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又“失血” 东葵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遭遇转型尴尬

 

摘自《中控国际融资租赁》 2019年12月31日

  日前,东银国际控股(00668.HK)发布“融资租赁协议违约”的公告。根据公告显示,旗下东葵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葵租赁”)的融资租赁协议中所开展的售后回租交易出现违约,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太白”)未于2019年7月25日支付当日到期的租金370.4万元,仅于2019年8月9日、9月23日及9月30日分别支付租金人民币5万元、3万元及5万元。公告显示,东银国际控股预计陕西太白根据融资租赁协议履行租金付款责任存在重大不明朗因素,已寻求法律建议,并考虑可行的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对担保人执行担保协议。不过截至目前,记者尚未发现东葵租赁提起诉讼的情况。

  记者梳理发现,与陕西太白合租的租赁公司中,东葵租赁非首家。东葵租赁是否在签订协议前有审慎的风险把控?《中国经营报》记者向东葵租赁方面发送采访函,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曾扮演重要转型角色

  2014年8月,彼时还称为东原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全资附属公司东盈投资,与控股股东持股公司江淮动力及上海东胜订立合资合同,成立一间中外合资企业,名为东葵租赁。根据天眼查显示,起初东葵租赁的注册资本为2800万美元,2015年4月加码至5130万美元。东盈投资、江淮动力及上海东胜分别向东葵租赁注资1650万美元、800万美元及350万美元,三家公司各自的出资权益比例为58.93%、28.57%及12.5%。根据当时公告显示,东盈投资做出的注资将以其内部资源拨付。

  对于为什么成立租赁公司,东银国际当年在年报表述称,2013年中国的租赁渗透率仅为3.8%,远低于已发展国家的14.6%。低渗透率可能意味着行业未来具有更庞大的增长潜力。此外,根据当时官网显示,东银国际原从事餐饮行业,因发展空间受限,通过收购东东摩进入地产行业,后设立东葵租赁,以寻求东银国际多元化发展,扩大收入来源。

  东银国际官网特别提到关于成立东葵租赁的风险把控问题:“公司管理层看重融资租赁业务在中国将有高速发展,一直在寻找合适的投资机会或商机多元化发展集团业务。此次合资公司的成立实属一个良机,集团将可利用其股东的财务资源为集团资本提供资金。此外,江淮动力的客户基础及上海东胜于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将有助降低合资公司的营运成本及业务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12月,江淮动力更名为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葵租赁股东名称也由此变更。彼时的江淮动力已经处于“*ST”状态,对于有退市风险的江淮动力是否有能力帮助东葵租赁提供风险把控,记者同样在采访函中提出问题,未得到回复。但是,记者从东银国际官网看到,目前东葵租赁的主营业务包括“专注于农业机械租赁、目标客户包括农业机械公司”,那么是否与农化农业有业务联动,目前尚未得知。

  从东银国际的公开信息中可以看出,东葵租赁的业务范围还包括融资租赁、租赁、收购国内外租赁物业、处理及维持租赁物业的剩余价值、租赁交易咨询及保证和有关主要业务的商业保证及索偿业务。可见,昔日对于东葵租赁给予厚望,并希望打造国内外联动的金融投资板块继而布局在上海的一个“桥头堡”。不过,记者在采访一位知情人士时,对方表示:“东葵租赁在上海的融资租赁公司中,体量并不算大,知名度也一般。”

  成“输血”平台

  根据当时公告显示,2018年10月25日,东银国际合资公司东葵租赁(为东银国际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东银国际持有其77.58%股权)与独立第三方陕西太白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合资公司同意向陕西太白购买机器及设备,总代价为人民币4000万元,并将机器及设备租回予陕西太白,为期3年。陕西太白于融资租赁协议项下责任由担保人担保。根据租期内利率,陕西太白根据融资租赁协议应付租金总额将为人民币4445.3万元。根据融资租赁协议,陕西太白将分12期支付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期。

  此外,公告中还提到融资租赁协议下机器及设备的法定所有权将归属于合资公司。于租期结束时及在陕西太白已支付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前提下,陕西太白将有权按象征式购买价人民币1000元购入融资租赁协议中列明的机器及设备。并且,合资公司同意就(其中包括)机器及设备融资租赁向陕西太白提供顾问服务,而陕西太白则同意向合资公司支付费用人民币240万元。

  今年10月21日,东银国际发布公告称,东葵租赁向借款人沧州中诚装修有限公司授出一笔人民币3000万元的贷款,期限1年。东银国际于公告中称,提供借款将可为合资公司带来利息收入,借款将作为东银国际流动资产项下之应收贷款入账。

  记者注意到,2018年10月,东葵租赁向大兴烨扬(上海)资管有限公司提供3000万元借款。而截至2018年底的收益,已经归东银国际所有。

  上海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功认为,东葵租赁向第三方公司提供借款涉嫌违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发放贷款。《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除了借款业务之外,东葵租赁开展业务并不算多。根据东银国际2019年中期报告,租赁还为六间医院提供融资。对于为什么与医院开展业务,东葵租赁方面并未予以回复。本报记者将就后续情况继续予以关注。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