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属于“类金融”企业吗?

 

《现代租赁网》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发表 首发日期:2016年02月10日

  最近有传闻三板市场暂停“类金融”机构挂牌的消息,似乎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因为见不到文件,因此不知道三板市场管理部门对“类金融”的定义是什么,到底包括那些机构?依照传闻,只知涉及的企业主要是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P2P等。并不包括融资租赁公司,依然有融资租赁企业在此时上市。

  租赁公司到底是不是“类金融机构”,内部文件是否针对全部“类金融”机构,在分析这个问题前,首先应该看什么是“类金融”。网上有些对“类金融”的解释局限于信用销售。笔者以为不止这些。包括“影子银行”在内的凡是非金融企业开展的业务能达到金融企业同样功效的企业就是“类金融”企业。其次再看融资租赁公司是否符合这些特征。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业,起源于信用销售,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必定是标准的“类金融”企业(金融租赁公司本身是金融机构,不在此类范围)。其虽然不可以放贷,但通过售后回租达到放贷的目的;虽然不能吸收存款,但通过杠杆租赁的方式达到吸收外部资金的目的。虽然不能投资,但通过结构化共享达到投资的目的;虽然不能从境外借款,但通过国际融资转租赁达到从境外融资的目的……。国务院对“影子银行”的相关论述,就涉及到融资租赁公司。

  我们只有知道官方对金融企业的划分,就知道谁是“类金融”机构。那么金融企业都有哪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对金融业有明确规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按国家标准,金融业里被“除”的只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公司,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连边都粘不着。已被划归“金融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勉强算是“其他金融机构”。也不包括历史上曾在金融业里暂短停留过的担保行业。 更不会包括尚未成型成一个稳定的P2P公司。因此传闻中不具备“金融企业经营许可”的“类金融”企业名录并不完整。如果说部分“类金融”机构被暂停上市恐怕更容易理解一些。

  中国第一家在三板上市的融资租赁公司上市前,曾打算把自己定位在“金融业”一是与国家产业划分政策不符,二是金融企业市盈率非常低,上市后市值不高。改为商务服务类企业后成功上市并取得较好的市盈率。因此所谓暂停的“类金融”机构上市只不过是媒体的片面误解,“类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只要符合三板入市标准,不会也不应受到阻碍。有些融资租赁公司把自己定位“金融业”只是自我认定,国家企业划分并没这样划分。或许融资租赁公司也因没被传闻文件划分为“类金融”机构,而躲过一次“躺枪”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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