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异同处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网 微信公众平台》首发 日期:2014年9月11日

  “租赁”是即熟悉,又陌生的一个名词。作为租赁人,常被租赁本身所困惑。说熟悉,早在4000年前的西周时期《卫鼎(甲)铭》就有邦君厉把周王赐给他的五田,出租了四田的记载。生活和工作上,租赁似乎无处不在。说不熟悉,许多人对租赁的“赁”字迹不会写,也不会杜。特别是一些从业人员常把租赁与信贷混为一谈,因此在理解和工作上出现许多偏差,甚至影响到行业的政策呼吁。

   为厘清这个问题,便于日后的工作学习和正确理解“租赁”的内涵和其中的作用,也希望我们这些“租赁人”在从事交易中永远不要忘记背后的租赁二字。为此撰文分析其中异同处,供业界参考。

  “租赁”这个词很有意思。“租”的意思是出租、租用的意思。“赁”是租用、租借的意思。如同“买卖”这个词意一样,两个字从不同角度说的同一件事。通常可理解为“租入赁出”。

  “租赁”本来是个使用很宽泛的名词,也可作动词使用。因法律上以成为专门的术语,因此在本文中用引号来区分它们之间的区别:不带引号的租赁,就是《合同法》中定义的租赁,带引号的“租赁”就是人们常习惯使用的大租赁概念。

  我们总想把租赁和融资租赁分开,但总是剪不断,理还乱。为了厘清这个问题,我们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地看,我们常说的“租赁”是大租赁的概念,几乎包含了所有的租赁方式。侠义地看,我们在圈内常说的“租赁”实际上就是融资租赁,与其他的租赁并无直接的联系。因此对外若还是使用这个词的话,很容易引起混乱。因此现在有人造出所谓“金租”(金融租赁)、“融租”(融资租赁)“经租”(经营租赁)等词汇以示它们之间的区别。

  国内外名词之分

  英文中的各种“租赁”区分的比较清楚,通常用“Rental”翻译成中国的租赁,用“Financial Lease”翻译成中国的融资租赁,用“Operating lease”翻译成中国的经营租赁。所有这些都是从操作的角度命名的。

  后面提及的会计处理上的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和税收征收方式的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与操作上的租赁、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在概念上有所区别。正是存在这个区别,导致人们普遍认为法律上的租赁就是操作上的经营租赁。会计和税收上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不是处理方式和征收方式,而误认为是法律上的定义。

  法律定义之分

  在中国,租赁和融资租赁在法律上是有严格的界定:租赁属于《合同法》第十三章所列明的内容,融资租赁属于第十四章所列名的内容。中国因为没有租赁法,因此有关法律都是以合同的名义定义的。

  法律上,租赁的定义是:“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上,融资租赁的定义是:“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物件“所有权”是否转移之分

  租赁的“所有权”始终在出租人手里,融资租赁的物件“所有权”在租期结束后可转移给承租人,可不转移给承租人。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四个权能。不管是租赁还是融资租赁,承租人拥有的是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出租人只拥有处分物权。这里的“所有权”实际上只是租赁公司处分物权。

  当租赁物采购的选择权由承租人决定,但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可以选择拥有物件的“所有权”或放弃拥有“所有权”时,这种交易模式就是“经营租赁”。它依然属于融资租赁范畴,因此没有,也没必要单独立法。

  物件采购时的选择与入账方之分

  在实际操作中,租赁的物件采购选择是出租人,入账也在出租人一方。融资租赁物件采购的选择是承租人,入账在承租人一方。

  经营租赁尽管属于融资租赁的范畴,因租期或余值的量变引起质变,在会计处理上与租赁的会计处理相同,租赁物入账已改在在出租人一方。

  租赁标的物之分

  几乎所有可以使用的物都可以做租赁的标的物。除此以外,有些捆绑在物上的服务也可以作为租金计算的依据。如:除了设备外,还带有人员和服务的湿租,甚至是没有物的人员服务,有时也会使用租赁这个名词。比如:人才租赁。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只能依附于物。目前司法上还没有明确解释何物适合做融资租赁标的物,会计准则也同样没有明确的限制。但在后面的会计处理上至少应该是固定资产,否则无法入账。

  但明确以下几项不适合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进行会计处理:(一)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二)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三)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在税收政策上,“租赁”的标的物限定在现代服务业的“有形动产租赁”范围,适用范围很窄。

  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之分

  租赁的租赁物件维修保养责任属于出租人,若物件质量有问题影响承租人使用,其可以拒付租金。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件维修保养属于承租人,其不能以物件瑕疵影响使用而拒付租金。

  租金计算之分

  租赁的租金通常是按出租人提供的物件使用或服务的时间计算的。原则上出租人与承租人按照市场普遍认可价格双方商定的。租赁双方都会按照最低成本承受能力,争取利益最大化。租赁的租金是不含利息的。在司法上利息是不受保护的。

  融资租赁的租金通常是按承租人在交易中直接或间接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和利率计算租金的。在司法上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按行业习惯,利息是受到保护的。当然租金也可以合理成本价双方商定,或按承租人的实际还租能力设计租金。

  会计处理之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的“租赁”并不是法律定义的租赁,而是包括租赁、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三种交易方式而定。又因租赁与经营租赁在会计处理上是一样的。因此只按照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会计处理。融资租赁自然按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税收政策待遇之分

  因为租赁会计准则把的会计处理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方式,因此在税收上也是按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进行征税。而不是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名义进行征税。

   最后再一次说明:不管是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征收,所提及的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并不是法律上的定义,而是处理方式或征收方式。若与法律或操作上的租赁、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混为一谈,分不清其内涵,很容易造成混乱。尤其是在政策呼吁上。总像是一团乱麻,剪不清理还乱。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