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飞机经营租赁完税价格8号文解读

 

《现代租赁网》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发表 首发日期:2016年02月05日

   2016年1月29日海关总署颁布公告2016年第8号《关于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文为了更好地理解该文,在此对该文以租赁人的角度进行解读。

  在理解该文时首先要厘清几个概念。

  1、该文是“修订”而不是新出台的政策。在过去可能分散到各处或不完善的地方,现在归拢在一起便于理解和执行。因为租金的完税价格已有明文规定。该文主要解决租金以外的费用如何确定完税价格的问题。

  2、该文仅针对飞机租赁中的“经营租赁”。这里的“经营租赁”是指不转移所有权,租期结束后需要退还给出租人的租赁。而且是出租人在境外,承租人在境内的跨境租赁。对于海关来说属于租赁贸易,进口后还要复出的租赁物的完税价格问题。

  3、飞机租赁有这样一个行规:出租人租给承租人时,飞机必须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适航性。承租人租期结束退还飞机时,该飞机依然要具备出租时的适航性。因此在飞机租赁期间会出现维修保养费。这个维修保养可能在境内,也可能在境外。

  4、“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审定或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不一定是贸易合同约定的价格。主要是防止高价低报偷逃关税。

  下面对该文5条分别进行解读。

  第一条主要针对由承租人承担的境外维修检修费用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八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二条主要针对飞机退租时,承租人支付的补偿或赔偿费用,维修检修费,无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均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租金以外的任何费用都要纳入租金支付关税,防止漏税。

  第三条“飞机租赁结束后未退还承租人的维修保证金,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堵塞以残留保证金方式漏税。

   第四条租赁贸易中承租人代扣出租人应交的预提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本属于国家主权收入。但承租人却承担了这部分费用,也要纳入“间接支付的租金,应计入完税价格。”

   第五条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处分权)始终归出租人所有,“由承租方支付的与机身、零备件相关的保险,无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属于间接支付的租金,应计入完税价格”这也是堵漏措施。

  该文主要精神还是堵住租金以为的关税漏洞。对租赁业不能说是利好,只能算是规范。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