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管理职责调整标志
“准金融”监管升级

 

摘自《每日经济新闻》 2018年05月24日

  盘和林

  上周,商务部官网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称制定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的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已于2018年4月20日由商务部正式划归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事实上,早就有传言称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准金融”机构将划归为银保监部门监管。这的确也是金融监管趋严下的必然趋势,继P2P网贷机构在2017正式划归原银监会监管之后,对一些互金平台利用融租、商业保理的牌照开展业务的不良现象仍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此政策的出台的确能在整合金融监管资源、疏通金融监管渠、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不小作用。

  在监管部门作出调整之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可谓是做着准金融业务,却由于有别于银行、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一直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金融不断深化,这些准金融机构的规模越来越大,其规模和风险逐渐具备了金融机构的特点,甚至风险并不比金融机构小多少。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7)》,据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商业保理企业注册资金折合人民币累计超过5700亿元,中国注册商业保理法人企业及分公司共8261家,同比增长48%,实际开业约1600家,商业保理业务量达到1万亿元,融资余额约为2500亿元,并且仍处于高速增长的状态。

  然而,看似繁荣的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泡沫危机。这些数量总计超过2万家的类金融公司事实上大多未从事实质性业务。根据商务部2016年全国风险排查情况来看,保理公司中,近八成为未开业的空壳公司,部分公司处在失联、超杠杆经营的状态。这也是准金融机构的另一个特征,融资租赁、典当公司也或多或少存在着这些问题。

  在金融监管部门重新调整的背后,其实是对行业认知的改变。

  从行业本质角度而言,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都存在行业定位比较模糊的问题,虽然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目前原则上还不属于金融机构,甚至只能被称作“类金融”机构,但它们本质上其实都属于债权类业务,都是基于物品流转的金融,并逐渐在市场中异化为真放贷的业务,具有明显的金融经营属性,实际上可以视为准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范畴归属,的确应该划归银保监会监管,这种划归是合理的。

  虽然称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的监管职责正式划归银保监会,但是可能采取的仍是双架构模式,监管主体或落在地方金融局,由地方金融办负责日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但是,无论监管主体是谁,此举毋庸置疑会产生积极的金融功效。该政策的出台有利于监管的统一和规则制定,实现监管全覆盖,形成监管合力,更好地推动准金融机构向着正规“金融部队”转变。

  实际上,此次监管职责的划归并不是一次简单的权责移交,而是意味着对准金融活动监管升级,管权统一只是监管升级的第一步,未来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行业的监管必然会更加严格,对行业乱象的整顿必将加快步伐。这既是当前监管形势所迫,也是整顿金融市场不良之风、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

  (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8-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