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营改增开融资租赁发票怎么抵扣!

 

摘自《搜狐汽车深圳站》 2018年09月07日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是指进项税与销项税相抵消

  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融资租赁业出租人可以直接开给承租人增值税发票.

  由于流转环节的增值税发票中的税款和采购净价在付款单位上没有分离.而买受人和使用人分离,税款付款人和购货款付款人分离,税款付款人和发票抬头人分离,这就带来税改后的系列问题.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减少,且由于下游企业得到抵扣,其业务范围扩大,对我国租赁行业发展产生了有利影响.

  融资租赁具体哪些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在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下,作为设备实际使用人的承租方,由于设备是以其名义购买,能够取得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设备的实际使用人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也不确认出售环节的应纳税所得额.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8-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