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民生金融租赁》
2017年05月24日
5月23日,北京市商务局发布消息称,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175号)、《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北京市商务委自2017年5月22日至6月30日在全市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
5月23日,北京市商务局发布消息称,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175号)、《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北京市商务委自2017年5月22日至6月30日在全市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
本次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5月22日—5月31日为企业自查阶段,各企业按照统一要求进行自查;6月1日—6月30日为现场排查阶段。
根据随机抽取的名单,北京市商务委将委托市租赁行业协会协助进行排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排查。
据介绍,本次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对象范围包括截至2016年12月31日获得试点资格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未正常经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也纳入排查范围。
根据通知,此次排查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业务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
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
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例如宣称具有金融牌照、以金融机构名义进行宣传等)、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如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等行为;
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否假借企业名义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是否存在超杠杆经营,即风险资产比例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