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融资租赁创新基地》 2018年05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优化进口租赁飞机的税收征管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自2018年6月1日起,海关总署停止对进口租赁飞机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租赁服务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事宜,统一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相关规定办理。
航空金融产业迎重大财税利好——解读《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于朝亮:国际航运与发展促进中心
自2018年6月1日起,海关总署停止对进口租赁飞机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明确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新政策对飞机租赁产业影响几何,我们从相关各方的角度予以分析:
如果要用一个词形容24号公告对行业的影响,那无疑就是“重大利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航空公司税收负担大幅降低
新政策最大的受益者无疑就是航空公司了,困扰了行业多年的重复征税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以跨境租赁为例,同一笔租金航空公司既要在海关缴纳进口增值税,又要到税务机关缴纳预提增值税,重复征税现象严重,24号公告的发布明确了飞机租赁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海关停止代征进口增值税,大幅降低了航空运营企业税收负担。
二、存量租约税费一并减免
对新政策执行后存量租约如何征税也是业内普遍关心的问题,文件强调的是“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那么租赁期内航空公司每期缴纳增值税无非就是以上几种方式进口申报,因此按照24号公告要求,对航企存量租约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一并获得了减免。
三、其他租赁标的物能否参照
进口租赁重复纳税问题由来已久,影响颇深,以飞机租赁产业受到的影响最大,但其他跨境标的物也存在类似问题。此次24号公告虽然只是对飞机进口租赁进口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但由于申报方式均为租赁贸易及租赁征税等,其他标的物也有望参照执行,东疆管委会也将密切关注,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反映,持续推动政策创新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