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人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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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泉 2022年01月07日

2022年将是一个全球格局大变局的时代,也是中国经济体制深化、细化、科学化改革的阶段。在岁末年初,人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主要针对地方金融管理当局管理的“金融企业”,因此不涉及由银保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故不在此讨论金融租赁相关问题。

这个“征求意见稿”完全出于把融资租赁公司开办的“融资租赁”业务完全等同于类信贷产业进行监管的意见稿。对于地方金管局监管的融资租赁业是一个极大的震动。

作为一个金融监管部门,希望要对所监管对象有科学,依法行政的的态度进行监管。不能把问题产业不分青红皂白困在一起给与一刀切的政策。

尽管监管部门多次在行业会议上强调已充分认识到“融资租赁”产业的本质和内涵,但在制定政策时看,依然有把融资租赁企业不加区分地等同于其他类信贷企业的感觉。

融资租赁的本源就是信用销售,是在赊销、分期付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本质更多的是促销而不是金融。因此要把融资租赁公司完全等同于类信贷产业不加区别的一刀切,有悖于当前鼓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初衷。

中国的融资租赁公司有许多是厂商为销售设立的租赁企业,主要目的还是要有信用销售的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引入中国初期主要是机械设备、仪器仪表、交通工具等制造业的母机,它为中国成为制造大国曾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其基因充分体现出“金融服务实体企业”本质。

出台新政须适应当前国内外格局大变局的情况,适应中国要加强、促进发展制造业的基础上,刺激内外双循环的健康发展,对于融资租赁业应该采取不同于其他类信贷监管企业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希望监管部门充分了解融资租赁信用销售的本质。尤其是厂商,特别是跨国厂商企业。不让他们在全国范围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销售他们的设备。这样做对国家发展实体经济是好还是坏已经泾渭分明。这点和国家应对世界格局大变局的措施有些相悖。

希望这个新出台的监管政策确实落实到鼓励信用销售制造业领域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尤其是在新产品、新技术上,在全国一盘棋的政策下均衡发展。

中国金融企业不仅需要严格有效的监管政策,更需要引导航行业健康发展的好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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