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租赁》网首次发布日期:2013年07月25日
业界总想让税总出台售后回租本金可抵扣政策。税总坚持不给售后回租可抵扣政策。这是问什么呢?本文从承租人最大收益角度分析售后回租,解析税总为何不改政策的原因。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文《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售后回租既不征增值税,也不增营业税。承租人在出售环节不交纳任何税费。
按财税[2013]37号文《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一下简称:37号文)“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租赁公司须以租金全额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承租人凭租赁公司出具的增票,可得到17%进项税的抵扣。假设:本金100万,利率8%,租期1年。租金总额为108万,承租人表面融资成为为8万。因增值税发票可做17%抵扣。可抵扣额=108-108÷(1+17%)=15.69万。
抵扣额减去利息成本15.96-8万,还有7.69万的融资成本是负值。换句话说借100万无息贷款,仅还100-7.69=94.31万。在没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承租人得到这样的结果,任何一种融资方式都不如出售回租来的实在。
租赁公司发放融资租赁款100万,收回108万,不考虑税的因素,貌似没有亏。
税务部门先收租金总额17%的增值税,按照37号文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因为没扣本金和应税货物增值税。退税额也不多。
都认为自己没亏,那么承租人的融资成本成为负值的资金谁在买单?
从承租人角度看,完全是靠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取得的。合理抵扣,只赚不亏。
从租赁公司的角度看,回租因没有进项税抵扣,形成高成本税负。表现在销售额的计算没有扣除本金和应税货物增值税,税负大幅度增加,甚至超过自己的利息收入。还依照上面案例,假设租赁公司的利差为2万(租赁公司实际收益),税务部门的征收率为3%。租赁公司要缴纳的税款是:(108-6)×3%=3.06万,租赁公司利差收益才2万,交了税款还亏1.06万。租赁公司没给承租人直接买单,但通过税收政策在此简介买单。
为此租赁公司与当地税务征管部门进行沟通,取得一些“成果”。这些“成果”中又是谁在给承租人买单?
1、本金和利息分开发票。
本金部分开收据,只在利息上开增值税发票。这种做法租赁公司的税负减少了,增值税的退税多了。给承租人买单的从租赁公司转移到税务。37号文出台后,有些地方税务调整为租金全额开票,有些地方还没用调。据传国税和地税的营改增分账方案已经确定。原来营业税征收额部分,营改增后从国税返回。分开本息开发票,国税少了地税还能得到分账返还吗?
2、当地财政补贴。
有的地区为了争当中国“融资租赁中心”承诺用地方财政补贴来补偿售后回租营改增后多出原营业税部分。这样做一是,承租人是在外地,租赁公司在本地。补偿租赁公司就是补偿外地承租人。二是地方到底有多少财力能补偿承租人负的融资成本。
3、承诺按原营业税纳税额为基准既征既退。
这种承诺当涉及到国地税的分账问题时,还能保证这种承诺能持续兑现吗?
37号文件是全国性文件,不可能再某地区有特殊政策。虽然租赁公司还会与当地税务征管部门做这样或那样的变通。承租人享受天伦之乐,出租人享受地狱之债的状况在8月1日起37号文生效后还有机会改变吗?只能是用后面的实践,来验证现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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