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滨海时报》 2017年11月1日
在上一期的《律师进社区》栏目中,对租赁物毁损的赔偿问题进行了解答,引起不少读者的关注。如果在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那么该如何处理呢?本期栏目就此请社区律师详细解答。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时报记者
刘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