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租赁行业协会

广州租赁行业协会领导机构名单

会 长:
刘锦湘 (广州越秀企业集团公司董事长)
常务副会长: 
罗国强 (广东金海岸租赁网络有限公司总裁)

副 会 长:
岑翠萍 (广州市金轮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洪涛 (广州越秀投资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 震 ( 广州南方高科总裁)
曾 康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资源开发事业总部总经理)
王海宁 (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骏汽车租赁分公司总经理)
郑 坤 (广州华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莫清华 (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物业经营事业部副经理)

秘 书 长: 
李泽丰 ( 广东金海岸租赁网络有限公司副总裁)

副秘书长: 
巫伟亮 (广州市金轮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伟平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资源开发事业总部商贸部经理)
郑健儿 (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业务拓展部经理)李玉霞 (广东金海岸租赁网络有限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经理 )

广州租赁行业协会聘请名誉会长名单
(按姓氏笔划为序)

张广宁 (广州市常务副市长)
陈 棠 (广州商业总会会长)
谭应华 (广州市商业局长)

广州租赁行业协会理事会理事名单
(按姓氏笔划为序)

王洪涛(广州越秀投资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王海宁(广州市广骏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骏汽车租赁分公司)
邓  舒(广州安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刘锦湘(广州越秀企业集团)
李泽丰(广东金海岸租赁网络有限公司)
池红燕(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
杨一文(广州市铁马汽车租赁公司)
岑翠萍(广州市金轮集团有限公司)
吴纪良(广州迎安租车有限公司)
吴超文(广州金轮汽车租赁公司)
张居正(广州市三汽租赁公司)
张  晓(广州市白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张溢传(南海石油广州服务总公司南油大厦)
陈  振(广州南方高科)
陈卫东(广州颖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陈浩成(广州市国营汽车集装运输公司客运旅游租赁公司)
罗国强(广东金海岸租赁网络有限公司)
罗征廉(原广州市经委)
胡志新(朝日人才服务中心)
郑  坤(广州市华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莫清华(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物业经营事业部)
顾俊文(广州市经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黄长乐(民生物业通置业有限公司)
黄璐文(广州新宝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彭  凡(广州江洲房地产顾问公司)
曾  康(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资源开发事业总部)
黎后成(广州市师大家教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戴庆年(广州市物资集团)

广州租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州租赁行业协会,英文译为:
The Rent Association of GuangZhou 缩写为:RAG(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广州地区各类租赁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成份的融资性租赁、经营性租赁、合资租赁、外资租赁等企业、相关团体或个人自愿组成的、是经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批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充分体现地区性、行业性、社会性和代表性。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发挥租赁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和研究租赁业经营管理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本市租赁企业的自律管理,促进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广州市商业局,接受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建中路58号4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全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二)搜集和整理全行业基础资料,对行业发展战略、体制改革、技术进步等情况进行调研,针对存在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协调行业关系,调节行业经营纠纷;
(四)促进和发展行业内外之间的交流和横向联系,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交往与合作。
(五)搜集交流市场信息,开展各种信息咨询服务,以指导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
(六)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培训;
(七)开展代理培训、资信调查、展览展示、项目咨询、租赁中介等服务;
(八)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九)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本市从事租赁的合法经营企业、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或个人,承认本会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则,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授权的组织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四) 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五) 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协会规章制度和各项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提供信息及统计资料;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协会交办的事项;
(五)服从协会的协调;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确定每个时期的活动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 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 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五) 讨论理事会提交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其会议须经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讨论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查财务预算、决算;
(五) 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并根据秘书长提名, 任免副秘书长;
(六) 负责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 研究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立及负责人的任免;
(八) 协调解决秘书长提交讨论的有关问题;
(九) 聘请理事会名誉会长、顾问。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联席会议由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参加,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协会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等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或指定常务副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联席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 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2002年06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