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理在融资租赁风险资产转移中的应用!

 

摘自《十点法务》作者:朱庆良 白福东 2018年01月27日

  一、风险资产和融资租赁资产

  风险资产通俗简单点讲就是有风险的资产。在金融学界,通行的风险资产的概念是指,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中未来收益率不确定或有可能招致风险,并且这种风险很高的一部分资产,这里的资产一般指金融产品。

  所以从金融产品的角度来看,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可以狭义的理解为租金。虽然《融资租赁合同》载明的,由出租人出资购买而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赁标的物才是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但是从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属性来看,其交易的目的是实现资金的流通与增值,其重点是实现货币化的金融资产,即收取租金。而租金的收取时间周期会受多种因素影响,从而导致风险和收益的不确定,因其有诸多的不确定,所以可称之为融资租赁风险资产。

  二、融资租赁资产保理

  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追求更高收益,就需要放弃收益低或风险高的资产,或者通过转移资产而化解或转移风险。这种转移和化解风险的方式一定是合法的交易或业务手段,其转移的方向可能是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是一家企业。在上述合法交易或业务手段中,保理则成为其一,或可称之为融资租赁资产保理。

  融资租赁资产保理,实质上就是应收账款的转让,这里所说的应收账款是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收取的租金,转让方为融资租赁公司,受让方为保理商(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其运作的方法一般是,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达成融资租赁关系之后,融资租赁公司再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将融资租赁项目中产生的未收租金,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转给保理商,而其中一部分比例的租金给付融资租赁公司,或者保理商直接将应付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一次性给付融资租赁公司。

  三、融资租赁资产保理的分类

  保理是一种单独的金融业务,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保理也分很多种,融资租赁资产与保理相结合的金融工具,既要符合融资租赁的法律之规制,也要符合保理的法律之规制。本文既然强调融资租赁资产的保理,则一定要从保理法律关系的角度去分析融资租赁资产转移是否能够成功。所以与其说是融资租赁资产保理的分类,还不如直接说保理的分类,并就之对租赁资产风险转移的作用去适当点评。

  (一)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回购式保理

  这一分类依据的是融资租赁公司可否要求保理商买断风险资产,即融资租赁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保理商除了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外,能不能再向融资租赁公司或其他保证人主张相应的权利。

  1.有追索权保理

  指保理商不承担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的义务,仅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其他金融服务。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债权人追索已付融资款项并拒付尚未收回的差额款项,或者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

  这种情况下,在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时,保理商则可按保理合同的约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承担还款义务。所以有追索权的保理只能是解燃眉之急,或者应融资租赁公司一时资金不足之需,不能真正起到转移风险的作用。但是所融资金用于新的项目,带来新的利润,也是对风险的一种弥补。这种有追索权保理在实践中应用广泛,起到了资金融通流动的效应,是融资租赁公司或其他核心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

  2.无追索权保理

  指保理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务人核准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承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债务人因发生信用风险未按基础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商不能向债权人追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商有权追索已付融资款并不承担坏账担保义务:债权人有明显欺诈行为;不可抗力;债务人对基础合同项下的商品、服务等提出异议。

  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转让给保理商后,融资租赁公司只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当债权无法实现时,保理商不能向融资租赁公司追索,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由保理商承担。实践中,保理商很少承揽这种业务。

  3.回购式保理

  保理商与债权人在签订的保理合同中约定,在债权人获得保理融资一定期限后,由债权人向保理商偿还债务。

  这种情况下,租金一般由融资租赁公司收取,保理商仅向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利息。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所以这种保理行为保理商不会轻易涉足。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

  从字面上看,就很容易理解,其区分的标准在于是否公开明示债权转让。即融资租赁公司在转让应收账款或者债权时,是否通知债务人,通知的则是明保理,不通知的则是暗保理。

  1.明保理(公开型保理)

  是指在签订保理合同或在保理合同项下每单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时立即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该事实即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

  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转让应收租金账款时,书面通知承租人,且一般会要求承租人确认收到该通知。司法实践中,一般保理商和融资租赁公司都会采取明保理的方法处置应收账款,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暗保理(隐蔽型保理)

  是指保理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期内,保理商或债权人都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仅在约定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出现后,保理商可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隐蔽型保理中,即使保理商已预付融资款,正常情况下债务人仍直接向债权人付款,再由债权人将相关付款转付保理商,融资款项仅在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清算。

  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在转让应收租金债权时不会通知承租人,所以承租人还会继续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而融资租赁公司再将租金支付给保理商。

  四、供应链金融下的新型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明保理、暗保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给予了定义和认可的保理交易。但市场的发展经常会让法律措手不及,在实体生产企业资金短缺,银行资金规避风险不出的情况下,供应链金融应运而生。基金、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商作为非银行金融企业,纷纷施展浑身解数,创设新的金融产品,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融资租赁公司和保理商往往会选定一些优质核心企业,在商品未能交付之前联合介入交易,共同实现多方共赢。比如: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达成交易,并签订相关合同后,商品和租金的交换可能还需要一定的生效条件,即商品未交付,租金债权未确定时,供应商承诺一定条件下回购,以保障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款能实现,而保理商这时即可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在交易顺利的情况下,各个参与主体均能获得相应的盈利,而且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充分体现抱团取暖,共同发展的理念。

  每一家融资租赁公司都会存在资产风险,资产风险转移和融资的方法也有多种,保理只是其一。在合理转移风险时也应当看清市场,未知或者创新领域必然也会有伴生的风险,合理设计交易结构和交易程序,设定风险预判机制和风险底线,切实依法履行合同,实时监督管控,有备无患,才可能在创新中抓住机会,掘取最大的市场利益。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8-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