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经委张雪松
在“2016中国租赁年会”上讲话

 

摘自《租赁联盟》 2016年12月09日

  近日召开的由中国租赁联盟主办的2016中国租赁年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处长张雪松出席行业风险专家论坛时,与参会人员就融资租赁业所面临的风险问题进行了交流,以下是张雪松处长讲话内容:

  首先感谢中国租赁联盟再次邀请我参加年会。去年也参加了年会,还没有这么多人。今年看了下人数,比去年增加了三分之一到一半,这跟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形势蒸蒸日上密不可分。刚才李鲁阳主任提到目前租赁公司的数量已经突破了七千家,业务规模也已经接近五万亿,已经成为全世界第二大租赁市场,而且很快就要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租赁市场,这是我们租赁业界同仁,也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们共同努力的结果。

  作为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今天到这里参加这个会主要是听取业界的呼声,了解业界的意见和需求。从刚才几位嘉宾的发言和情况介绍来看,给我一个很深的印象是,我国融资租赁业这几年确实发展非常快,但行业风险也日益增加,融资租赁发展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现在业务规模已经做到这么大了,企业数量也这么多,这么大体量的融资工具,其发展环境特别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还不健全,这种状况如果长期持续下去,各种风险都会不断积聚。在这里我郑重提出一个建议,希望业界共同努力推动融资租赁专门立法。

  在2004年,我们曾经起草过一部专门的融资租赁法。这部法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中央十几个部门共同参与,经过两年多的深入研究和反复论证,听取国内外各方面的意见和经验,最后形成了法律草案。但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直到现在。没有安排常委会审议的理由,一方面确实因为当时这个行业还比较弱小,有观点质疑对这样一个规模不大的行业进行专门立法是否有必要,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立法机关内部存在不同声音,认为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跟现有法律体系有一定冲突,所以没有安排审议。

  从那时起到现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到今天我们再来看这个行业,有没有立法必要性?我觉得现在跟当时的情况相比已经大大不同了。从立法的必要性来看,行业规模迅速扩张,对法律方面的需求是非常迫切的,特别是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模式和特点非常灵活多变,涉及的法律关系也非常复杂,中国现行法律体系能否满足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的新要求,我认为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首先,从合同法来说,目前融资租赁行业最高的法律规范就是合同法。这个法是1999年出台的,其中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共14条。这14条规定从当时情况来讲是比较先进的,反映了当时对融资租赁所处发展阶段的认识,但是从现在来看就存在较大差距了,无法满足行业发展的最新要求,原则性比较强,很多方面没有具体规定,比如租赁物的范围、风险分担的机制、违约判定条件、违约救济等等。特别是,合同法是一部债权法,而融资租赁是既有债权又有物权,仅靠合同法难以解决融资租赁涉及物权方面的问题,比如租赁物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还有刚才雷继平法官提到的租赁物附和,以及取回占有等问题,都是属于物权范畴,这些问题合同法囿于调整范围的限制是不可能解决的。

  其次是租赁物登记。为了解决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对融资租赁业造成的不良影响,从国际经验来看,最好的办法是建立租赁物登记制度,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现在我们国家已经有好几套登记系统,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覆盖范围比较广。作为一个登记系统,从国际经验来看,应该具备这么几个特征,必须是统一、公开、透明的,是基于互联网的而且是非实质性审查的登记系统,其主要目的是集中登记并公示租赁物上的权利及其优先顺序。如果登记系统不统一,就会造成权利属性的相互冲突,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但是,登记必须有法律授权,如果没有法律授权是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的。

  第三是行业监管。大家知道,我国的融资租赁业是三分天下,由两个部门、三个司局分别进行监督管理。多头监管已经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这也是仅靠部门规章难以解决的问题。

  第四是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法出台后,没有法律授权不得设立新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即审批),这也是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十几年来一直只能处于试点状态的主要原因,这对于广大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第五,从市场认知的角度来讲,有专门法跟没有法是不一样的。这一点行业协会和融资租赁企业的体会可能更加深刻,就是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各方面对融资租赁的理解各不相同,在司法审判、政策制定及执行过程中经常给行业发展造成很多困难。从人才培养的角度来讲,现在对于包括融资租赁定义在内的很多法律问题,各方面看法都非常不同,很难达成共识。有时候出去做培训,我都会事先声明,这是我个人观点,或者是当时起草组的研究成果,仅供大家参考,请学员自己做出判断。

  所以,从立法必要性来说,我认为确实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融资租赁法,从法律层面彻底解决上述问题,以期在业内及监管部门之间达成最广泛的共识,进一步改善和优化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促进该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从立法的可能性来看,应该说目前也到了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立法时机。其中一个原因也是近年来行业发展很快,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也涌现出很多专业人才,这为重启立法工作提供了实践积累和人才保障。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我觉得当年起草的融资租赁法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具备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件,为我们重启立法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大家可以再去翻一翻这个草案,其中很多条款我认为到今天为止,依然是可以适用的,甚至是比较超前的。例如刚才提到的动产附和问题,当时起草组做了深入研究,形成了专门的一条,规定租赁物附和于他物时不改变其权利属性,并在违约清算时以租赁物价值优先受偿。还有取回占有等比较复杂的难题,当年都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了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方面来看,我认为制定一部专门的融资租赁法,目前到了一个比较好的时机。下一步怎么办?提一个建议。明年是本届全国人大任期最后一年,明年两会上代表委员的议案建议将成为制定下一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的重要依据。希望租赁界的同仁抓住这一重要契机,如果能够联系到或者自身就是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的,可以向两会提出关于加快制定融资租赁法的议案和建议。需要补充一点,人大财经委一直以来都非常支持和赞成融资租赁立法,并为重启立法做了大量推动工作,但该法能否被纳入立法规划是由立法规划部门来决定,所以立法议案和建议最好直接提给负责立法规划的部门。

  最后谈一点感受。为了尽快推动立法工作重启、促成融资租赁法早日出台,我觉得租赁界的同仁应该更加团结,屏弃一些部门之见,少计较一些各自的利益得失,为了一个共同的大目标集中精力并为之奋斗。立法事关行业发展的最根本利益,而且融资租赁这块市场蛋糕是很大的,这个市场也是分级的,无论各种类型(金融、非金融、内资、外资)、各种规模(大、中、小)的租赁公司都将有用武之地,不存在谁吃掉谁、谁吞并谁的问题。中国租赁界应该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为了这个行业未来更好的发展前景与发展环境共同努力。

  谢谢大家。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6-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