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大律师网》 2018年01月31日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的新型独立合同。三方当事人之间相互交错,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中较为复杂。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原则
1.合法原则
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或法规,并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特批原则
融资租赁项目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在批准后才能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3.不干涉原则
承租人有权选定供货商,提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出租人不得干涉。
4.买卖先置原则
出租人与供货商订立的买卖合同应经承租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并对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有同等约束力。
5.法定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担保函、供货合同及其附件,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程序
融资租赁合同订立程序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租赁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的过程。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典型业务程序如下:
1.选定租赁设备
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最适用的设备和条件最优的供货商;
2.租赁申请
承租人向租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设备租赁申请书,提交有关材料并与出租方协商;
3.租赁谈
广义上的租赁谈判是由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货商三方组成,谈判内容也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技术谈判,主要由承租人和供货商进行,内容包括设备的质量、性能、技术参数、技术服务等等;第二,商务谈判,主要在出租人和供货商之间进行,内容包括价格、供货日期及方式、付款方式等等;第三,租赁谈判,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进行,内容包括租金的确定和支付方式、租期、利率等等。
4.签订书面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因而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要以书面文字形式记录下来,以使其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