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监管权移交引发业内担忧
租赁ABS发行恐收紧

 

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 2018年05月16日

  本报记者 黄斌 北京报道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动作频频,在交易所企业资产证券化(ABS)早期立下汗马功劳的租赁ABS亦将迎来变局。

  5月14日,商务部发布通知称,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消息一出,市场人士普遍关心,未来交易所发行的租赁ABS业务将做何调整,甚至有人发出“租赁公司以后还能在交易所发ABS吗?是不是得到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去报业务”的疑问。

  “目前交易所的非官方消息是,正常受理中,没说不能做。”5月15日,北京某ABS业务量排名靠前的券商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银行间市场的租赁ABS业务相对较严,“这也是市场比较担心的原因”,但相关调整只有等待监管文件的进一步落定方可知晓。

  “不管会不会划过去,租赁类的ABS发行难度都在加大;3月份交易所租赁ABS业务指南出来后,会加剧洗牌,以后小的租赁公司基本上就发不了了。”该人士说。

  “商租”是否变“金租”

  根据监管机构的不同,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划分为:银监会监管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简称“信贷ABS”),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简称“企业ABS”),央行旗下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监管的资产支持票据(Asset-Backed Notes,简称ABN)。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以租赁信贷ABS和租赁企业ABS发行为主,其中前者的发起主体为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金融机构,监管较严;而后者的发起主体则为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类金融机构。得益于较为宽松的监管,过去几年里,融资租赁公司在交易所ABS市场里风生水起。

  而此次商务部将监管权移交给银保监会,关键在于租赁企业ABS是否需要转变为租赁信贷ABS。

  “划归银保监会管后,基础资产算不算信贷资产?如果融资租赁公司视同金融租赁公司,那么交易所市场就不能再发产品,需要去银行间。银行间投资者结构、门槛等跟交易所都有很大的区别,这可能是最大的影响。”上海一位熟悉租赁ABS业务的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另外一方面,此前商租(即“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诸多不规范的经营模式,“比如在找不到租赁物的时候,做一些受托放款、信托结构、套通道的委托租赁”等,在统一监管以后,“监管套利的空间会比较窄”。

  监管权划转后,产品属性是否发生转变,还有待银保监会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数位ABS业务人士均认为,租赁ABS业务遵从当前的定位更为合适,即“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交易所发企业ABS,也可以到银行间发ABN;金融租赁公司则发行租赁信贷ABS”。

  租赁ABS整体收紧

  “租赁ABS挂牌指南出来后,租赁ABS就已经有一定收紧,成立年限不够、净资产较低等不符合要求的租赁公司不能在交易所挂牌发ABS产品。”上海一位资产证券化一线业务人士对21世纪报道记者表示,交易所租赁企业ABS的监管正在收紧。

  今年2月9日,上交所、深交所和报价系统联合发布《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

  新规要求,租赁公司运营需满2年、主体AA评级或有集团背景。原始权益人开展业务应当满足相关主管部门监管要求、正式运营满2年、具备风险控制能力且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1)境内外上市公司或者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为境内外上市公司子公司的,其总资产、营业收入或净资产等指标占上市公司的比重应当超过30%。(2)主体评级达AA级及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

  而从市场现状观察,银行间市场的租赁信贷ABS也有收紧之势。

  Wind数据显示,2017年,租赁信贷ABS发行11只,发行金额为346亿元,发行数量较上年同期增加7只,发行金额同比增长超过1.6倍;而2018年至今,交易的租赁企业ABS发行规模为376亿元;银行间的租赁ABN为71亿元,而租赁信贷ABS的发行量则为零。

  “实际上,金融租赁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上缺乏动力。”前述上海ABS业务人士对记者表示,“金租的资产证券化,如果不出表,同样用杠杆,肯定是找银行或发债融资更合适;如果出表,好资产也不愿意出售,因为本身就吃不饱”,至于2017年发行放量,则源于政策驱动。

  “相比之下,商租背后没有财大气粗的银行支持,本身资质也比较弱,发债难,ABS就是它们加杠杆的最好的融资途径。”该人士说。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8-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