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真心还是无奈,业界和监管部门都希望融资租赁行业能回归“本源”。但“本源”的真正意义为何,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解释,与监管部门的想法也不尽统一。因此需要一个权威,无争议的说法来指导我们的行动。否则夙愿也好,抱怨也罢似乎都是无的放矢。
在没有公认、权威的定义之前,国家产业划分是目前唯一能说明融资租赁到底为何产业,能做哪些事情,受到那些部门监管的基础分类,也是融资租赁业要回归的原点。不管是企业定位还是监管定位都离不开这个基本点。
一、产业分类对租赁回归“本源”的作用
通常人们认为产业分类就是为了统计而定,而且一直由国家统计局来主导,好像与行业的定位关系不大,与租赁的“本源”无关。甚至没有租赁的“本源”就没有国家对租赁产业的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划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性分类,它明确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适用于统计、规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是经济管理和统计工作的基础性分类。
作为国家标准,现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编制并发布。
它有三个作用:一是与国际标准接轨。如果我们报出的数据与国际不接轨,那么在经济上就没有可比性;二是准确统计。融资租赁行业过去因为没有准确定位,因此行业的数据统计除了“金租”外,“商租”的数据基本上是估算的;三是分类监管。自从“商租”被划为“金融业”后,由银保监会监管就成为必然。
二、融资租赁业归属哪个产业?
按照国家标准,“融资租赁业”包括“金租”和“商租”,二者同属一个产业——金融业。似乎到此并没有完结。随着新经济的不断涌现,产业分类被进一步细化,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就是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的结果。
我们在这里被划分为“生产性租赁服务”中的“融资租赁服务”这是国家现在给我们的定位。或许颠覆了我们过去对融资租赁的认识,不管对错,目前暂时是不可改变和调整的。
我们要实现产业回归“本源”,监管部门实现精准监管,首先要明确我们自己的定位。基本的位置认识错位,融资租赁很难回归真正本源,监管部门也难不出现错位监管的现象。
我们习惯于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习惯于金融业务的认识。最容易忽略的就是融资租赁的产业分类。如今业界要回归“本源”,监管部门要科学监管,首先要清晰产业定位的关系。否则“本源”就会变成“多源”,监管就会错位。
三、金融业一定会提供“金融服务”吗?
融资租赁业被定位在“金融业”它提供的服务一定“金融服务”或是“租赁服务”吗?答案是否定的!
在理解这个问题前,先要建立“生产性服务”的概念。因为在产业划分细分的服务中,我们被划为“生产性租赁服务”!过去我们的路走偏,与产业定位确实有关。如:给政府融资做通道业务,就与“生产性”无关。行业要纠错、规范,这个定位必须准确无误。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一共提出11个重点发展领域,分别是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商务咨询、服务外包、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
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占据全社会半壁江山,制造业对投资增长拉动力度非常大。生产性服务业吸引外资能力近些年已经超过制造业,稳居全行业首位。生产性服务业已经基本贯穿制造业全部生产链条,与高端制造业协同度更高。生产性服务与生产制造协同发展的产业新生态。
四、何为“生产性租赁服务”?
按照《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生产性租赁服务”分为“融资租赁服务”和“实物租赁服务”。“实物租赁服务”中只有“租赁业”的生产性“经营租赁”被纳进来,其他带有消费性的租赁并不包括在内。
虽然在会计处理上所有的租赁都用同一《租赁会计准则》,
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营业范围就有问题了。如果营业范围有“生产性租赁服务”,那么租赁公司既可做“融资租赁”,又可以做“经营租赁”业务。否则这两类业务就要分开被行政许可。
我们先不要纠结分类名称的称呼和产业门类,关键还是在对其内涵要有充分的理解。
融资租赁是一种“借鸡下蛋,卖蛋买鸡”的服务。它不需要对租赁物实行维修保养的服务;租赁物不能纳入出租人固定资产的服务;它提供的是供给侧服务,不是消费侧服务
,纯粹是生产性“融资租赁”服务。既不包括“金融服务”,也不包括“实物租赁(经营租赁)服务”完全颠覆了对融资租赁属于“类信贷”认识。对这点认识不清就无法回归融资租赁“本源”。
其中经营租赁已与融资租赁无缘,在生产性《租赁服务》中,使用了经营租赁这个名词,而且主要用在机械设备等常规出租服务。消费品租赁并没有使用“经营租赁”这个词。过去那种带有“余值”的融资租赁(业内称为“经营性租赁”),理应纳入融资租赁监管范围,不会贸然出现“经营租赁”的监管中,我们再也没有必要对“经营租赁”这个名词有什么纠结了。
开办生产性租赁服务中的“实物租赁”除了工商登记外,不需要什么特殊的行政许可。作为一般企业的“商租”在工商登记时纳入业务经营范围就可从事相关业务。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租”,是否像“商租”那样在工商登记就可开展业务
,这就要看银保监会怎样看了。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没有允许开展传统租赁的条款。也没说要开办这类业务需要经过他们同意。
如果担心租赁公司借助传统租赁来规避对融资租赁的严兼监管,那么以后的监管条例可能会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五、“回租”将被淘汰?
现在有些人认为融资租赁业之所以走偏,就是因为把“回租”做成“钱生钱”的通道业务造成的。未来应该修正这个错误。
“回租”的运作模式并不违法,从法律或监管上限制也不太容易。从回归“本源”来说,融资租赁的做法就是不让承租人得到租赁资金,从而用物权来降低对承租人的信用要求。只要不是通道业务的“回租”还是应该允许存在。
1、规避政策不合理的回租
有些政策不完善的产业需要用“回租”的方式规避政策瑕疵。如运输车辆、工程机械等上路车辆、机械的融资租赁,目前这种政策不健全的情况下,租赁公司为了开拓业务,只能采用回租方式规避政策的不合理。
2、厂商促销
厂商租赁公司为了促销母公司的产品,用(潜在)承租人正在使用的旧设备进行回租后,得到的资金作为新增设备租赁的租赁保证金。实质上就是对老客户,用旧设备换新设备还不终止承租人使用权的租赁。
3、债务重组
有些承租人因技术更新过快的原因,使用租赁物件的获利能力下降。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对承租人获利能力高的设备进行回租,获取的资金用来抵偿原租赁合同的应付租金。通过债务转换、物权加倍的保障方式处理不良租赁资产。
以上这些与过去“类信贷”最大的区分就是:原则上就是不让承租人通过任何方式的融资租赁得到资金,这就没脱离融资租赁的“本源”,没脱离为承租企业的生产服务。
六、融资租赁公司投放的是什么?
我们常看到银保监会的领导发言时总会说融资租赁又“投放了”多少。监管政策指标也是按照信贷标准设定的监管指标。对于“生产性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说,本身是从外部借款,购买租赁物件投放给承租人使用,实际上是看好承租企业的获利能力而投资的设备。把设备投资当资金投放监管,把借款的融资租赁公司当放款人监管,不能说不是在错位监管。
融资租赁企业做了大量的类信贷业务,监管部门用对“金融服务”企业的监管来监管“生产性租赁服务”的企业或许有些无奈。作为临时监管措施,保障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无可厚非。但若不从根本上限制融资租赁企业从事通道业务,再严的监管也是治标不治本。
如果企业和监管部门都不在融资租赁“本源”的线上做业务,搞监管,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通过融资租赁新增的设备与厂房与国家同期新增设备和厂房的比值),永远不会提升,永远不会与国际接轨。所谓“规范租赁操作”,真不知道要规范的什么地方去。服务实体经济若不是让企业新增了获利的设备,那融资租赁企业提供的还是生产性服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