会,还有一些与租赁业有关的个人,也希望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
    三,委员会职能的变化。本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租赁业的发展和创新以后,行业协会的功能显得更为突出,服务、协调功能必须加强。为此,本会需要在一些基础工作上有所加强。

    经过本会会长办公会讨论,本会《章程》拟作如下修改。现谨受会长办公会的委托,将本会《章程》的修改情况向会员大会说明,并请全体会员讨论决定:
    1)体例上的规范化。参照我国法律、法规所用的体例,对格式作了调整。
    2)对法人主体的明确。原《章程》第四条规定“委员会在协会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于协会是社团法人,是行为主体,而协会理事会只是行为主体内部的一个行为机构,故修改为“委员会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3)对业务内容的界定。原《章程》第六条规定“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宣传融资租赁”,本次修改为“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宣传租赁”,不再局限于“融资租赁”。
    4)对委员会任务的明确。第六条增加“(九)会员公司基本情况的登记和行业信息的统计。”
    5)第七条,会员资格。将会员规范为法人会员(A类会员、B类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随着形势的发展,有不少从事租赁工作的律师、国内民营企业的人士表示愿意以个人的名义参加本会的活动并承担缴纳会费等义务。个人会员的增加,无疑有利于租赁业的发展,故本次作了一些规范化修改:个人会员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取得会员资格。取消“邀请”入会制度。
    6)第九条,会员的义务。第(二)项由“提供有关资料”,改为“按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为了消除会员单位的疑虑,增加“(委员会承担具体信息的保密义务,细则另订)”。在本会的各项活动中,请会员单位提供资料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委员会提供的服务尚不能令会员单位满意,会员从委员会得到的较少;另一方面是“有关资料”内涵不清,作用不明,提供了“有关资料”以后能得到什么回报不清楚。本次改为“按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以后,委员会将进一步落实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措施,并和会员单位之间签订保密协议。
    7)第十条,会员的加入和退出。根据第七条(会员资格)的修改内容,对本条的文字描述作了相应的修改。
    8)第二十一条,委员会经费来源。增加了“(二)个人会员的赞助”。以往的个人会员大多为在租赁领域取得一定成就,享有一定威望的学者和专家,委员会邀请这样的人士为会员,对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提供帮助是非常必要的。今后的个人会员大多希望从委员会得到帮助,同时表示要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考虑到个人会员的情况各不相同,故在缴纳会费上不作统一的硬性规定,而规定为“对委员会的具体活动应酌情提供赞助”。另外,增加了“(三)法人会员的专项赞助”。
    9)第二十二条,委员会经费的使用。第(二)项“委员会组织的活动”修改为“委员会组织的符合委员会任务的活动”,进一步强调活动所支付的经费应符合委员会的任务。
    10)由于委员会是自律性组织,会员均为协会的直属会员,故第七章(附则)下的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章程》及本《章程》的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报协会备案”。


(200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