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金建忠 2017年10月12日
作者介绍:作者早年毕业于北大法律系,长期从事金融租赁公司法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务合规方面实践经验和理论。现任交银金融租赁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厂商零售业务越来越多,但由于租赁公司人力限制及业务渠道的关系,往往和生产制造厂商合作,利用其分布各地的经销商进行业务推荐、租前调查和租后管理;这种合作方式在厂商零售租赁业务中较为普遍,租赁公司开拓了业务渠道,扩大了业务规模,同时有经销商帮助审核和管理租赁项目,弥补了租赁公司的短板,对经销商来说,促进了销售,扩大了销售规模,实现了销售,对双方来说是双赢;在这种业务合作模式中,经销商既是该业务的推荐人,又是该业务的受益人,在实际中,由于种种原因,在经销商方面也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下面就本人经办的纠纷案件来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经销商存在的问题
1、实际使用人无力偿还,经销商转嫁风险
孝义市A煤业有限公司与经销商孝义市B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了分期付款的购车合同,车辆已经全部交付,但货款仅支付了部分,由于煤炭行业整体不景气,A公司无力支付以后几期购车款,因此经销商B公司向某租赁公司推荐该融资租赁业务,与该租赁公司达成融资租赁交易,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就未支付过租金,造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该案件反映出来的是经销商为追求销售规模,向无能力支付购车款的客户销售了车辆,造成自己的货款收款风险,经销商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了租赁公司。
2、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并非同一人,存在出借个人名义的情况
有几个纠纷案件中,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但是实际运营和控制人是另外的企业或个人。在某租赁公司诉承租人C公司融资租赁纠纷时,C公司答辩称:融资租赁的两辆载货车,实际由某市D物流公司运营,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现已倒闭,车辆GPS被拆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失联。
3、经销商违规出具虚假证明
承租人河北E燃气公司与某租赁公司申请放款时,经销商F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了承租人已经支付了首付款和保证金的证明,同时承租人E与经销商F签署了车辆交接单;从事后诉讼查明的情况看,承租人根本无钱支付首付款和保证金,事实上也没有接收汽车;该融资租赁事实上沦为经销商的融资。
4、租赁物质量问题
承租人G经经销商宁夏H推荐与某租赁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后,该经销商销售的冷链车辆制冷故障,导致其运输的食品损失,经销商虽然多次进行了修改,但由于修理不够及时,主要故障无法彻底排除,导致承租人起诉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5、经销商没有依法处置租赁物
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而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情况,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但是对于价值超过租赁合同租金的多余部分应返还承租人。目前很多厂商合作项目,都由经销商承担保证或委托经销商处理,经销商在通过各种途径取回租赁物后,没有遵循多退少补的原则,将租赁物处置价款全额收进,经销商也未取得承租人同意;由此造成承租人与出租人、经销商之间的纠纷。
6、交通事故
承租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租赁物的损坏,由此造成的租赁物修理、全损的问题与承租人、保险人的协调不力,造成纠纷。
7、尽职调查有疏漏,经销商把控不严
威海I物流有限公司经当地经销商J公司推荐的融资租赁项目,在合同订立前,承租人I公司已经在其他金融机构有逾期贷款,且已经有生效判决在人民法院执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和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网均能查到,但经销商和租赁公司审查不严,致使最终批准该项目。
二、针对经销商上述问题的对策:
1、加强对经销商的业务培训和法律培训,减少和杜绝经销商非法取回租赁物和非法处置租赁物的情况;
2、加大经销商未履行管理、推荐业务中审慎审核义务的责任,让经销商最大限度地完成尽职调查;
3、将经销商追加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人,同时一旦发现其转移自身风险的行为,应立即停止其合作;
4、减少经销商转付承租人款项和从支付给经销商的货款中扣收承租人保证金、首付款等事项,尽量由承租人直接支付给出租人;
5、运营大数据技术,通过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预留电话、联系人姓名、手机号、付租人的姓名、账号等进行关联,识别和发现借名、虚假租赁等情况;
6、加强对中登网的融资租赁租赁物公示系统、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和人民法院网的司法文书系统的查询,及时发现承租人的失信情况;
7、督促经销商及时处理租赁物质量问题、交货的迟延问题、保险索赔问题等问题,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金建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