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业资产规模近2万亿 不良率低于1%

 

摘自《第一财经》作者:陈洪杰 2016年12月01日

  日前,中国银监会非银部主任毛宛苑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上发表署名文章透露,截至2016年9月末,我国共有52家金融租赁公司(未包括3家专业子公司),行业资产规模达到1.94万亿,不良率为0.93%。

  毛宛苑认为,金融租赁具有融资、融物的特性,在法律、税收、监管、会计准则等方面非常专业复杂,对于法律设计、监管制度、财税制度及租赁交易规则的依赖性较强。接下来,银监会将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建设,对金融租赁的法律进行修订完善,提高立法层级,并解决营改增过程中行业反映的共性问题等。

  不良率低于1%

  2007年,银监会公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启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标志着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开闸。工银租赁、建银租赁、交银租赁、招银租赁、民生租赁为第一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

  十年后,金融租赁公司的数量从最初的5家发展到52家,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生了大变化。

  今年第三季度,我国金融租赁行业资产规模逼近2万亿,增长率27%,行业实收资本约1600亿,增长率23%,前三季度净利润182亿,增长率接近40%,行业不良率不到1%。

  11月初,银监会网站发布的2016年第三季度监管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三季度商业银行不良率为1.76%。从不良率来看,金融租赁业仅为0.93%,低于整个银行业的水平。此外,目前金融租赁行业拨备覆盖率在250%以上,资本充足率为12.91%,具有较强的风险抵抗能力。

  近年来,几乎所有的全国性商业银行都相继成立了自身的金融租赁公司。今年第三季度,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约占机构数量的65%,资产规模约占整个行业75%。

  2014年3月,银监会再次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租赁业。

  今年三季度,我国共有32家金融租赁公司含有民间资本,占整个行业数量的62%,最近一年批建的13家金融租赁公司当中,民间资本控股或参股的有12家。

  目前,我国金融租赁业中有8家金租公司总资产规模超过千亿。其中规模最大的是工银租赁,境内外资产总额已逼近3000亿规模。

  立法、税收和监管

  法律、税收、监管和会计准则为租赁业四大支柱。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业自身以及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在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问题也开始暴露。

  虽然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但一直以来,融资租赁行业法律依据来自《合同法》第十四章。

  法律界人士认为,《合同法》是债权法,对于融资租赁的规定仅限于债权方面,在租赁物的种类、租赁物的登记、租赁物蓉等物权方面和机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没有涉及,法律制度出现缺失,方向不明。

  “目前的物权法和合同法对于这些租赁物问题都没有涵盖,所以,我们希望在银监会的推动下,对金融租赁的法律进行修订完善”,毛宛苑称,银监会最想推动的是金融租赁的立法建设,提高立法层级,解决当前金融租赁物面临的租赁物资登记制度缺失、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租赁物蓉成本高等问题,保护金融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

  同样,四大支柱之一的税收政策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也非常重要,直接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的运营成本和竞争力。从今年5月份“营改增”实施以来,融资租赁业仍有困惑。

  比如,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被视为贷款服务,承租人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的政策无法更好地发挥作用;经营性租赁中,租赁资产的转让和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成本无法抵扣增值税;逾期90天应收未收的利息还须缴纳增值税等。

  毛宛苑表示,银监会正推进解决营改增过程中行业反映的共性问题,并积极与财税等其他部门沟通,目的就是为外部环境创造更好的条件。

  此外,毛宛苑还表示,未来,在监管层面,我国将继续研究适合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资产分类办法,加强对金融租赁行业的资产管理;并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并将研究推动金融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的建设以及金融租赁行业协会建设。

  我国融资租赁业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类三种机构:一类是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其中又进一步分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前者由商务部省级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后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审批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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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6-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