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零壹财经》 2017年03月07日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步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在服务实体经济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继银行、证券和信托后的第四大金融工具。截至2016年末,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达到7120家,其中金融租赁59家,内资租赁204家,外资租赁6857家,融资租赁余额约53300亿元,其中金融租赁20400亿元,内资租赁16200亿元,外资租赁16700亿元。金融租赁公司租赁资产规模占比近40%,成为行业发展的主导力量。
在正在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中,全国人大代表、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学东代表提交了“关于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情况及政策建议”的建议。
王学东代表认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目前已经在航空、船舶、能源电力、工程机械、商用车、农机、医疗等领域形成了特色鲜明的产品线,有效增加了相关行业的投资、生产和消费,租赁资产分布领域不断扩大,行业配比更加均衡,金融服务能力显著提升。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设计开发了专业化的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产品,增强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部分大型租赁公司通过在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方式开展飞机、船舶等融资租赁业务,成为国内公司进入国际高端市场的成功典范;一些租赁公司的业务从境内为主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并举转变,加快国际化步伐,助力国产飞机、发电设备等大型装备“走出去”,拓展业务发展新空间。
尽管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得到快速发展,王学东代表表示,截至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GDP渗透率(年租赁交易量/年GDP)仅为5%左右,与租赁业发达国家18%-30%的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一方面反映我国融资租赁业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揭示了影响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具体而言,王学东代表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融资租赁法律和司法体系不够完善。迄今没有系统的融资租赁立法,涉及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分散,如银监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商务部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同时各地在执法上也存在差异,不利于租赁物的登记、公示和保全,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现行租赁监管政策有待改善。以金融租赁公司为例,目前金融租赁公司与银行信贷规模同等管控,2012年以来金融租赁公司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投放纳入央行信贷规模管控范围,受央行合意增量指导和控制,商业银行拆放金融租赁公司的同业资金纳入信贷规模统计,造成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困难和成本上升。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多为银行或大型企业,相比证券、保险、基金等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本实力更强,信用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更加突出,但依据目前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风险权重确定为100%,信用优势难以有效发挥,导致在银行间市场长期处于被动地位,融资渠道和议价能力均受到一定影响。同时,由于发债、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渠道不畅,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来源主要依赖银行短期借款,与租赁资产期限较长的特点相悖,存在一定的流动性压力。
三是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纳税时无法抵扣租赁利息支出,相比营改增试行期税负上升,承租人融资成本提高;租赁公司经营性租赁业务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不得扣减融资成本,税负成本较高,不但增加承租人的融资成本,也减弱了参与国际租赁市场竞争的能力;融资租赁执行差额征税政策,仅允许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及发行债券利息,而与借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纳税时不能抵扣,实际税负成本较高,不利于金融租赁公司多渠道融资以降低融资成本。
为切实落实“国办发〔2015〕68号、69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王学东代表建议相关各方从法律、监管、税收等方面进一步研究制定扶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以尽快缩小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提升融资租赁对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覆盖面和市场渗透率。
首先,王学东代表建议尽快完善融资租赁法律和司法体系。推动包含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在内的《融资租赁法》起草工作并尽快出台,使整个租赁行业具备国家层面的根本性法律保障;推动建立租赁物所有权登记制度,明确租赁物取回权的冲突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环境,建立融资租赁专业性司法审理和执行机制,简化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确保融资租赁公司具有与其他债权人同等的受偿地位,维护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
其次,王学东代表建议大力促进租赁融资渠道多样化、便利化。发挥金融租赁公司信用优势,放宽金融租赁公司金融债发行、资产证券化等创新类融资产品的审批,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交易所市场进行债权融资,改变目前金融租赁公司融资主要依赖银行同业资金的格局,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丰富流动性管理工具。逐步放宽对内资试点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限制,允许部分经营较好、实力较强的融资租赁公司享受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政策。
最后,王学东代表建议切实改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允许售后回租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于承租人纳税时抵扣租赁利息支出,降低承租人租赁融资成本;借鉴爱尔兰、新加坡、香港等地的做法,允许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等经营性租赁业务参照融资租赁业务执行扣减融资成本的差额征税政策,降低租赁公司税负,提升国际租赁市场竞争力;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借款、发债、资产证券化、保理、信托等融资成本及相关费用纳入租赁业务可抵扣融资成本范围,进一步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及降低融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