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浙江省商务厅》 2017年11月02日
根据《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等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7]270号)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43号)文件精神,省商务厅、省国税局对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报送的第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同意确认浙江车家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兴长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合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安金控(舟山)租赁有限公司、浙江融丰汇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旅盛景租赁有限公司、浙江舟贸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为自贸区第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严禁试点企业及关联企业组织和参与非法集资。一年以上未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间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试点资格。(厅市场建设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