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草案的解读

 

《现代租赁网》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发表 作者:沙泉 首发日期:2016年03月22日

  随着两会的结束,会上决定5月1日前达到全面实行“营改增”的目标,网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即将出台,笔者根据租赁原理和税法的规定,对 该文件草案(以下简称“新草案”)进行独家解读。

附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草案上半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草案下半部分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草案的解读

一、草案的变与不变

 在解读本草案之前,先总结草案的变与不变,以便下面的分析。

  1、变的地方

   增值税税率分为四种税率征收;“直租”与“回租”分类征税;不动产租赁与有形动产租赁分不同税率征税;差额纳税扣除项有所变化;经营租赁包括无形资产;不动产租赁不能享受差额纳税政策待遇。

  2、不变的地方

  差额纳税、即征即退、纳税人必须具备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租赁公司实收资本必须大于1.7亿的原则没变。

  二、变与不变的解读

   本文分别对草案的变与不变的内容进行解读,目的就是凭自己所认知的融资租赁以及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阐明草案为什么会变或不变。改变后还有些什么问题要关注,以及分析政策出台后将对行业产生哪些影响。

  为了阐述方便,先就不变的地方进行分析。

  (一)不变部分分析

  1、增值税税收原理没有改变


   增值税的流转性质没有改变,没有脱离增值税基本法理法进行创新的改革。征收的原则和方式没有变。有些不太适合融资租赁的地方没有完全改变,但因税率的调整、缩短了与原营业税的差距。征税的行业划分没有变,按租赁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原则没有改变。

  2、差额纳税原则

   草案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以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现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是差额纳税政策。但这不是政策的全部。在后面还规定了要享受差额纳税政策的各种条件。

   融资租赁属于服务贸易,租赁公司不管是对租赁物的采购还是采购融资,都不是为自己所需,而是替承租人服务。因此货价和借款利息要从纳税税基上扣除,相关增值税用另外的形式加载到承租人身上。这种扣除不同于增值税票的扣除,因此要单独出台差额纳税政策。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租赁,不是融资、融物分别进行,而是统一的一体经营。因此应税劳务和应税货物混在一起不可分离是融资租赁专有的特性。要合理纳税只能采用差额纳税的方式扣除不合理因素。

  这是一个合理的政策,而不是优惠政策。不管怎么改,属于先天基因必须存在的,不会取消!但因纳入流转税体系,因此有些税务的扣除项会有取消。

  3、经营资质原则

   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只给具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租赁公司,其他类型的企业享受不到这些政策。目的是保证融资租赁经营特质的独一无二性,以确保这个行业具有独特的竞争力参与市场竞争。本草案确定经营资质审批机构,与以前的政策也没有变化。

  税务认定的审批机关有:银监会、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放区。实际上税务主管部门也参与了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

  4、资本金充足原则

   融资租赁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如果一家租赁公司没有足够的资本金来运作融资租赁,不是拿一个经营资质就可以享受差额纳税的政策待遇。这个要求主要目的是堵住因准入机制不健全,出现一些只拿牌照不做业务的企业占据租赁税收政策资源的问题。

  5、即征即退原则

   草案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即征即退只能用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不在即征即退的范围。

  “即征即退”原本属于政府给产业的优惠政策,在一定时期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当享受“即征即退”的环境改变后,享受即征即退的企业就会失去这个政策。因此这个政策待遇是可以改变,而不是永久享受的政策。

   这个政策用在租赁行业并不是给行业的享受优惠政策,而是避免出现因“营改增”体制转变环节中,有些环节因技术问题暂时还没完全理顺,用超过3%征收率的部分采用即征即退方式来防止税负过重。并不能解决合理纳税的方式,是弥补政策瑕疵的方法。

  由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在差额的基础上纳税,就算不合理也远超不过用征收率算出的应纳税额。

   实际操作中因差额纳税的因素介入,税负超过交易额的3%的情况很少出现。一旦超出3%,说明政策制定的太不合理,因此对超过部分进行调整。一旦全产业的增值税政策磨合成功,“试点”这个头衔被取消后,这个政策也可能会随之被取消。

   现在引起业界质疑的是:“营改增”的初衷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其税负不超或稍超原营业税税负。但在制定政策时是按超3%部分即征即退,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这个政策。若税基以差额部分超3%即征即退,才能与原营业税额相近,达到“营改增”的初衷目标。

  (二)对变的部分进行分析

  1、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1)增值税税率


   草案规定增值税税率一共有四种:6%、11%、17%和零税率。几乎所有的税率都与租赁有关。其中:回租税率为6%,不动产租赁税率为11%,动产租赁税率为17%。草案附件4:中“应税项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与租赁无关。但在“回租”的应税货物环节,承租人出具给租赁公司零税率的本金发票也涉及这个问题,否则就缺乏差额纳税的购物本金发票做扣除项了。

   原来税收只针对“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而且“直租”、“回租”混在一起。因此只有一种17%的税率,只使用17%的增值税发票。今后所有的“回租”业务均使用6%的增值税发票,不动产租赁“直租”使用11%的增值税发票,有形动产的“直租”使用17%的增值税发票,不在使用单一税率的发票。

   这里没有分“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相信是为了中国的租赁会计准则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接轨有关。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为去“表外融资”化,取消的二者的区别,中国参与了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接下来就是中国的租赁会计准则去“表外融资”化。既然以后会计处理无差别了,那么大家就使用同一个税率吧。

  (2)征收率

  草案规定的征收率只有一种为3%。 通常用来计征税务部门比较难以征管的产业。按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乘征收率直接计税征收。

   征收率对于融资租赁来说不是用来征税的,而是是用来比对租赁公司实缴增值税额是否超过3%的征收率,超过部分即征即退。防止税收政策因技术原因出现超不合理的现象存在。

  2、“直租”与“回租”分别征税

  对于租赁业来说,这次草案的最大亮点是“直租”与“回租”分不同类别征税。

  (1)对“直租”的征税

  草案对直租的分类则分为“租赁服务”,其下还分为“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这点与租赁会计准则的划分没有区别。 其中融资租赁的定义没有改变,但“按照租赁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改变了只“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这一单一标的物的纳税标准。

   租赁会计准则是针对“固定资产”制定的。有形动产不动产都属于固定资产范畴。因此这次变动是符合财政部租赁会计准则的规定。也符合融资租赁的市场拓展的需求。

   在经济下行期,大批传统设备制造企业处于转型中,对设备的投融资意愿并不强烈。大家都把目标瞄准基础设施的租赁。国家的政策都转向支持“一带一路”这样的基础设施建设,这类租赁多属于不动产租赁。因此这次将不动产纳入融资租赁的“直租”服务也可以说是“与时俱进”。

  草案对“经营租赁”也扩大了标的物的征税范围。分为“有型动产经营租赁”和“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税收政策。

   并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型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百科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定)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些改变扩大的租赁公司可使用标的物的业务范围,将许多附和资产的租赁都涵盖进来。甚至有形动产与“无形资产”附和的资产也搭上“租赁服务”这趟车。但“经营租赁”不能享有差额纳税政策。

  最后要注意的是:“租赁服务”中除“有型动产”外的其他类型动产的租赁不包括在草案里。草案还明确指出“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对“回租”的征税

   在草案中,“回租”被分在“贷款服务”范畴。这意味着“回租”按贷款的税率征税。但不是认定“回租”属于金融资产,按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按金融资产方式征税征税。这点业界应该清醒。

   草案对金融业的定义是“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团、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从征税的角度看,不管是金融租赁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都不在金融业的范畴内。

   租赁资产不是“金融工具(资产)”,不能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对“回租”进行会计处理,只能按“租赁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对“回租”的征税也应建立在租赁会计准则的基础上。

   在国外租赁发达国家把租赁分为真实租赁和非真实租赁。真实租赁就是融资租赁,可以享受有关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非真实租赁的运作具有哪个产业的特征,就按那个产业征税。如:“回租”具有类信贷的特征,因此就按信贷的税率征税。只不过在中国认为非租赁就是不误正业,是贬义词,因此出现真租赁与假租赁之争,影响了税收政策的制定。把类金融业务按融资租赁标准征税,给税收制定政策的部门带来许多困惑,还让租赁界不满意。如今这个矛盾算是基本解决了。

   虽然“回租”划归“贷款服务”但要按贷款的方式纳税还真不那么容易。如按贷款服务的规定: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行政的收入为销售额。实际上这仅是个应税劳务的纳税方式。如果“回租”中以租金利息部分为销售额。这样不在涉及应税货物的问题,因此不管“有形动产”还是“无形资产”的税率在这都不起作用。但差额纳税的货价扣除项也因此用不上了。今后再遇到处置租赁物的时候,恐怕又要涉及到未决的税的问题。

  “回租”税率由17%改为6%后,比原营业税税负高出2倍之多的税负降为仅高出原营业税30%,行业应该能够接受。加上城市和教育附加是以增值税税率计算,这与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确保所有行业在“营改增”中“税负只减不增”仍有差距。

   为了让“回租”也享受差额纳税政策,开展“回租业务时”依然需要零税率进项税发票,还能享受差额纳税的政策待遇。使之既能享受贷款的税率,又符合租赁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差额纳税只针对“有型动产租赁,不动产的回租是享受不到差额纳税待遇。

  因为是新事物, 这部分税务如何处理,还要看正式文件如何阐述。

  3、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税政策不同

  (1)动产租赁


   动产租赁分动有形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既有应税货物的服务,又有应税劳务的服务,因此必须采用差额纳税和超3%即征即退的政策,才能保证融资租赁的合理纳税问题。

   对于承租人来说,融资租赁相当于信用采购。在购货环节,虽然支付了应税货物的增值税款,但得不到应税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只有在支付租金时,才能得到应税劳务租金的进项税发票。

   对于租赁公司来说,虽然支付应税货物增值税,并得到物件采购的进项税发票,但税款却是由承租人支付。在出具给承租人租金发票时,才能取得销项税额。但在计算销售额时还要扣除购货净价和融资利息。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因没有应税货物的服务,只有应税劳务服务。按“销项税减进项税”以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进项税是租赁物采购时的应税货物增值税,销项税是租赁公司给承租人出具的租金增值税发票。

  (2)不动产租赁

  按照草案的规定,不动产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都不能使用差额纳税政策。但税率以11%计征增值税。

  “营改增”前,有形动产和不动产融资租赁都可以享受差额纳税政策待遇。“营改增”以后有形动产可以享受差额纳税政策。但因营业税的差额纳税政策并没有取消,因此不动产融资租赁可以按享受营业税的差额纳税政策。草案出台后,营业税被取消,不动产融资租赁差额纳税的政策待遇也就随着消亡。

  4、差额纳税扣除项有所变化

  有关差额纳税中的扣除项取消增值税抵扣问题,是因全产业抵扣链已经形成,草案就剔除了应税货物增值税扣除项。

   有关利息“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扣除限定的范围很小,而且只限于租赁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在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中,融资租赁以信贷推动的时代就要结束,直接融资的手段在未来一定会大于信贷手段融资。但非金融或类金融机构融到的资金利息不能扣除,必然就增加了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

   依照笔者与国外租赁公司签订的转租赁的税收经验,应该给利息扣除项规定一个利率水平参照标。不管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如何,从哪融资,借款利息未超标准部分参与差额纳税的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不扣除。

   利率标准的确认:对国外是浮动利率采用LIBOR(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是固定利率采用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定期颁布的固定利率为准。对国内可采用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短期利率和长期利率为扣除利息的标准。

  三、政策建议

  最后提些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1、税收的标准化征管问题

   融资租赁的增值税因为征管比较复杂,同一政策各地各专管员执行的都不一样。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出台《融资租赁增值税征管办法》统一全国税务征管部门统一征税的标准。终止现在实际征管不统一的乱象。

  2、不动产租赁可以享有差额纳税政策问题

   未来相当一段时间租赁行业的主要的标的物会以不动产为主。因此业界会极力争取不动产融资租赁的差额纳税问题。税务制定政策部门应该区分房地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的区别。不能为了打压房地产而影响基础设施的不动产租赁的发展。

  3、印花税的问题

   按照新的印花税政策,“回租”按贷款服务贴花。“直租”业务既要在应税货物环节贴花,还要在租赁服务合同上岸贷款服务贴花。“直租”比“回租”多贴一次印花税。印花税原是个小税种,结果成了大税种。本应鼓励直租增加市场渗透率不足的问题,结果却大相径庭。

   前面已经说了,融资租赁是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前。这是一个业务活动(物件采购)满足两个业务目的(既融资又融物)的交易,“直租”中按购货合同“贴花”既在印花税列举之内本无矛盾,但对融物性质的租赁合同再贴相同标的额印花税,属于重复纳税。

  “回租”没有实质采购环节,原采购合同已贴花,因此只对“回租”合同按贷款合同贴花也什么不对。把“直租”的印花税与“回租”的印花税使用同一政策的毛病,犯的是增值税把“直租”与“回租”按同一标准征税的错误是同一类错误。

   如何解决印花税对对“直租”不公平的问题需要,还需要制定税收的部门加油帮助这个行业纠偏。毕竟“直租”的新增固定资产带来的税源要远大于“回租”带来的税源。

  因为正式文件还未见出台,暂时不进行定量分析,只做一些原则性解读。一旦文件正式出台,笔者将重新修改文中内容。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