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融资租赁版及解读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网首次发布日期:2013年12月03日

  大概很少有人知道:融资租赁需要在完全的市场化的经济体系环境下,才能健康发展。由于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还含有浓重的计划经济成分,导致融资租赁进入中国已30多年,至今还处于幼稚阶段就不难理解了。

  中共中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加快市场化改革的最重要决定。今后许多事情要由市场决定,政府权利要被大幅缩减和束缚。制度改革、国企改革、金融改革和财税改革,将直接影响融资租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读三中全会文件,可能给人一个错觉:“三中全会没有什么具体的改革方案”。“金融”只提到一次,融资租赁连影子都没有见到。这是否意味着本轮经济改革与融资租赁无关?

  这次改革与以往不同,它是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即有“顶层设计”,又有“群众路线”。若还是习惯于用过去那种观望、等待的思维看待本轮经济改革,对“60条决定”是很难理解,甚至认为遥远或与己无关。

  本轮经济改革是在形势倒逼的情况下,自上而下,先有“顶层设计”的指导,后有“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因此 改革方案不像过去那样具体,也不需要方方面面都要说到,也别觉得会突然给你个什么优惠政策来刺激改革进度。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平,本轮改革的要点是通过市场这只手,改变当前存在竞争不公平的一面。

  在新的形势下,业界面临是否需要转型,以及如何转的问题。只有充分认识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才能面对未来的挑战健康发展。为此笔者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60条决定”) 为蓝本,结核融资租赁的特点和当前存在的问题,寻找与融资租赁有关的条款,进行一个抛砖引玉的解读。望引出业界能给出更多科学、更实际,更细致,更到位的解读。

  下面就有关条款进行分析,看与融资租赁的关联度到底有多大?以下粗体字的内容摘自“60条决定”,其他部分是笔者对“60条决定”相关条款的解析。

  改革以市场为主导

  (2)全面深化改革……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3)全面深化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

  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全面深化改革就是今后能以市场决定的,政府就不要干涉。从这个角度看,融资租赁行业的准入是否需要改革,监管水平是否需要提高值得思考。

   融资租赁进入中国30多年,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监管从外经贸部到商务部,只管审批设立,不管其经营的怎样(近期有所改进)。租赁公司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状态。除了1986年以前政府担保的融资租赁项目出现问题由政府买单外,政府重来没有为租赁公司的倒闭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1986年第一次金融改革,中国出现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以来,从人行到银监会不能说没有监管。但监管不到位是一定的。否则就不会出现几次全行业的起落,出现全行业因不务正业,热衷高息揽存、乱投资导致几乎到了崩溃边缘的事态出现。但在几次重组过程中证实了一个问题:哪怕是金融机构的破产和重组,也不需要监管部门拿出钱来为企业经营不善负责。

   以上历史验证了融资租赁企业从生到死就是一个市场行为,用不着为它冠以“需要政府严管”的光环,强调参与准入审批的重要性。出了问题还是要企业自身能力去解决。除了对出资人有伤害外,对经济社会并无大害,也没能力扰乱经济秩序,造成金融体系的崩溃。

   要管就把吸收公众存款的出资人管好。当年融资租赁业快崩盘时,当时的朱镕基总理人行代行长就要求银行退股融资租赁公司,停止给融资租赁公司贷款。才阻止了融资租赁行业继续混乱的局面。希望今后对融资租赁的监管不要管错对象。

   本轮改革的目的不是说要增加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权力,而是要加大监管力度,既不要让历史的错误重演,也不要让行业因监管部门无为或错位监管导致发展的滞后。把更多的事情交给行业组织进行行业自律,政府提供一个好的生态环境足以。

   融资租赁业已经进入青壮年时期,如何走出幼稚阶段,在新的一轮经济改革中持续健康发展才是最重要的。不希望一方面说融资租赁规模突破2万亿大有发展前途,一方面又说融资租赁规模三季度为增长率为“0”的现象同时出现。还一个融资租赁的本来面貌。

  改革的方式和时间表

  (4)改革开放……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确保改革正确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总结国内成功做法,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勇于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促进,提高改革决策科学性,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最大限度集中全党全社会智慧,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到二0二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本轮经济改革是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改革,是“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改革。这意味着改革力度非常大,但不会太激烈。而是摸索着稳步前进。

  结合融资租赁的现状看,当前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营改增”对回租的影响。虽然说设计的营改增政策不一定是要针对回租的,但营改增这个“顶层设计”,确实一下子就终结了业界以回租为主营业务的市场份额。

  收市场倒逼的影响下,有关部门对融资租赁营改增的税收政策打算进行调整,这大概就是“摸着石头过河”的做法。政府就算让租赁公司转型,也需有个过程。给业界一个缓冲期还是很有必要的,改革力度过猛容易激化矛盾。就算是硬骨头要啃,也要“悠着”点啃,不要把牙给崩了。另一方面要注意的是:“摸着石头过河”不一定就能找到新路。为此干等是要消耗成本的。

  2015年就要全面实行增值税改革,留给政府调节政策的时间不多了。业界下一步是否还会继续以“售后回租”为主要的生存方式,还是由市场来决定更好。

  国企改革

  (6)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二0二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融资租赁的规模之所以呈几何爆炸方式飞速增长,其中与客户群以大型国企、央企为主有关。因为垄断、腐败、分配不公问题,国企改革是本轮改革的重中之重。由于中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完全市场化取消国企似乎不太适合中国国情。国企改革不是要消灭国企,要民进国退,而是改革国企体制,增加民营参股成分、增加国有分配比例和弱化垄断地位,提高国企竞争,必要时给国企“断奶”。

  这样的改革会触及一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改革进度不会很快,融资租赁这个主要的客户群目标,近期还轻易不会有大的改变。

  但因国家增加了对国企的收益回报的要求,国企的融资渠道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宽。若融资租赁的成本因回租的税收政策问题提的很高,操作还不能简化,租赁公司要还是坚守这个客户群的话恐怕会有问题。

  大型国企、央企的高管在对高回报负责的压力下,那种需要关系才能做的融资市场,可以因政治原因不用承担经济损失责任的市场,恐怕没以前那么多了。

  今后大型国企、央企是否还能成为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客户群,大型国企、央企是否还愿意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融资,都要看本轮改革的力度和进度。总之政策风险要比以前大多了。

  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9)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当前融资租赁内外资前置审批政策不统一,今后实现“负面清单”管理,内外资企业就统一政策待遇了。尤其是资金准入门槛也是行政管理部门想当然设定,五花八门差别巨大。其实完全没有必要。因为租赁公司就是一个借款企业,出资人会看租赁公司的“实缴资本”、经营能力和状况,考虑司是否给租赁公司提供经营资金和数额规模。

  事实上,租赁规模做的比较大的融资租赁公司都在拼命地扩张注册(实缴)资本。目的就是要把租赁规模做的更大。那种资本金很少的“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能开展业务,要么自身无法生存,要么会被严管出局。“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是防止权力寻租、倒卖融资租赁牌照的最有效办法。

  从上海自贸区“摸着石头过河”的政策看,只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还是被列入负面清单内(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以上从业经验。)随着改革的深入,相信外资融资租赁的准入,总有一天会走出负面清单。

  这次清单内没有设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名单。是否意味着在区内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不需要前置审批?这还要看日后是否有实施的案例。有些事情是需要实践来确认,这也是本轮改革的一大特点:凡是政策上没有限制的都可以做,同时税收政策也要跟着配套,再也不应将税收政策待遇捆绑企业的经营资质了。

  目前有些与融资租赁有关的政策带有这样或那样的瑕疵,有些甚至是空白。这些瑕疵一直困扰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也是行业最需要急需完善的市场环境,有望在本轮改革中得到解决:

  外资准入融资租赁问题

  按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现在的问题是: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企业”还是由商务部来审批和监管。但“非银行金融机构”并没有明确到底由谁审批外资的准入 ,且还没有成功申办案例。银监会在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审批时,都不敢批外资超过25%以上的外资股东。若这个审批体系不改革的话,会影响外资进入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

  物权登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本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只要交易合法,租赁公司物权还是有保障的。后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个很模糊的规定给融资租赁业造成不小的困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列举的需要登记的物件均属于动产中的“移动”动产 (国际上有《移动设备公约》对这些设备的登记有特殊规定。中国已加入该公约)。它们大多数都有独立的登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事项。

  而其他“非移动”动产(包括非上路车辆),除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还没有动产登记机关可以办理登记。因此造成融资租赁业目前无法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物权能对抗所谓善意第三人。

  下步改革融资租赁业面临四个争取方向: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针对对抗第三人,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需要登记的动产是否既含移动动产,又含非移动动产才可对抗第三人;2、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有意愿出台《动产登记管理办法》,建立全国联网的登记系统。不抵押也可以办理物权登记对抗第三人;3、将人行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的登记认同为物权登记,可对抗第三人;4、将“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登记认同为物权登记可对抗第三人。

  前两种登记系统的完善方式对整个经济社会都有利。后两种仅能解决融资租赁业内遇到的困惑,但在“移动动产”登记上可能与现有的登记系统和登记机构产生冲突。因为物权登记是权益登记,凡相关企业都可以登记,只不过在法律上先登记者优先处分。若一个物件在多个登记部门登记,在司法处理上会出现问题,反而让第三者收益。

   机动车登记的瑕疵问题。车辆在采购环节通常要进行购买登记和行驶登记。在市场完善国家,车辆购买登记是所有权人登记,行驶登记可以是所有权人登记,也可以是使用权人登记。两种登记可为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人。中国目前这两个登记是在同一人名下。这给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融资租赁带来物权灭失和车辆肇事赔偿责任不清的困惑。这也是业界急盼需要改革的市场体系之一。

  飞机租赁的采购权问题

  融资租赁进入中国,第一个合同案例就是飞机租赁。中国民航从那时就知道拥有使用权比拥有所有权更重要。随后多年的发展,民航事业的腾飞,离不开飞机租赁。中国的融资租赁业也在这个市场氛围内发展起数家专业的飞机租赁公司。但飞机租赁的政策环境至今没有大的改善。主要问题就是飞机租赁的采购权问题。

  大型客机采购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等重大关系问题。名义上采购常是国家元首出访时,带领政府采购窗口公司签订购机合同。融资租赁物权保障的关键环节就在于出租人采购。因为制度问题,租赁公司总是拿不到采购权,因此不能做真正的融资租赁。多是回租方式给航空公司融资。

  若改善市场环境让租赁公司也能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获得飞机租赁的采购权,才能真正形成竞争力,与国外飞机租赁公司抗衡。否则许多市场都被国外租赁公司垄断。现在这种情况似乎有所改善,但飞机租赁的采购权交给哪家租赁公司还是政府指定的,还没有完全市场化。本轮经济改革这也是需要改进的地方。否则大部分租赁公司只能用售后回租方式从事飞机租赁业务。而出售回租的税收政策到现在还没用解决。高税负影响国内飞机租赁公司的竞争力,市场有失公允。

  国家鼓励政策由谁享受问题

  通常国家给予产业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都是针对一个产业的。融资租赁主要是以给承租企业融物的方式达到其融资的目的。融资租赁本身没有优惠政策。但给产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时,不应影响承租企业继续享受相同的产业政策待遇。否则就人为地限制了融资租赁公司为国家鼓励产业提供服务的机会。

  融资租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点,租赁公司作为买方不是使用方。之所以购买租赁物件,就是要在第一时间获取租赁物件的物权。因为政策制定或执行者不了解融资租赁,简单地规定谁采购谁享受优惠政策,因而使得融资租赁为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提供服务出现政策性障碍。甚至出现需要融资租赁公司争取承租人所在产业优惠政策的笑话(后来被纠正)。

  在新经济的环境下,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会体现在更多的交易方式上。为了让产业的发展能资金市场或资本市场青睐,使得该产业飞速发展,这种物权被分离的设计越来越多。政府在制定新政策时应考虑新经济的发展,在政策上既要保证鼓励到最终使用者,从而也不能伤害出资人的利益。甚至把优惠政策直接奖励给出资人(国家鼓励投资领域,投资者享有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产业若有资金的支持,才能使其更快地发展(产业金融)。否则仅有产业优惠政策而没有后面的资金对市场的支持,有些优惠政策是不能落实的。

  海关减免税货物融资租赁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与上个问题是同一个问题:租赁公司是为使用而采购的物件的所有权拥有者,还是代人采购的处分物权拥有者。在进口环节,海关的政策比较适应融资租赁的操作原理。在报关单上给租赁公司留了“经营单位”的空栏,给承租人留了“使用单位”的空栏共填写。但还是有两个问题还需要政策调整。

  1、既然使用单位是承租人,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都应由(使用单位)承租人支付。有减免税政策也是承租人享受。自从营改增后,因为国内货物发票和税票是捆绑在一起的。而国际贸易中,进口环节的税款和货款发票是分离出具的。为保租赁公司能拥有应税货物进项税,也要保障承租人支付增值税,享受减免税政策待遇。因此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应该开给租赁公司,而不能开给承租人。否则承租人就有享受两次抵扣(应税货物进项税抵扣和租金发票进项税抵扣)的重复抵扣。不仅给国家的税收造成损失,租赁公司还因没有进项税票大幅增加纳税成本。

  2、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期内售后回租的问题。因为售后回租本质上还是一种融资行为,只要物件的用益物权(使用权)不发生转移,海关既然允许被监管企业拿监管期货物去融资,也应允许承租人用售后回租方式融资。只有承租人违约,租赁公司收回租赁物件进行再处置时,才涉及到是否补交关税的问题。若下一个承租人也是可享受前一承租人同等减免税政策待遇的企业,只要做一下结转即可,不需要再让租赁公司支付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两条都是希望海关能在改善融资租赁市场环境中有所作为。从中国的融资租赁的发展历史看,海关一直对融资租赁行业比较支持。只要业界提的要求合理,海关都会配合出台相应政策。只不过在呼吁政策时,租赁公司要厘清自己的定位。错位呼吁往往得不到正确的结果。

  应税货物增值税问题

  这个问题又是涉及到租赁公司营改增的发票问题。因融资租赁的货物采购人是租赁公司,应税货物增值税应由承租人支付,而真正支付税款的可能是租赁公司,也可能是承租人。因货物净值发票和增值税票是由税务部门制作在一起的。因此合同流、发票流和付款流不可能统一。营改增后《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简称37号文的政策为了 确保三流统一,是按租赁公司支付应税货物增值税,并得到供货商开给租赁公司进项税发票设计的。

   这样做严重伤害了租赁公司的权益。因为当承租人违约支付租金时,租赁公司此时支付了应税货物增值税,因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租赁公司无法收取租金开票的销项税票。结果租赁公司陪了租金又折应税货物进项税。营改增税收政策再次调整时,应从融资租赁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制定符合新经济下的税务征收新体系。“三流统一”的传统做法在这里需要被打破。

  个人财产无限责任担保问题

  融资租赁公司针对中小客户群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通常让法人代表拿自己的个人或家庭资产作为偿还租金的保障。中国因为市场环境不好,信用环境非常恶劣。因此在《企业破产法》从新修订的时候,没有出台《个人财产破产法》,因此法人代表承担的是无限经济赔偿责任。俗称:倾家荡产。虽然在执行时涉及到“人权、人性”的问题。但这个法不出台对不守信用的中小企业的威慑力还是存在的。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个人资产破产法》早晚要出台,融资租赁公司需要适用这种变化。无限责任变成有限责任,更容易让融资租赁公司在设计产品时通过对担保资产的计量,做恰当的信用分配(或分散风险)。

  融资租赁标的物适用范围问题

  自从融资租赁引入中国后,所有出台的相关政策几乎都是针对设备租赁的。近几年随着融资租赁飞速发展,租赁的标的物早就超出设备范畴。大量的不动产、政府平台、甚至有些无形资产也都纳入融资租赁标的物范畴。形成这个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售后回租”业务的兴起。因其操作太接近信贷,因此人们对租赁标的物看的越来越淡。只注重承租人的信用,不注重其使用租赁物获利的能力,甚至物件所有权都显得不重要了。融资租赁的产业定位在此受到严重的挑战。

  这个问题处理不好确实大幅压缩融资租赁的规模扩张。比较明显的是税总的营改增政策出台,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只有“有形动产”,才能享受差额纳税的政策。这已开始显现对行业发展的制约。行业如何定位,不管是融资租赁企业,还是国家对融资租赁的支持力度,都显得非常重要。

  现在争议较大的主要是融资租赁是否属于金融产业的问题,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金融产品可在金融市场流通,享受同等税收待遇问题。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限定,决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定位:今后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营方向到底是以类信贷业务为主,还是以新增机械设备为主?前者市场活动范围宽泛,后者市场活动范围比较狭窄。融资租赁公司到底是百货商店,还是4S专营店的定位。必定要影响到融资租赁公司在本轮经济改革中是否需要做重大转型的问题。

  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问题

   本轮经济改革是要扩大实体经济发展,限制虚拟经济的发展。不管怎样,融资租赁公司都在举着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大旗。从有形动产直租业务看,扶持实体经济是不容质疑的。但要从售后回租的角度看,回租是唯一可以让承租企业从租赁公司处得到资金的交易方式,就算资金到了实体企业,是否能保证其把这笔资金用在实体经济的发展上,那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今后融资租赁公司为扶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如何确定提供这种服务的真实性,难度比较大。为此获得政策的支持,也随之变的不容易。这就涉及到融资租赁公司是否需要交易模式转型的问题。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不仅是政府的事情,企业自身也有责任。

  租赁物件轻松回收轻松处置问题

  融资租赁之所以能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的投融资提供服务,就是因为租赁公司既拥有租金收取的债权,又拥有租赁物件处分的物权,通过对物件的回收与处分,弥补债权的损失,降低了对承租人信用的过度要求。使其在国外成为中小企业投融资的主渠道。但在中国,目前既缺乏物件的快速回收法律保障,又缺乏物件的再处置市场的环境。融资租赁的优势很难显现。

  有些国家已经通过立法,保障融资租赁公司在回收拥有所有权的物件权益时无障碍。甚至对承租人阻碍租赁公司依法收回租赁物件,或设置障碍阻挠租赁公司回收物件的行为,纳入刑事责任。本轮改革特别需要触及这个问题。融资租赁公司继续在缺乏法律支持的硬伤下经营,很难能健康发展。很难让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只重视潜在承租人的获利能力,不看重其道德和能力的信用。

  还有另一问题需要市场体系建设在本轮改革中完善。那就是二手设备市场问题。目前中国的二手设备市场既不健全,也不完善。就算收回租赁物件也无法处置。

  好在工程机械领域已经有行业组织在制定国家二手设备鉴定标准,目前这个体系已达国家标准,下一步要推广落实。其他设备领域也需要建立完善的二手设备市场,真正让融资租赁公司在“轻松回收,轻松处置”的市场环境下运行。原来这些事由政府牵头做,现在行业组织已经率先做出表率,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有所减轻。

  《融资租赁法》立法问题

  融资租赁属于边缘产业,许多与其相关的产业或进行政策调整,很难顾及融资租赁的利益。为了避免这种防不胜防的突发不利政策的出现,在市场体系尚未完善的阶段,需要给融资租赁立法来保障行业的权益。这在非完全市场化国家,大都采取这种保障方式。

  本轮改革虽然让人们看到市场体系规范化的前景,但要完成这些设想还有很长的过程。中国的《融资租赁法》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但因立法体系问题至今无法出台。业界迫切要求在本轮经济改革中得到彻底解决,而且越快越好。

  第二次土地改革

  (1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保障。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1992年的中国通货膨胀压不下来,邓小平南巡提出城镇土地、房屋进入市场交易。吸收的大量的闲散资金。解决了货币发行过多和实物不足造成的通货澎胀问题,创造了中国的房地产业。

  本轮经济改革又允许农村的土地、房屋进市场交易。用新增可交易土地和房产,对降低了通货澎胀上行的风险,降低了利率提高的预期。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暂时不易参与不动产融资租赁交易,但降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总体上应该对行业有益。

  金融改革

     (12)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

  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

   金融开放后,外资、民营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外资、民营、混合经济体设立小型银行越来越多。越来越多融资机构,加上小额贷款公司的兴起以及民间信贷的合法化,融资手段越来越多元化。资本市场的开放更增加了直接融资的手段。

  融资租赁从第一天进入中国就赋予“金融”的光环。其实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核的边缘产业,说是金融,其贸易成分更多。尤其适合通过物权的变现弥补债权的损失,更加凸显贸易的重要性。

  本轮改革虽然也在谈金融创新,融资租赁也貌似金融创新。但作为融资租赁公司来说,除非是银监会审批和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否则目前商务部审批和监管的非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做的只是类金融业务,还不能算是真正的金融。租赁公司使用的资金除了小部分是自有资金外,其他大部分资金要像一般企业那样从银行贷款。银行也不会像对待同业那样给予相同的信任和优惠利率贷款。

   本轮的金融改革对于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可能会有些影响外,对于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更多的还是市场融资多元化带来的影响。

  有利的方面是:

   按照世界租赁大师阿曼伯的说法:融资租赁是靠资本市场推动的。融资租赁需要长期、低成本、可流动资金。这种资金主要来自资本市场。改革的目的要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可使租赁公司摆脱以信贷为推动的发展模式,摆脱短期借款和为提供租赁服务,长期占压资金的期限不匹配带来的困惑。融资租赁公司再也不会让人误会为一个“短期资金长期用,拆东墙补西墙”的风险产业了。

  金融租赁公司本身受银监会监管,而且是以信贷方式操作、信贷角度监管。金融租赁公司在这种体制下,已从借款人身份变成放款人,所做业务都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但是把借款人当放款人管很难说监管到位。

  在今后的改革中,若对金融租赁公司取消设立机构的审批制,改为对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直接允许银行开办融资租赁业务,银行开办的融资租赁做一个真正的放款人,也不用受现在回租纳税政策的影响,直接按信贷纳税就少许多的税务方面的掣肘。

   今后不管是哪类融资/金融租赁公司都面临着直接融资的问题。租赁资产证券化、发企业或金融债、设立租赁基金、租赁资产信托融资、租赁资产理财理财、租赁资产保理融资以及租赁资产市场交易平台将逐步发展。租赁公司自身融资难的问题将有望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步伐同步得到解决。 历史将再次验证融资租赁是由资本推动而非信贷推动。而且将会可持续发展,不会出现因为政策改变导致全行业停摆的怪现象。

  不利的方面是:

  由于新一轮改革对金融机构设立的开放,内外资以及民营金融机构会成雨后春笋之势飞速增长。若融资租赁公司还是把融资租赁当类信贷来做。先不说受回租税收政策的影响,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和操作的复杂性。中小银行设备贷款、小贷公司、民间借贷恐怕要抢食售后回租大部分市场份额。

  这有可能迫使融资租赁转变当前的经营理念,通过专业化经营和服务,在金融、贸易、服务和资产管理上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才可应对当前这种改革的局面。但愿以后融资租赁公司纠结在做简单融资租赁的业务多一些还是做经营性融资租赁业务多一些的问题上。不要再纠缠在直租还是回租的问题上,剪不断理还乱。

   利率市场化也将迫使融资租赁公司改变以利率为卖点的经营方式,以专业化服务、盈利多元化、资产证券化的经营手段,真正回归“知识经济、服务贸易”的本质。若还把自己当“做金融”的,融资租赁资产仅有安全性和收益性是不够的,还要具备流动性才具有金融属性。一定要将资产售出,将资产流动起来,才能达到租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随着利差的缩窄和资本市场要求租赁资产有较高的回报。租赁公司业务转型势在必行。

  投资体制改革

  (14)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价格等政策手段协调配合,提高相机抉择水平,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形成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机制,推动国际经济治理结构完善。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

  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科技创新、安全生产、新增债务等指标的权重,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状况。加快建立国家统一的经济核算制度,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制度不再以GDP为唯一标准,就算重视GDP的指标,其统计的权重也会有所变化。地方政府疯狂投资欲望将受到压制。审批权力受限、投融资资方式受限的政府平台项目,今后政策风险越来越大,越来越不好做,。

  依照国际经验,融资租赁是将政府的投资行为转为市场行为最好的工具。政府通常不直接投资项目,而是投资信用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通过对政府鼓励项目对租赁公司进行部分(50%)信用担保或信用保险。利用信用杠杆,不仅放大了资金的融资比例,还 将政府的投资行为转变为租赁公司的市场行为。避免了政府平台融资的限制。融资租赁也就此找到一个新的发展契机。

  政府职能转变

  (15)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按照现在的法律,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银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对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管理,行使其法律授予的权利。而设立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授权任何部委,审批权和监督管理权。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这只是设立外资企业审批的授权,而不是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 批授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审批机关是商务部。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也只表明对“投资”部分进行监督、检查,没有涉及谁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管理赋授予监管的权利。设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更是连法律的边都沾不着,目前用试点审批方式进行审批。 三中全会后这种现象应该终止,内外资非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的 审批和监管应该具有同一标准。

  融资租赁公司本身的资本金是有限的。更多营运资金需要从外部借款。与其他工商企业没有任何区别。首先是个借款单位,然后用租赁的方式出租物件,收取租金。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不能放贷和变相放贷,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也是如此。

  就算商务部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的1:10的融资杠杆,银监会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8%资本充足率。但是否能实现这个杠杆率完全由出资人决定。市场可以决定的事情真的不需要政府“操心”。给不给租赁公司提供资金完全是出资 人需要操心的事情。

  以“防范金融风险”的名义设立融资租赁的准入门槛都是一种借口,经不起现实的推敲。现在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在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号称800家,真正运作的也就200家左右。这样的行业再继续搞审批制真的看不出其意义何在。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许可,原来没有得到法律授权,这次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给政府削权,估计今后也很难再给商务部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上有法律授权。比较好的做法是采用“宽进严出”的办法,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从现在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从政府加强“市场监管”的角度上,由商务部进行必要的监管。《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想必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从严出的角度看,应增加退出条款。国务院为此授权也是必要的。“批”和“管”的授权从行使政府职能来说完全不同。去“批”增“管”是市场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我们总强调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必定还有贸易的成分,商务部对其监管是有必要的。但更多的是要靠行业自律。目前正在筹建的“中国融资租赁企业协会”将来会得到政府授权,有效担当行业自律责任。融资租赁“企业协会”已经说明融资租赁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不需要银监会来审批和监管。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虽然做的是同一种融资租赁业务,但企业的规商务部,金融机构的规银监会监管。享有的政策待遇应符合市场规律,不能简单套用同一政策。

  现在国家正在列权利清单,为简政放权打下基础。就算保留对融资租赁的审批和监管权,也会下方到基层。现在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是给部委审批的企业,与省里审批的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标准享受不同政策待遇。这个问题按照三中全会精神,地方审批并监管的融资租赁应享有同等的税收政策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完全退出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试点审批。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应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不能人为的或变相地增加权利审批事项。

  随着改革的深入,但愿今后融资租赁遇到的权利寻租的现象也将逐步减少。

  财税改革

  (17)改进预算管理制度。

  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

  地方债不再无序疯涨,政府花钱也要受限。租赁公司再做政府平台项目要考虑政府关门的风险。这不只是发生在美国,随着改革的深化,中国早晚要出现这样的问题。

  (18)完善税收制度。

  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保费改税。

  营改增是国策,实行营改增的目的就是要堵塞税收的漏洞,扩大税收绝对额,属于本轮经济改革的“顶层设计”。要让融资租赁回到营业税时代是不可能的。有些租赁公司做的售后回租业务,在税收上确实有许多漏洞,一旦稽核起来问题会非常多。本轮税制改革要深揪的话很多租赁公司可能会因漏税的问题受到很大的影响。

  直租和回租表面上看似一样,实际上着本质的区别。直租是不给承租人钱,回租是通过买租赁物件的方式给承租人钱。两者的风险截然不同,对社会的贡献率也截然不同。业界喜欢做售后回租是因为其交易模式更像信贷。对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技术要求并不高。

  一旦回租的税收政策高税负的结果不能改变,租赁公司必须要提高自己的经营能力,转型做直租业务。否则不如退出这个领域至今申请开办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更容易一些。现在还有许多租赁公司在等政策,每次传来的消息都抱很大希望,到目前为止都是失望。新的调整政策从十一等到三中全会,从三中全会又说等到年底。到底何时才能有结果?谁也没有把握。融资租赁业真的到了“等政策还是主动转型”的叉路口。

  硬把回租的税收政策套在直租里面,会给税务部门的征管带来很大的难度,也给租赁公司带来了很高的税赋成本。最好的办法是税务部门把回租划在类信贷范畴,依然执行现在的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这样 做即可减少税务征管的复杂性,又可缓解政策改变给企业生存带来巨大冲突的矛盾。

   目前还有一条路有人在探索:开展经营性租赁,呼吁经营性租赁的税负从17%降到6%。这种政策呼吁起来并不难,难的是经营性租赁有个物件回收和处置的问题。这对融资租赁公司专业化技能要求非常高。租赁公司要在这方面转型,不是短期能见效的。

  (19)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

  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为了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国家在财税制度改革上进度不会想象的像其他领域那样快。至少目前的政策变动还没有那么大。但营改增后,税务在融资租赁的征税方面因既征既退的政策,出现国家和地方分账的问题,若地方税务给当地企业实行了既征既退,但中央给租赁公司的既征既退不能落实给地方税务。那么加在租赁公司身上的税务成本会非常的大。这是融资租赁营改增后政策需要调整的最大动因——取消既征既退。甚至有人要取消差额纳税政策,把融资租赁纳入全流通领域。

   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的调整正等待高人设计既让租赁行业满意,有不会让国家税收减少。这种应税货物与应税劳务混在一起征收,一起开票的做法,真难为政策制定的人了。从这个角度看,起码看出税制改革的难度,接下来就是考验投资融资租赁股东的智慧和耐心了。

  (24)放宽投资准入。

  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开一般制造业。

  在推进现有试点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

  允许企业及个人自担风险到各国地区自由承揽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允许创新方式走出去开展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

  (25)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

  改革市场准入、海关监督、检验检疫等。

  (26)扩大内陆沿边开放。

  市场环境下的投资原则本来就是谁投资、谁受益、谁决策、谁承担风险。受“权利寻租”的诱惑,政府部门都不愿意放权。随着改革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削权,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前置审批的做法早晚要去除。近期商务部出台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没有审批事项或许是给出的一个信号。我们也希望在自贸区看到融资租赁准入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做法有所表现。

  另外也别指望自由贸易区会有比别的地方更特殊的优惠政策。他们有的只是区域优势。融资租赁在设计结构要充分利用这种差异。但在防范风险和优惠政策上不要指望的太多。

  人大立法改革

  (27)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

  国外因为市场化体系比较完善,法律法规比较全面。因此有许多发的国家都没有立《融资租赁法》。中国不管是法制还是法治都很不健全。要在市场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健康发展,唯一的保障就是率先出台中国的《融资租赁法》。

  遗憾的是因为某些不易透露的原因,曾经即将出台的《融资租赁法》在最后一刻被迫夭折。这种不顾行业的发展 背后的原因,造成了对行业的实质伤害,确实到了这种立法制度非改不可的程度。 今后必须要在阳光下立法。不能再出现征求民众意见后,最终在违背民意的情况下,否定原来已定立法程序现象的存在。

   我们不能因为发达国家没有《融资租赁法》也认为中国没有必要给融资租赁立法。更不能因为某个人说没有立法必要就终结已经四审的融资租赁立法草案。融资租赁行业盼立法如同盼改变人大严重脱离行业发展的立法程序。希望立法部门在改革的形势下,真正代表企业的意见,为民立法。更不要脱离产业的健康发展,担当融资租赁发展道路路的绊脚石。希望本轮经济改革能给人民真正的立法权利。

  政府任何政策出台前征求意见非常重要。如本轮营改增就是因为缺乏在业界征求意见,造成税务部门和融资租赁业都非常被动的局面。特别是在讨论调整政策过程中信息被透露出去,还传要受到追究。这种闭门造政策的做法,应该随着这场改革结束了。否则这种被动局面很难改变。新出台的政策还会出现新一轮的被动和不适应。

  权利制约

  (35)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

  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许多行业长期得不到发展,其中重要因素就是政府部门的干涉。因此对于权力制约非常重要。凡是权利清单以外的都可以摆脱权利的束缚。融资租赁若从审批制改备案制,就可杜绝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动因是为了销售牌照,而不是为了经营的怪现象存在。

  在证券市场上,企业上市已经不再是审批制,而改为注册制。虽然还不能一步到位,但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今后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能上市不再是由政府说了算,而是由市场说了算。租赁公司也不需要为了 借壳上市,付出额外的代价。

  但愿租赁公司在开发新的产业领域时,也不会像医疗设备租赁那样,突然冒出一个还要办理医疗设备的经营资质审批的权利寻租。

  今后所有政府权力都要放在权力清单内,并得到人大的法律受权。凡是增加变相审批的都可以明确拒绝。政府将真正成为“公民的公仆”,何时民间再开什么会不再打着邀请某领导参会的旗号彰显自己的权威,就说明权利制约成功了。

  (44)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扩展投资和租赁服务等途径,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

  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调节过高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

  凡是把融资租赁当信贷做的租赁公司,因为单人“获利能力”较高,通常薪酬比较高。特别是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央企背景的租赁公司,其工资、福利待遇要比其类别的租赁公司高出许多。新一轮改革开放后,这些暴利企业的利润逐步摊薄,若再不挖掘融资租赁交易环节的利润增长点,工资福利待遇可能会有所下降。

  医疗改革

  (46)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取消以药补医,理顺医药价格,建立科学补偿机制。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鼓励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金可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允许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医疗改革后,允许民办医院的成立。将会带来大量的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需求,再也不用搞什么高价竞争,什么政府招标。不过再想从医疗设备采购环节获取暴利,这个机会也不大了。毕竟民办医疗机构没有必要抬高设备购买价格增加自己的偿债负担。

  节能减排

  (53)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充制度。

  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54)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雾霾的影响已经引起国家对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重视,在这方面会加重补贴力度,也会带来这个产业的融资租赁的兴旺。业界应该呼吁给予出资人以“投资抵免所得税待遇”的政策优惠。尤其是政府投资审批项越来越小,投资资金全靠社会来筹集的时候,不鼓励出资人是不能使一个产业在短期内迅速得到资产市场支持的原因。出资人不调动起来,产业靠自己原始积累是做不大也做不长的。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3-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