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企业相关!《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下月起施行

 

摘自《零壹财经》 2019年12月30日

  融资租赁企业相关!《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下月起施行

  近日,为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框架,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经审议通过的《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并宣布将自2020年1月28日起施行。

  根据原文,《办法》共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立项管理、检查流程、检查方式、检查处理、考核评价和附则八个章节。

  据零壹租赁智库观察,相较今年9月的《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正式版《办法》在第二十二条增加了:

  “银保保监会相关部门针对重大风险隐患或重大突发事件拟按照现场检查流程开展的检查,原则上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立项要求,会签相应的现场检查部门。”

  其他部分,并无大的变动。

  此次《办法》的出台为做好银行业和保险业现场检查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一是明确现场检查定位,二是完善检查工作职责,三是严格规范检查立项程序,四是丰富现场检查方法,五是鼓励自查自纠。

  根据《办法》,其所称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包括: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在华代表处;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公司驻华代表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

  去年4月20日起,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正式由商务部划至银保监会。

  本次《办法》中的现场检查条例,将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等各类融资租赁企业。

附《办法》原文: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