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新华网》 2013年12月28日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当日在接受记者书面采访时表示,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对于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二是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三是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工商总局表示,对公司法的修改,为工商部门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下一步,工商总局将抓紧研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按程序报国务院审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同步实施;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切实让注册资本登记改革这项利国利民的举措“落地生根”。
另据《长沙晚报》报道(摘抄):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修改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修改资质资格认定核准、生产经营活动许可的相关规定。二是明确下放管理层级的实施主体。三是增加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四是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五是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有关规定。修改公司法的12个条款,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管制,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同时,为了改革监管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和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公司法修改草案还明确了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