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划型为何不见租赁公司身影 |
作者:沙泉 | |||
《现代租赁网及其微信公众平台》首次发布日期:2015年11月05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银发〔2015〕309号文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对通知里的金融企业划型,不管是金融租赁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均没有见到租赁公司的身影,为此有人对融资租赁是否属于金融业提出质疑。 严格地说,产业分类与企业划型不在一个话题下。产业分类有国家标准。早在20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国统字[2003]14号文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就已经将金融租赁行业与融资租赁行业分为两个行业。2011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的分类,以国家标准将金融租赁公司纳入J门类(金融业)非银行货币服务(663)的金融租赁服务(6631)产业中。并把典当、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也都在那归入金融业。国务院也是按照这个标准把融资租赁分为金融租赁行业和融资租赁行业分别由银监会和商务部来进行管理。2014年人行出台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确定了金融业的企业的编码,再讨论融资租赁是否属于金融业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309号文针对金融业进行企业划型。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必然包含在其中,见不到融资租赁公司的身影是因其不属于金融业。日后对金融业出台什么政策,只有金融租赁公司能享受到,不会与融资租赁公司有什么关系。
纳入金融业不等于有金融业务许可
将类金融企业划归金融企业不一定会发放金融业务许可有它的道理,新经济下混搭、跨界经营等于金融有关的边缘产业越来越多,他们的经济活动不会对金融体系造成不良影响,反而需要国家政策扶持。现将某些类金融企业纳入金融业不等于纳入金融监管,主要是为了享受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未来互联网金融也会归到这个范围。 融资租赁公司为什么不能纳入金融企业范畴 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中国金融业的范围。就算要把他们拉进来,还要看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程度,至少目前还没有超过25%股份的外资参股的金融租赁公司。若外资参股金融租赁公司按现在国务院的职能划分,应该由商务部管理而不是银监会管理。 对于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比较遗憾。1986年出现的金融租赁公司就是从当时的全部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转过来的。现在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又要转身金融企业时空已经不对了。现在若要享受金融企业的政策待遇,必须按照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转型。国家不会再给现有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进入金融业什么特殊政策了。
融资租赁企业是否能纳入金融业已经不是按业务划分,而是按机构划分了。 融资租赁公司不管是否能划归金融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在内,按照融资租赁的客观规律和现行政策可以肯定地说有四点是不可改变的: 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以租赁物为标的,以赔偿为结果的司法行为不会改变;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只能按租赁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不会按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不的原则会改变; 受会计处理方式的限制,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待遇没有行业区别的原则不会改变;
融资租赁分别由银监会和商务部分别管理的现状不会改变。
309号文的出台不是要修改国家产业划分规定,而是为了对包括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类金融企业在业务规模上进行划型。日后凡是给中小微金融企业政策时,能让他们享受到政策的惠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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