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锅,融资租赁不背

 

摘自《壹羊毛 亿租亿评网》 2019年03月20日

  最近看到一篇新闻报导,标题叫做“套路贷再现,某某优车借融资租赁之名行买卖之实”。做为一名租赁行业的老兵,我不由得眉头一紧,心中不是个滋味。融资租赁一直就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孩子,怎么就和套路贷扯上关系了呢?
——壹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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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我仔细读完了这篇报导,沉重的心情才有所缓解,原来其所反映的问题和去年某头部互联网汽车金融公司被曝出现套路贷事件如出一辙。当时据报道,在2018年11月21日至12月26日期间,有超过40名二手车购车用户在21CN聚投诉平台上发起联名投诉,称在某信二手车平台上购车遭遇了乱收费情况,怀疑平台存在恶意“套路贷”问题。此次所反映的则是某某车闪贷也被指出打着抵押贷款的幌子,骗取贷款人卖车,还被曝出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偷着取车。两次事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借款人不了解贷款与融资租赁之间的区别,认为自己当初申请的是贷款业务,并不知晓最终签署的是租赁合同,无法接受自己违约后资方所采取的风控手段,从而质疑套路贷。

  我仔细看了该车闪贷的与客户签署的合同,合同名称非常明确的写明了“融资租赁合同”,而且合同上也明确写着“将车辆卖给甲方(即某某车闪贷)”,而某某车闪贷向贷款者支付的并不是贷款,而是“车辆转让款”。这一切非常明确的说明该业务就是一笔车辆售后回租业务。整个事件真相大白,客户违约在前,资方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合法权益,客户便反诉资方套路贷,而一些媒体乘机扇风点火、吸引眼球。

  第二天,我接到一家银行打来的电话,给我推销一款“高回报“的理财产品。出于礼貌,我耐心的听完了她的介绍,发现这根本就不是理财,而是一款投资型的保险。而这位银行电话营销人员始终不提保险,一直把我往理财方向误导。我挂完电话后联想起了车闪贷的事。监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银行必须在营销时向客户明示产品信息,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仍然遮遮掩掩、误导客户。这些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新兴平台,在激烈的竞争和监管缺位的双重影响下,试问又有谁能够洁身自好、严格自律呢?谁不是挥舞着单纯绩效导向的考核鞭子,引导销售人员为了业绩,不惜忽悠客户、虚假营销呢?因此,我对整件事情的最终判断是双方都有责任:一方面,客户违约之后,心存侥幸,希望把事情闹大来逃避还款责任;另一方面,资方也可能在当初和客户签合同时,有意或无意地没有对业务种类是汽车租赁业务进行明确的告知,给客户事后反悔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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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此类情况在行业内并非少数。同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这种传统的汽车融资供应方相比,汽车租赁从业者在资金成本、知名度等方面都存在天然劣势,只能通过一些灰色手段在夹缝中生存。例如,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必须严格遵守该通知的规定。所以,市面上所有首付低于20%的“低首付的金融方案”,都并非真正的分期贷款。许多汽车租赁平台和互联网金融公司就以此为卖点,推出了低首付的租赁产品,并在强调比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产品首付更低的优势同时,又刻意混淆租赁与贷款的概念。这在成功开拓业务的同时,也为后续的诸多问题埋下了隐患。
目前,由于汽车租赁产品市场份额相对较小,还没有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所以监管部门并没有对汽车租赁业务提出专门的监管要求。但从业人员要有基本的从业底线,要从维护整个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杜绝“坑蒙拐骗“,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我们都是行业中的一份子,任何一个单体的违规都有可能引发监管部门对整个行业的清理整顿,最终受伤的还是整个行业。
但无论如何,融资租赁本身只是一个产品,它并不是套路贷,千万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所以,我最后还是要强调:套路贷的锅,我们融资租赁不背。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9-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