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租赁》网首次发布日期:2013年07月03日
作者:沙泉
中国新一轮经济改革,首先从央行“奶妈”变“虎妈”开始。市场传闻要用市场的方式解决货币“流动性错配”的问题。“影子银行”似乎成为先要开刀领域。有媒体把融资租赁纳入“影子银行”范围。
但自银行的流动性紧张以来,并没有见到依靠银行信贷为主要资金来源的融资租赁在叫苦资金来源断档,似乎给融资租赁的资金并不在错配范围的印象。笔者带着这个疑问从新的经济改革看,融资租赁是否属于影子银行,是否要纳入金融监管。
在冠以“影子银行”的头冠前,先要看“影子银行”到底指什么
从查到的资料看,影子银行的定义是:“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
国际上,欧美“影子银行”主要围绕证券化推动的金融创新工具,这些工具在中国的金融市场里多数不存在。且金融租赁、信托、银行保理、银行理财、小额贷款等业务完全处于银监会的监管之下,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不符,不能随便扣“影子银行”的帽子作为被整顿的对象。
“影子银行”的特点不是做着与银行相同的事情就是“影子银行”。主要还是在资金来源与放款这两方面和银行吸收公众存款与信贷极为相似,且不受银监会的金融监管的变相揽存和变相贷款。信用等级低于银行信贷,还不受国家宏观控制的约束。因此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愿意与“影子银行”合作来规避监管(所谓银信合作)。
中国的金融监管主要在“信贷规模”管理。重点表现在规模管理,缺乏投放的导向和投放产业的监管。因此在过去的时候,房地产、政府融资根本限制不住。深层从的原因就在只看规模,不看导向。
这次经济体质改革,央行收紧资金流动性,先制造一个“流动性”不足的假象,然后迫使金融机构按监管的导向把资金有错配转为适配。当前的第一个目标就是要向小微企业融资,向实体经济融资转变。谁要想“得救”就得拿出导向内的信贷资产获得临时补救。其他错配信贷还要尽快退出。用退出款“自救”。
“影子银行”到底好不好?
在投融资领域,融资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中国在计划经济的影响下,长期处于间接融资的方式下(银行吸收公众存款后再以信贷方式投放社会)融资。这种方式的好处是金融体系完全处于国家监管范围之内。弊病是所有的信贷风险都游国家来承担。
为此银行信贷主要集中在央企、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政府投资项目等。而对于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的中小企业几乎是融资无门。这样做与一个市场化国家的经济发展规律完全相悖。因此有人提出要加大直接融资的比例。和国外的4:6相比,我国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不到1:10。尽管呼声很高,但在政策上还是不敢放开。
中小企业在金融监管体系内的不到资金,就要从体系外寻求出路。各种名目直接融资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这本是对间接融资不足的一种补充。当资产证券化、投资银行的出现,加速的直接融资的发展。在高杠杆率的吸引下风险被无限地扩张。最终导致世界性的“金融海啸”。因此出现要把体系外的“影子银行”纳入体系内监管的呼声和做法(境外某些投行改银行)。
中国的金融机构从事的金融租赁、信托、银行保理、银行理财、小额贷款等业务,受此影响,不管是直接或变相贷款,不管其资金来源何处,都被纳入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管理。在“信贷规模”这个圈子里,再怎样资产证券化(直接融资),都没有规模外融资的实质意义。
从“影子银行”有利于直接融资的角度看,“影子银行”在中国应该适度发展,不要一谈“影子”就变色。与其说去“影子银行”,不如说去高风险的高杠杆化,去表外融资,去资金投放规避金融监管化着手,更有实际意义。
融资租赁到底算不算“影子银行”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承租人融资的目的的一种新经济的交易方式。通常情况下,为了项目安全,租赁公司是不给承租人资金。只有“出售回租”的方式,承租人才可以获得资金。当这种把租赁当信贷做的业务成主流时,容易让人联想是做变相贷款的“影子银行”。
融资租赁公司虽说具有代人借款、代人放款、代人采购、代人销售、代人资产管理的经营特征。貌似一个中介公司。但拥有物权和负债的地位与一般的中介有很大的区别。与“影子银行”定义的那种“信用中介”完全不同。
融资租赁可以资产壳公司的资产为标的物,直接在市场上融资后购买物价做委托租赁。这种做法貌似吸存,实际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只要不是资金委托,与“影子银行”应该无关。
“影子银行”与金融监管有密切的关联。因此要分析融资租赁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监管是个很重要的因素。若以监管划分是否属于“影子银行”,那么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尤其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本身就与银行为一体,受银监会按银行业监管。做了大量类信贷租赁,也不能说是“影子银行”。
融资租赁是舶来品。英文词义只有一个“financial
leasing”但到中国就因为监管不不同,分为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虽然在操作上,税收待遇上是一样的。但从监管和资金来源方面却有很大的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银监会按“银行业”监管,经人大行政许可授权。不管是操作环节、租赁额都要纳入信贷管理,受规模限制。金融租赁公司更像是一个放款机构,而不是一个设备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属于商务部“监管”外资的租赁公司只有审批有人大行政许可授权,未见监管授权(文件规定外资企业设立后,由工商监管)。内资的更处于试点阶段。有没有监管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没有得到人大行政许可授权。这样的租赁公司再以出售回租为主要业务,不知道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外界,都以为租赁公司就是专门做信贷的“影子银行”。
是不是融资租赁公司不像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监管题系内,融资租赁公司就是影子银行?
融资租赁交易中,首先需要融资的是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截然相反的是:融资租赁公司是借款人,金融租赁公司是放款人。融资租赁公司借款受1:10杠杆限制。金融租赁公司受8%的资本充足率限制。
融资租赁因为同时拥有债权和物权,降低了对承租人信用的过度要求。因此银行信贷不能做的设备贷款,不等于融资租赁公司不能做设备租赁。租赁公司凭借租赁技术给项目增信,并不是外界所说的银行不做的信贷租赁公司敢做(的次贷)。经过增信的资产不比信贷资产差。否则租赁公司自身的融资问题也难以解决。
按照国际惯例,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主要是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主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若说流动性“错配”,把资金给做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的租赁公司用,绝对不是流动性错配。恰恰是当前需要鼓励的流动性流向。
由此说融资租赁就不是“影子银行”了?
不然。现在有些融资租赁公司把租赁当信贷业务做,且租赁标的物侧重于宏观调控重点的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等范畴。若这类资产采用了直接融资的手段融资。那么典型的“影子银行”特性就显露出来。因此有媒体把融资租赁算作“影子银行”不能说业界被冤枉。
由此也可以知道为什么融资租赁公司要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市那么难?若融资租赁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影子银行”。按照现在的金融风险调控政策,必然不会让其入市。
同时也说明另外一个问题:作为借款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完全没有必要纳入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内。给不给钱不是监管部门说了算,而是出资人说了算。
是不是有了金融监管就不是“影子银行”
前面说了。现在所谓的金融监管主要是信贷规模的监管。对于资金的投向是否侧重于实体经济,是否在给“影子银行”提供资金,并没有严格的监管措施,最多给个指导意见,听不听不受监管约束。在此监管下,金融租赁公司普遍把客户群锁定在大型国企、央企。租赁标的物偏好不动产和政府融资项目甚至在非实体经济上大搞创新。
监管不到位,或错位是造就“影子银行”根源。脱离融资租赁原本的特征,以突破监管为目的的创新,这样的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不是“影子银行”,胜是“影子银行”。
改革之路是给企业铺设一条正确行使的路
融资租赁是不是“影子银行”不是说出来的,是做出来的。不是按有没有监管划分,而是看监管是否错位或无效。只有国家的经济改革给企业发展铺设一条正确的路。企业才会愿意健康发展。对出资人管好了,用款人就不会滥用流动性。
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理念和技术水平也很重要。若就是为了设立“影子银行”而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按照现在的改革势头,这类租赁公司将难以持续发展。
不管怎么说,原来指望融资租赁公司能够直接融资的企业,又要等政策的春天来临了。 |