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院层级分类处理的案件 |
按地区分类处理的案件 |
按年份分类处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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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审批程序分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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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裁定文书分类处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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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60) |
最高人民法院(60) |
2018(4618) |
一审(52983) |
判决书(32881) |
高级法院(506) |
北京市(2021) |
2017(19704) |
二审(4384) |
裁定书(22437) |
中级法院(5097) |
天津市(2082) |
2016(14368) |
再审(126) |
调解书(9) |
基层法院(52940) |
河北省(6490) |
2015(7788)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393) |
决定书(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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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449) |
2014(7276) |
其他(682) |
通知书(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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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531) |
2013(1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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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943) |
2012(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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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384) |
20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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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675) |
20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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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7362) |
2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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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6186) |
2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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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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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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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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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1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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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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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1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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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1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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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6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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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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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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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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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1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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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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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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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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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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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1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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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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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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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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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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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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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数据来源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图表分析:
- 截止本文发布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已结案的裁判数5860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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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超过6000的省份依次是:上海、河北、江苏、湖南。超过2000档的省份依次是:山东、四川、安徽、福建、广东、天津、北京等省市。中间没有3000、4000的档位。1000档的省份依次是:浙江、江西、重庆、陕西、湖北、河南、广西等省市自治区。因产业的性质所限,租赁合同纠纷多的省份不一定是问题多的省。还要和产业特性有关。如:飞机租赁与工程机械租赁相比,飞机租赁单笔租赁合同规模比较大。而工程机械租赁合同非常多,但单笔合同的规模不那么大。又因租赁交易模式也可能造成合同纠纷案的差距。如:回租、政府平台租赁、资金通道业务等在整体规模中占比较高,也会因合同性质,单笔合同租赁规模出现差异。
但要根据判案结果分类分析,可以看出风险的危险点在什么地方。这应该是租赁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和法务部门需要仔细研究分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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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份分析,2013年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数量从百位上升到千位的数量级。2014、2015年上升到7000的档位,2016年就跃升到万级档位,2017年接近20000件案件。预计2018年达到25000个案件是大概率事件。
- 租赁合同纠纷案绝大多数是在一审后就结案。二审结案的就突降4000这个档位。再审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也就1000出头。
- 裁定文书主要以裁判书、裁定书为主。其他方式可以忽略不计。
还有几个数据可以依据资料分析,但本文没有做过多分析的点: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到底有多少?
这里仅提供的是提起诉讼并结案的数量,至少让我们看到融资租赁风险冰山的一角。到底水下有多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我们可以知道,从结案的司法案例中,我们可以找到许多共性的风险,看到历史错误重演的风险。
- 租赁合同诉讼的原因
虽然笔者没有对案件细节进行分析。但从业界回租比例占总规模80%,相信回租按在这些案件中占比应该比较重。
- 租赁公司胜诉与败诉的比例
出于对产业的感情,笔者没有对败诉案进行细致分析,不愿意看到租赁公司因经验不足或任性而饱受苦果的现状。在融资租赁行业前两个发展周期中,租赁公司很少有败诉的时候。多是胜诉后拿不会租赁物或实现债权变现。如今,租赁公司主要败在“没有租赁物所有权”的回租合同上。
- 租赁模式分析
租赁公司胜诉的原因一定是因为交易合规、合同规范。败诉原因多是出在回租过程中租赁公司没有得到租赁物的所有权。幸运的按信贷纠纷案处理。不性的就是既保不住债权,又保不住物权,赔了夫人又折兵:租赁公司违规经营,后果自负。
- 承租人的分析
融资租赁是两个三方当事人的交易。因业内直租交易数量和规模相对较少,因此涉及供货商的纠纷案不多。关键还是针对承租人的诉讼。又鉴于租赁公司偏好体制经济内的交易。多因出现问题在体制内解决,因此诉讼案不多,因此不对承租人做过细分析。作为一线的融资租赁公司,这点可是重中之重需要仔细分析的地方。一是要找风险,二是找市场,三是找防范或规避风险的经验。
- 借用融资租赁名义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的属于刑事案件,不在本文分析范围。
另有租赁公司因为形象问题或其他因素,出现因融资租赁纠纷要么自己消化,或通过资产转移方式隐藏,要么立案又撤案。因此租赁也合同交易案的风险仅凭本文公布的案件就当做全行业的风险披露也不准确。但毕竟暴露出行业的许多风险点,还是有参考价值的。
“亡羊补牢”是融资租赁风险控制必须要做的事情,否则问题会越来越大。本文介绍司法部门的官网,看别人“亡羊”补自己的“牢”。车前之鉴,事半功倍,降低风险管理成本,值得企业深入解读。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法学会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现代租赁网》站长、《融资租赁的资产管理》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