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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民生金融租赁》 2017年03月22日
继2016年全国租赁ABS发行总额创历年新高以来,火热态势仍在延续。今年2月,全国范围内共发行5只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ABS)产品。据统计,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2月融资租赁ABS产品发行数量减少1只,发行金额却同比增加129.98%。
继2016年全国租赁ABS发行总额创历年新高以来,火热态势仍在延续。今年2月,全国范围内共发行5只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ABS)产品。其中,由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发行的金额高达56.36亿元的ABS产品刷新了单笔规模纪录。据统计,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2月融资租赁ABS产品发行数量减少1只,发行金额却同比增加129.98%。
此外,记者注意到,3月1日至7日,短短几天时间里,发布 ABS产品的融资租赁公司又新增4家。
一位负责ABS业务的业内高管告诉记者,作为拓宽融资渠道的主要工具,发行ABS产品早已是大势所趋。目前有相关资质又有较强创新意识的融资租赁公司都很热衷发这类产品。
金融租赁ABS额度高
据统计,2017年2月,全国共发行27只ABS产品,发行金额共计410.36亿元。其中,5只融资租赁ABS产品的发行金额总计124.19亿元,占2月ABS发行总金额的30.26%,也是占比最高的类别。
紧接着,3月初又有3家融资租赁公司和1家金融租赁公司分别发行了ABS产品。从规模来看,聚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金租”)的发行金额较大,分别为21.1亿元和15.10亿元。
河北金租融资经理王文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行业新型的金融工具,有利于金融租赁公司调节资产负债结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经济资本管理能力。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租赁资产ABS,还能有效提升金租公司的市场行业影响力。
实际上,逐步出台的政策支撑也是租赁ABS产品爆红的重要原因之一。记者梳理公开资料了解到,2014年11月银监会、证监会相继落实ABS备案制,项目的报送、监管程序也得以简化。2015年9月,《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其强调租赁企业应“丰富资本补充渠道,
通过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早些年只有概念没有细则,导致租赁公司没法发行ABS产品和金融(公司)债。近两年来,这类产品越来越多。”上述高管人士也表示,金融租赁公司的数量在行业里占比较低,但所持有的资产非常庞大,含金量高。
具体来看,发行主体不一样,所受监管也略有不同。一般情况下,银监会主管金融租赁公司的ABS产品,其他租赁ABS产品则由证监会主管。
发行、监管均常态化
值得注意的是,行业快速向前的同时,监管层也愈发重视对租赁ABS产品的监管。日前,深交所正式下发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以下简称《问答》)。其中,新增融资租赁类评审关注要点。
《问答》列出了较为具体的监管细则,如“基础资产为融资租赁合同债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应关注哪些问题?
”“哪些基础资产可以适用抽样尽职调查方式,对抽样方法有什么要求?”等。
这意味着,证监会职权内监管的租赁ABS产品将愈发规范。而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也有了更加明确的细则指引。
事实上,能够发行ABS产品的租赁公司仍占少数。王文微向记者透露,60多家金融租赁公司中,有90%仍然是从银行间接融资。目前只有8家金融租赁公司获取了发行ABS产品的资格。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而言,发行金融债门槛较低。记者注意到,近期有3家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了金融债。其实,无论是ABS产品,还是金融债都属于直接融资。
王文微告诉记者,直接融资对于租赁公司有多重好处。首先,丰富了公司整体融资架构,可降低融资成本。其次,直接融资会增加公司公开透明度,并督促公司形成自我约束。
也有公司向记者表示,计划将发行ABS产品和金融债常态化。
在上述高管人士看来,ABS产品和金融债各有特点,两者没有特别明显的优势或劣势,同时使用效果更佳。
需要提及的是,ABS产品是以承租人的还租现金流作为支持,是基于公司承租人的信用,金融债则是以租赁公司自身的信誉、现金流来支撑。这意味着,在承租人正常还款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的兑付由承租人偿还的租金作为支持,金融债则由租赁公司现金流作为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