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国际商报》
2014年02月16日
风险大了,总不能等行业野蛮生长,出了问题再去处理。监管,是关系到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基础,必须高度重视,决不能重蹈覆辙。
融资租赁火了,哪家大集团如果不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天津滨海新区注册家融资租赁子公司,都不好意思跟同行坐在一起交流。
的确,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规模在快速扩大。从2009年到2013年,融资租赁机构数量从160余家增加到700余家,业务总量从3000亿元增加到近2万亿元;服务领域日益广泛,租赁物范围从交通工具、工程机械等传统类别,扩展到成套设备、节能环保和信息设备、工业厂房等,面向个人消费的融资租赁业务,也逐步开展。在飞机租赁等个别领域,已经出现了一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龙头企业。
在国际上,融资租赁是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设备投融资渠道。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已达到20-30%,而我国只有6%左右。在稳健货币政策成为常态化的今天,融资租赁无疑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
融资租赁具有类金融业务属性,是一种融资渠道,资金运用的杠杆率比较高。加之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动产物权等级公示制度缺失,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搅乱行业正常秩序的情况时有发生。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指出:“存在发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这绝非危言耸听”。
上世纪90年代,由于行业监管制度不完善,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在高风险领域投资规模过大,疏于风险控制,一些企业资产质量恶化,欠租现象严重导致停业倒闭。
再如,随着产业转型,曾经的融资租赁行业大户——印刷业目前出现行业整体萎缩迹象,可能给专注于印刷设备租赁的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融资租赁行业针对市场需求,在不断进行业务创新的同时,同样需要防范风险。例如,上海自贸试验区里,融资租赁与保理业务开始融合发展,融资租赁公司将未到期的应收租金转让给保理公司,规避承租人的信用风险,实现了表外融资。但这种表外融资,保理公司应收租金如果出现回收困难情况,即使是“无追索权”类的保理业务,也会压低融资租赁公司债[0.10%]权的成交价格,从而给市场带来波动。
风险大了,总不能等行业野蛮生长,出了问题再去处理。监管,是关系到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基础,必须高度重视,决不能重蹈覆辙。
从国外看,多数国家都对融资租赁行业采取特殊的监管措施,有的国家还出台了专门的法律或建立专门的融资租赁业监管制度。例如,巴西对租赁企业成立、负债比率、进口设备租赁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2013年9月份,商务部印发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这是新一届政府成立后,商务部出台的第一批部门规章之一,体现了商务部对此事的高度重视。
新一届政府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改革的重中之重,其中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加强对市场和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强调,政府要在将强市场活动监管方面更好的发挥作用。过去,各地在融资租赁行业管理上过于注重事前审批、备案等管理手段,对后期管理重视不够。今后,各地要改变“重审批、轻管理”、“重事前管理、轻事中事后监管”的惯性思维和做法。
已经出台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是一般性的原则要求和规定。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出台贯彻落实具体意见和实施细则,根据行业特点,借鉴典当等特殊行业管理经验,学习借鉴,进行创新。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研究建立融资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评级体系,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据悉,商务部将继续推动出台《融资租赁法》或者《融资租赁业管理条例》,推动完善行业诚信体系。
日常监管上,商务部要求各地建立对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日常监管制度和重点事项通报机制,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掌握企业各项业务合规情况。要重点对资本充足率、租赁债权风险、风险集中度等关键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必要时走访企业,进行现场监管,不能只看书面报表和材料。要严防企业非法集资和违法放贷,及时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加强行业风险防控和预警。
在具体操作环节上,商务部提出,要发挥好全国行业协会和地方各级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利用率,督促企业及时填报数据。
加强监管,不是让融资租赁业戴着镣铐去跳舞,而是要让整个行业“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