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应收账款:
融资租赁诉讼中应重点关注的财产线索

 

摘自《融资租赁在天津》 2017年04月12日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下行,很多领域的实体经济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而融资租赁由于其服务于实体经济,随着实体经济的不景气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下行,很多领域的实体经济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而融资租赁由于其服务于实体经济,随着实体经济的不景气,很多租赁公司也出现了大量的租金逾期问题,甚至大量的租金逾期衍生成融资租赁诉讼,在融资租赁诉讼中如何能够更为有效的查询到承租人的财产线索,并进行有效的保全执行是案件成败的关键,对此笔者根据处理融资租赁诉讼的经验,认为承租人或其它保证人的应收账款是诉讼中非常优质的财产线索,需要引起融资租赁公司的高度重视,现以本文进行分析。

  1、应收账款与银行账户、房地产等传统财产线索的比较

  传统的保全工作更侧重于保全被告的银行账户或房地产,尤其是银行账户保全工作相对简单可以直接封到cash,房地产如果可以保全到地理位置好的房产变现清偿债权是没有问题的。但银行账户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在实际保全过程中,被告可能存在多个银行账户,具体哪个账户有钱原告或法官是不了解的,所以此时的保全工作就存在极大的运气成分,并且很多时候当我们冻结了被告的某个银行账户之后,由于走漏风声被告就会将剩余的银行账户的钱全部转移走。而房地产存在变现周期长的问题,并且如果保全的房地产不是在北上广等重点城市的房地产或者保全的房地产缺少某一项证书,如房产尚未完工无法领取产权证,都会给房地产的变现造成很大的困难。

  而应收账款一方面即使被告知道其被诉了,也无法迅速转移应收账款,因为应收账款尤其是被告对于国企的应收账款都需要走一定的付款流程,所以被成功保全的几率较高;另一方面,虽然应收账款需要受到次债务人付款流程的影响无法向银行账户那样将资金直接扣划,但是其毕竟是现金,回收成本及效率要远远高于房地产。

  2、应收账款如何进行保全和执行

  1.应收账款的选择

  由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多为生产型企业,所以在对承租人进行DD时,租赁公司需要了解承租人产品的主要采购方,从中挑选出优质的采购方的优质应收账款,优质的采购方笔者认为应该首选央企、国有企业,如果应收账款的支付方与融资租赁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则更为有利,比如是租赁公司的股东、关联公司等。

  2.应收账款质押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为了更好地进行应收账款保全工作,建议对于承租人的优质应收账款设立质押,作为增信措施。设立质权的方式是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在中征网进行登记,该登记租赁公司单方即可完成。

  3.应收账款的保全

  在诉讼保全阶段,法官一般根据租赁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保全,此时需要向法官提供具体的应收账款信息,包括金额、次债务人的名称、次债务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基础合同,然后法官会根据租赁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前往次债务人所在的公司,向次债务人下达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次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查询出对于承租人应付账款的具体金额,并同时停止支付。

  在次债务人查询完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后,法官会向次债务人下一份正式冻结应收账款金额的法律文书,此文书可能会存在三种情形,第一种要求次债务人将应付账款继续放在自己的账户内并停止支付;第二种要求次债务人将应付账款汇入承租人某个银行账户中(该账户被租赁公司首轮查封);第三种要求次债务人将应付账款支付到法院的账户。上述工作完成后,应付账款的保全工作即完成。

  4.应收账款的执行

  在执行阶段,应收账款的执行工作笔者认为分为2种情况,第一种是已经进行了有效的保全措施,那么执行法官直接进行司法扣划即可,另一种是尚未进行保全措施,此时可以参照上述保全阶段的工作方式,先要求次债务人查询应收的具体金额,然后直接司法扣划。当然如果次债务人是租赁公司的股东方等关联企业,租赁公司也可以直接利用自己的优势联系关联企业核对应收的金额,然后由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应收的金额直接向次债务人下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完成司法扣划。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7-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